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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8日,在《湖北统计资料》(增刊)第15期上批示:民营水利是件新事物,应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制度。既要大力支持,又要加以规范。水利建设有经营性和公益性之分,经营性水利也往往带有垄断性,如何既充分调动私人资本投入,又不影响其服务的公正性和普遍性,是一个应尽早提到日程加以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