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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也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重要标志。刑事侦查是国家公权力合法侵入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具有其正当性与强制性。但是在现代法制观念中,公民的隐私权神圣而不可侵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这两个主体之间的矛盾显得愈发突出与严重。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刑事侦查活动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当务之急是从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入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揭示与分析并对如何解决提出相关对策。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约束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的行为,在行使侦查权与保护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公民的隐私权,推动刑事侦查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刑事侦查;隐私权;保护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理念在我国越来越得到发展和认可。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的保护在刑事诉讼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中越来越受到关注。隐私权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被引入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较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隐私权保护这一理念的落实与立法者的初衷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我国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现状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属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的权利。刑事侦查是国家为追诉犯罪和惩治犯罪所进行的必要活动,具有其正当性与强制性。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公民的正常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目前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中以保护宗教信仰、禁止非法搜查身体和住宅、保护通信秘密等方式加以规定。这些都是关于公民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除了宪法,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作了相关陈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相关要求,其中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和第十八条也规定了不得通过网络方式利用、篡改或侵犯隐私权的方式侵犯公民的网络通信及相关个人信息。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人权保障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正案》,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进步,但隐私权作为人权保障重要的一部分,长期以来,都是以间接的法律保护为主,在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规定只有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由此可见,国家权力机关保护的也只是一种隐私利益,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来划分界定,说明目前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侵犯公民隐私权时有发生,侦查阶段最为突出。
就侦查阶段来看,侦查主體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仍旧比较淡薄,在侦查阶段对于侦查主体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启动侦查措施的环节也缺乏严格的监督程序。种种原因导致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往往为了破案效率和破获率而忽视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这一重要内容,从而使公民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搜查措施、询问和讯问措施、监听措施等都会涉及到被侦查人员的隐私权。所以,无论是对于侦查主体隐私权保护意识,还是侦查过程中所应当依据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对于侦查主体的监督,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刑事侦查中对于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人员职业操守有待加强
作为刑事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人员基于其职业特征和公务需要,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权知悉公民的隐私权。侦查人员本身的法制意识、道德素质以及职业操守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都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侦查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还不够严谨,甚至有时会出现违规操作程序的情况,其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作为侦查主体,侦查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使用公民的隐私信息,而不能为了某种利益而将公民的隐私信息用在其职责范围之外的地方。提升侦查人员的职业操守不仅仅取决于某个侦查人员本身,更取决于整个侦查队伍,加强侦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建设和管理教育,提高侦查人员本身的专业素养,建设一支专业化和法制化的执法队伍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都作了有关阐述,但并不完善,更多的停留在保护隐私权益,没有提升到独立的人格权来划分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隐私权在侦查阶段的规定过于模糊,这不仅会导致侦查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在实际中缺乏相应的操作,也导致在侦查阶段对于侦查人员的监督不够完善。这就使得在侦查阶段,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岌岌可危,公民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都加大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提供立法保护,在刑事侦查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和细化侦查程序刻不容缓。
(三)缺乏相应隐私侵权救济机制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公民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而一旦受到侵犯,其受到的损失往往不可估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民在其隐私权被侵犯后的损失,我们都应当建立相应的隐私侵权救济机制,保护公民隐私权。
三、对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侦查机关和相关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规范
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规范侦查机关及相关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侦查行为,这些对于公民隐私全得到保障,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侦查形式上,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手段,保证刑事侦查的科学执行。对于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首先必须在法律法规上对其进行规范,这需要不断完善刑事侦查程序,建立刑事侦查制度。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相关权力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落实好每一项政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次,加强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权力的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最后,建立相应的惩治机制,一旦发现涉案人员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必须严肃处理。
(二)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公民隐私权不受到侵害,立法机关不仅在法律上要作出明文规定,还应该在相关法律层面作出具体的丰富和细化。尤其是在侦查过程中,要注意刑事侦查是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侦查,这是建立在不确定犯罪人的基础上的。因此,立法时不仅要注意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保护,还要关注到相关人员隐私权的保护。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对涉及到侦查过程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作出明确的细化和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公民隐私权,让侦查机关和相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明确的操作规定,真正让侦查人员有法可依。
(三)建立隐私侵权救济机制
建立隐私侵权救济机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内的救济机制,指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在侦查过程中通过辩护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抵抗。另一种是诉讼外的救济机制,对侵权行为提出行政诉求来获得补救和赔偿。
参考文献:
[1]白露.论刑事侦查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D].吉林大学.2014.11.01
[2]李小华.论刑事侦查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6.02(下).
第一作者:李世杰(1997.02.06—),男,籍贯:湖北黄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第二作者:许恂瑞(1996.11.07—),男, 籍贯:云南文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关键词】:刑事侦查;隐私权;保护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理念在我国越来越得到发展和认可。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的保护在刑事诉讼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中越来越受到关注。隐私权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被引入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较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隐私权保护这一理念的落实与立法者的初衷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我国刑事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现状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属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的权利。刑事侦查是国家为追诉犯罪和惩治犯罪所进行的必要活动,具有其正当性与强制性。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公民的正常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目前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中以保护宗教信仰、禁止非法搜查身体和住宅、保护通信秘密等方式加以规定。这些都是关于公民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除了宪法,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作了相关陈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相关要求,其中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和第十八条也规定了不得通过网络方式利用、篡改或侵犯隐私权的方式侵犯公民的网络通信及相关个人信息。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人权保障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正案》,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进步,但隐私权作为人权保障重要的一部分,长期以来,都是以间接的法律保护为主,在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规定只有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由此可见,国家权力机关保护的也只是一种隐私利益,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来划分界定,说明目前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侵犯公民隐私权时有发生,侦查阶段最为突出。
就侦查阶段来看,侦查主體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仍旧比较淡薄,在侦查阶段对于侦查主体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启动侦查措施的环节也缺乏严格的监督程序。种种原因导致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往往为了破案效率和破获率而忽视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这一重要内容,从而使公民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搜查措施、询问和讯问措施、监听措施等都会涉及到被侦查人员的隐私权。所以,无论是对于侦查主体隐私权保护意识,还是侦查过程中所应当依据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对于侦查主体的监督,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刑事侦查中对于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人员职业操守有待加强
作为刑事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人员基于其职业特征和公务需要,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权知悉公民的隐私权。侦查人员本身的法制意识、道德素质以及职业操守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都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侦查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还不够严谨,甚至有时会出现违规操作程序的情况,其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作为侦查主体,侦查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合理合法地使用公民的隐私信息,而不能为了某种利益而将公民的隐私信息用在其职责范围之外的地方。提升侦查人员的职业操守不仅仅取决于某个侦查人员本身,更取决于整个侦查队伍,加强侦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建设和管理教育,提高侦查人员本身的专业素养,建设一支专业化和法制化的执法队伍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都作了有关阐述,但并不完善,更多的停留在保护隐私权益,没有提升到独立的人格权来划分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隐私权在侦查阶段的规定过于模糊,这不仅会导致侦查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在实际中缺乏相应的操作,也导致在侦查阶段对于侦查人员的监督不够完善。这就使得在侦查阶段,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岌岌可危,公民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都加大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提供立法保护,在刑事侦查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和细化侦查程序刻不容缓。
(三)缺乏相应隐私侵权救济机制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公民的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而一旦受到侵犯,其受到的损失往往不可估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民在其隐私权被侵犯后的损失,我们都应当建立相应的隐私侵权救济机制,保护公民隐私权。
三、对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侦查机关和相关人员的侦查行为进行规范
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规范侦查机关及相关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侦查行为,这些对于公民隐私全得到保障,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侦查形式上,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手段,保证刑事侦查的科学执行。对于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首先必须在法律法规上对其进行规范,这需要不断完善刑事侦查程序,建立刑事侦查制度。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相关权力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落实好每一项政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次,加强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权力的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最后,建立相应的惩治机制,一旦发现涉案人员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必须严肃处理。
(二)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公民隐私权不受到侵害,立法机关不仅在法律上要作出明文规定,还应该在相关法律层面作出具体的丰富和细化。尤其是在侦查过程中,要注意刑事侦查是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侦查,这是建立在不确定犯罪人的基础上的。因此,立法时不仅要注意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保护,还要关注到相关人员隐私权的保护。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对涉及到侦查过程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作出明确的细化和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公民隐私权,让侦查机关和相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明确的操作规定,真正让侦查人员有法可依。
(三)建立隐私侵权救济机制
建立隐私侵权救济机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内的救济机制,指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在侦查过程中通过辩护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抵抗。另一种是诉讼外的救济机制,对侵权行为提出行政诉求来获得补救和赔偿。
参考文献:
[1]白露.论刑事侦查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D].吉林大学.2014.11.01
[2]李小华.论刑事侦查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6.02(下).
第一作者:李世杰(1997.02.06—),男,籍贯:湖北黄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第二作者:许恂瑞(1996.11.07—),男, 籍贯:云南文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