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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造价工程师在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一定的执业风险。本文对其执业风险进行了分析论述,提出了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关键词】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风险控制
1、引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为解决工程造价纠纷提供证据。一般是由法院、仲裁机构以及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过程中,其发表的鉴定成果文件不但会涉及到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还要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因而会带来相应的执业风险。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造价工程师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控制执业风险,避免或减少法律责任,降低引起自身承担某种损失责任的可能性。
2、执业风险的种类
执业风险包括因疏忽或过失而形成的责任风险,有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还包括正当执业过程中,虽然满足了合同要求,但由于各方面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有信誉影响风险、财务损失风险。
2.1行政责任风险
行政责任是指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第20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的9种不当行为,比如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行为,该办法第36条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2 刑事责任风险
刑事责任是指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达到可以量刑的程度,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主要的刑事责任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第3款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其相应法条规定了具体的量刑办法。
2.3 民事责任风险
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行为主体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执业风险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造价工程师因违反工程造价鉴定委托合同的约定,造成当事人或第三方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要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或损害的后果来具体确定。
2.4信誉影响风险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虽然造价工程师做到公平公正执业并且成果文件合规合法,但有些当事人仍会对鉴定结果不满,做出过激言语和行为,或到造价主管部门投诉,影响执业信誉,有时甚至还要防止出现人身伤害的行为。
2.5 财务损失风险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委托方是法院、仲裁机构或执法机关,而有的工程造价鉴定费用却是当事人支付。有的是由委托机关代收代付,有的是由当事人直接支付。在正式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以前甚至是出具征求意见稿以前,就必须要求支付鉴定费用。否则鉴定费用难于保证收到,很可能就会造成财务损失。
3、执业风险的成因
执业风险的发生原因有来源于自身问题,也有来源于外界的干扰,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的原因。主观上没有遵从审慎的原则,执业疏忽,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重大失误,是主要的成因。我们认为执业风险的主要成因为:
3.1 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的范围和内容判断不当
工程造价纠纷往往是施工合同项目中的一部分。工程造价鉴定的成果文件是证据链的一部分,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提交的证据资料保持一致。不能超范围鉴定,不能改变委托鉴定的内容,特别注意把不是争议事项变成争议事项,带来执业风险。
3.2 对不完善或虚假的鉴定资料未能做出合理判断
掌握工程资料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提供完整的鉴定资料,当庭质证的资料有些也是不完整、不认可、甚至是虚假的资料。在鉴定表述时,一般不要直接表达资料真伪性,可以做出多个鉴定结果,由法官自由裁量。
3.3 对施工合同重视不够
工程造价鉴定的案子源头大多就是施工合同的纠纷,必须高度重视涉案施工合同的分析和研究,不要拿到鉴定资料就忙于计量计价。对于施工合同计价条款表达不明确的或没有表达的,需要调研分析所有的鉴定资料,合理判断计价依据。
3.4 对签署不完整的工程签证单取舍不准
有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敢或不愿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单,为不影响进度,施工单位先施工,结算时就出现纠纷,签证单往往只有施工单位的签章,质证时建设单位又往往予以否认。这时造价工程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不应简单地不予采纳,应结合原来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现场实际等综合分析判断,并工程造价鉴定中说明,以供法官行使裁量权。
3.5 没有执行必要的专业程序
依据没有经过必要专业程序的资料做出鉴定结论,当事人很容易给予反驳,怀疑你的公正性,如果上诉时,还可能把你做为被告。所有提供鉴定的资料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没有质证过的资料,不能做为鉴定资料,如因各种原因未能质证的资料,在工程造价鉴定说明应予详细披露。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必须需要法院或委托方的人员在场,并做笔录,以保证现场取证的资料和数据得到法院的采信。
3.6 承接超过自身专业能力的鉴定业务。
承接超出工程造价专业范围的鉴定项目,就是自身有能力鉴定,也必须与当事人和委托方说明需要借助的相关专业技术。如果自身技术能力不足,最好明确提出不能承接,否则就有风险发生。
3.7 来自组织协调的原因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时效性很强,在初稿出具后,还需要多次反复质证及补充资料,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委托合同,注意补充资料、质证意见及回复、初稿的提交时间,甚至鉴定费用交款时间,注意按时完成鉴定业务,否则会承担违约责任。 3.8 来自职业道德的原因
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风险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当事人的诱惑。违反职业道德,未能正确地履行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使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违背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执业风险的控制措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执业风险是可以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进行控制,关键在于风险的预防。
4.1 预防风险的措施
4.1.1 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技术能力
认真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学习,积极参加专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专业判断能力。认真学习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坚持工程造价鉴定合法从约、独立公正、注重证据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定程序和技术程序。
4.1.2 加强职业道德约束
认真执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执行内部具体规定和制度,规范执业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造价工程师的自觉行动,并定期对造价工程师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
4.1.3 完善和执行质量内控制度
建立和执行切实可行的工作底稿制度,加强业务档案管理,保留完整的鉴定轨迹。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控制的多级复核制度,重视企业内部的不同意见,努力把责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4.1.4 项目承接时进行风险评估
一般由法院或委托方委派业务时,会征求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意见。这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应该慎重的进行风险分析,判断完成的时间、技术能力以及项目本身的风险,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才能承接,千万不能一有任务就去盲目的承接。
4.2 降低风险的措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风险总是存在的,能完全预防规避是最好的,但如果实际发生了,就要采取切实的措施,降低执业风险造成的损失。
4.2.1 建立企业的执业风险基金
企业内部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依据对风险程度的判断每年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列,缴存至一个专用账户,并设定最高缴存限额。执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4.2.2 依靠工程造价协会维权
现在各省以及省内各主要地市成立了工程造价协会。企业要加强与当地的工程造价协会的联系,在自身规范执业的基础上,遇到不公正的情况,以及被诉讼的情况,应该积极向工程造价协会反映,寻求组织的帮助。
4.2.3 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目前专门针对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没有推出,依据欧美国家的经验,相信以后会推出,这样可以转移造价工程师由于自身工作中的过失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既要面对委托方,还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责任重大。造价工程师可能面临各种责任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或降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风险,对于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S].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8届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S]
【关键词】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风险控制
1、引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为解决工程造价纠纷提供证据。一般是由法院、仲裁机构以及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过程中,其发表的鉴定成果文件不但会涉及到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还要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因而会带来相应的执业风险。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造价工程师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控制执业风险,避免或减少法律责任,降低引起自身承担某种损失责任的可能性。
2、执业风险的种类
执业风险包括因疏忽或过失而形成的责任风险,有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还包括正当执业过程中,虽然满足了合同要求,但由于各方面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有信誉影响风险、财务损失风险。
2.1行政责任风险
行政责任是指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第20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的9种不当行为,比如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行为,该办法第36条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2 刑事责任风险
刑事责任是指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达到可以量刑的程度,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主要的刑事责任有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第3款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其相应法条规定了具体的量刑办法。
2.3 民事责任风险
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行为主体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执业风险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造价工程师因违反工程造价鉴定委托合同的约定,造成当事人或第三方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要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或损害的后果来具体确定。
2.4信誉影响风险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虽然造价工程师做到公平公正执业并且成果文件合规合法,但有些当事人仍会对鉴定结果不满,做出过激言语和行为,或到造价主管部门投诉,影响执业信誉,有时甚至还要防止出现人身伤害的行为。
2.5 财务损失风险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委托方是法院、仲裁机构或执法机关,而有的工程造价鉴定费用却是当事人支付。有的是由委托机关代收代付,有的是由当事人直接支付。在正式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以前甚至是出具征求意见稿以前,就必须要求支付鉴定费用。否则鉴定费用难于保证收到,很可能就会造成财务损失。
3、执业风险的成因
执业风险的发生原因有来源于自身问题,也有来源于外界的干扰,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的原因。主观上没有遵从审慎的原则,执业疏忽,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重大失误,是主要的成因。我们认为执业风险的主要成因为:
3.1 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的范围和内容判断不当
工程造价纠纷往往是施工合同项目中的一部分。工程造价鉴定的成果文件是证据链的一部分,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提交的证据资料保持一致。不能超范围鉴定,不能改变委托鉴定的内容,特别注意把不是争议事项变成争议事项,带来执业风险。
3.2 对不完善或虚假的鉴定资料未能做出合理判断
掌握工程资料的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提供完整的鉴定资料,当庭质证的资料有些也是不完整、不认可、甚至是虚假的资料。在鉴定表述时,一般不要直接表达资料真伪性,可以做出多个鉴定结果,由法官自由裁量。
3.3 对施工合同重视不够
工程造价鉴定的案子源头大多就是施工合同的纠纷,必须高度重视涉案施工合同的分析和研究,不要拿到鉴定资料就忙于计量计价。对于施工合同计价条款表达不明确的或没有表达的,需要调研分析所有的鉴定资料,合理判断计价依据。
3.4 对签署不完整的工程签证单取舍不准
有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敢或不愿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单,为不影响进度,施工单位先施工,结算时就出现纠纷,签证单往往只有施工单位的签章,质证时建设单位又往往予以否认。这时造价工程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不应简单地不予采纳,应结合原来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现场实际等综合分析判断,并工程造价鉴定中说明,以供法官行使裁量权。
3.5 没有执行必要的专业程序
依据没有经过必要专业程序的资料做出鉴定结论,当事人很容易给予反驳,怀疑你的公正性,如果上诉时,还可能把你做为被告。所有提供鉴定的资料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没有质证过的资料,不能做为鉴定资料,如因各种原因未能质证的资料,在工程造价鉴定说明应予详细披露。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必须需要法院或委托方的人员在场,并做笔录,以保证现场取证的资料和数据得到法院的采信。
3.6 承接超过自身专业能力的鉴定业务。
承接超出工程造价专业范围的鉴定项目,就是自身有能力鉴定,也必须与当事人和委托方说明需要借助的相关专业技术。如果自身技术能力不足,最好明确提出不能承接,否则就有风险发生。
3.7 来自组织协调的原因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时效性很强,在初稿出具后,还需要多次反复质证及补充资料,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委托合同,注意补充资料、质证意见及回复、初稿的提交时间,甚至鉴定费用交款时间,注意按时完成鉴定业务,否则会承担违约责任。 3.8 来自职业道德的原因
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风险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当事人的诱惑。违反职业道德,未能正确地履行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使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违背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执业风险的控制措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执业风险是可以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进行控制,关键在于风险的预防。
4.1 预防风险的措施
4.1.1 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技术能力
认真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学习,积极参加专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专业判断能力。认真学习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坚持工程造价鉴定合法从约、独立公正、注重证据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定程序和技术程序。
4.1.2 加强职业道德约束
认真执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执行内部具体规定和制度,规范执业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造价工程师的自觉行动,并定期对造价工程师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
4.1.3 完善和执行质量内控制度
建立和执行切实可行的工作底稿制度,加强业务档案管理,保留完整的鉴定轨迹。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控制的多级复核制度,重视企业内部的不同意见,努力把责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4.1.4 项目承接时进行风险评估
一般由法院或委托方委派业务时,会征求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意见。这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应该慎重的进行风险分析,判断完成的时间、技术能力以及项目本身的风险,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才能承接,千万不能一有任务就去盲目的承接。
4.2 降低风险的措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风险总是存在的,能完全预防规避是最好的,但如果实际发生了,就要采取切实的措施,降低执业风险造成的损失。
4.2.1 建立企业的执业风险基金
企业内部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依据对风险程度的判断每年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列,缴存至一个专用账户,并设定最高缴存限额。执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4.2.2 依靠工程造价协会维权
现在各省以及省内各主要地市成立了工程造价协会。企业要加强与当地的工程造价协会的联系,在自身规范执业的基础上,遇到不公正的情况,以及被诉讼的情况,应该积极向工程造价协会反映,寻求组织的帮助。
4.2.3 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目前专门针对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没有推出,依据欧美国家的经验,相信以后会推出,这样可以转移造价工程师由于自身工作中的过失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既要面对委托方,还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责任重大。造价工程师可能面临各种责任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或降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风险,对于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S].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8届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