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历史类型

来源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mmagard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宪法学研究发端于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朝廷政教”的关注和向往。源于西方的宪法学理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指向、政治权力对宪法发展和宪法学研究的干预、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维护及其对社会现实的批判,这三种因素使得我国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呈现出四种历史类型:第一类,指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在百余年的政治纷争和社会动荡中保持了高度的稳定性,是稳定的宪法学范畴;第二类,指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它的重要性只在特殊的历史阶段上受到“阶级性”的冲击,是相对稳定的宪法学范畴;第三类,指党治和阶级性,这是我国宪法发展和宪法
其他文献
消费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居民消费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问题已成为转型期经济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利用计量经济模型分析认定我国当前居民消
采用负二项回归计数模型,从总量和中国视角分析了1995-2009年间世界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因素。结果发现,中国的经济贸易、报复能力、国际地位对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都有显著
优先权制度未能进入《物权法草案》有多方面原因:对优先权私法性的质疑,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的冲突,优先权与现有担保物权制度、诉讼法清偿顺序制度的整合等等。
检察专业化是检察工作本质特征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依法治国、构建现代诉讼制度的需要。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检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