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务犯罪实证分析和防范路径

来源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i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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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五年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2008年~2012年),女性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并不大,但涉案金额总计近1.3亿元,其中犯罪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10例。有鉴于此,女性职员(官员)利用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和谐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侵害国家机关管理职能的现象有多发的趋势,预防和控制女性职务犯罪迫在眉睫。
  一、女性犯罪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徐汇法院审理的女性犯罪案件总体上呈现上升态势:2008年犯罪数量为135件,占全年犯罪总数的10.46%;2009年为194件,占全年总数的13.18%;2010年为153件,占全年总数的11.97%;2011年为163件,占全年总数的12.43%;2012年为220件,占全年总数的14.77%。
  五年以来,女性职务犯罪分别为4件、15件、14件、12件、21件,分别占当年职务犯罪总数的7.69%、25.00%、18.42%、27.91%和36.84%,总体呈上升态势。66件女性职务犯罪中,职务侵占案41件、贪污案6件、受贿类案件4件、挪用资金案7件、挪用公款案3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4件、私分国有财产案1件。
  二、女性职务犯罪特点
  (一)主体特点
  1.文化特点:学历高而法律意识淡薄。
  女性职务犯罪主体的学历普遍较高。此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学历愈高愈有机会参与较高层面的管理工作,随之而来的犯罪手段也愈“高明”。72名罪犯中研究生学历1人,大学文化14人,大专学历28人,高中文化9人,中专文化11人,共占女性职务犯罪87.50%,而职高、初中和小学文化的仅为9人。高学历、专业知识丰富却不意味着具有法律意识。从目前调查来看,极少数人了解法律知识,或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有的受贿者认为接受一点好处无关紧要,有的贪污者认为这是自己为国效劳应得的辛苦费。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也构成女性职务犯罪一个重要特点——“秀才法盲”。
  2.年龄特点:中青年女性为主。
  与通常男性职务犯罪的“59”现象不同,女性职务犯罪呈“低龄化趋势”:72名女性罪犯中,20岁到29岁19人,30岁到39岁33人,40岁到49岁12人,50岁到59岁7人,60岁到69岁1人。是为故,犯罪年龄集中在20岁至49岁,比例高达88.88%,其中30岁至40多岁是女性职业的黄金期,经过数年的奋斗,往往在该年龄段获得了一定的职位。除了年龄,女性固有的生理周期会影响犯罪的概率。处于月经期、生育期、更年期的女性由于激素分泌问题,导致其易受外界的影响,控制力亦有所减弱,在面对金钱诱惑、生活压力时,往往没有坚守住内心的防线和底线。
  3.岗位特点:多任财会,手段隐蔽。
  根据传统行业分析,女性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任财务、会计等与金钱直接相关的职业。近五年女性职务犯罪中,担任出纳、收银员等直接与金钱账目相关的职位共49名,占总数的68.05%,多采取收款少入账、收款不入账、虚列支出、重复入账等方式细水长流式侵吞财物,有的作案长达数年才东窗事发。
  4.认罪特点:态度较好。
  在72名女性罪犯中,仅有2名有犯罪前科,其中1名前罪系职务侵占罪,其余70名为偶犯、初犯。案发后自首46名,如实供述(包括认罪)15名,共占总数84.72%,其中还有4名有立功表现。在庭审前全部退赃的有49名,部分退赃的有7名,占77.78%。
  5.职位特点:“小官巨贪”
  在职场中社会地位越低,人们就越有可能以异化的态度来对待工作。如黄某贪污案中,其仅为普通科员,但是利用审核员的职务便利,在费用报销、收取水电费、制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过程中,资金不入账、虚列运动员医疗费用进行报销、重复入账等方式,侵吞近百万元公款。72名女性罪犯中,处长以上级别的仅1人。这敲响了警钟,“巨贪”不再是高官的专利。
  (二)犯罪成因
  北京市人民满意先进个人、法学博士鲁哈达认为:女性职业犯罪诱因复杂。
  1.情感主导。从司法实践来看,一定比例的女性犯罪发端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感情问题。一是亲情。如王某因筹其女儿戒毒费用,以代报、代领的名义,侵占公司应发放给相关职工的医疗费、丧葬费,诈骗28万元并侵占2.8万元。二是爱情。如曹某因为丈夫要购房,单独或结伙将支票背书至丈夫的账户,数额达100余万元。三是友情。如周某为朋友还债,挪用资金给好友,先后多次将本应入公司账户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借给其朋友使用,数额达16万元。
  2.误入歧途。女性具有做事谨慎、考虑周密等特点,不会轻易铤而走险,但面临“特殊”需求时,就会不惜违法乱纪。一是不法债务。如孙某负责招标评审并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管理,因其妻费某欠下大量赌债,孙某便接受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费某归还赌博欠款的提议,费某也构成了受贿罪。二是不当爱好。王某为进行博彩,五日内多次从其保管的公务用卡内,将公款转账或取现至本人的银行卡,数额近22万元。
  3. 补偿心理。社会职业的性别隔离仍然存在,如女性在行业中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而男性处于更高的阶段,女性升迁步伐要慢于男性,难度大于男性。虚荣、贪婪和对金钱的欲望,使其用不当手段“快捷”获取大量财物。如在某教育中心工作的程某,自认为工作辛苦,前景无望,和单位产生矛盾后,诈骗和职务侵占学生学费、学友会会费等近15万元。
  4. 被动、从众型犯罪。女性容易陷入“被动型犯罪”,又称情面犯罪。其形成有两个原因: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女性更加感性,也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具有依赖性、随从性,主见性不强,攀比、从众犯罪更多;从经济学中的博弈论观之,人又是理性的,在进行策略选择时会选择将自己利益最大化:即相互协作,共同获利。不少女性碍于同事情面,或者自身职务较低,慑于领导权威或无形的压力,在“大贪”示范效应下,加入共同犯罪的阵营,体现利益驱动下经济人的本质。72名女性罪犯中,17人系从犯,仅有1人为主犯。如姜某职务侵占案中,受上级曹某指使,两次填写虚假的请款单,共同侵吞公司七万余元。无独有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贪局对六名女性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六名犯罪嫌疑人不约而同地陈述:“我不清楚是否违法,但别人这么干,所以我也这么干。”   (三)手段特征
  1.长期性、周期性。女性特有的细腻和细心,使其犯罪大多呈现出一种周期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较为隐蔽和具有欺骗性,堪比“蚂蚁搬家”。如韩某和王某系收银员,多次尝试并成功猜测电脑系统用户名及密码,多次修改网点公司会员卡储值优惠数据,截留售卡收入,共计四万余元。
  2. 利用制度漏洞。女性能够敏锐察觉到单位制度的漏洞,动足脑筋、为其所用。如潘某任经理助理,发现财务在结算快递业务费用时存在不核实快递底单等漏洞,即伙同快递业务员夏某,通过虚构快递业务或虚报快递货物重量等手法骗取费用,共侵吞资金近114万元。
  3.犯罪方法翻新。女性职务犯罪已不限于传统的重复报账、冒充领导签名等手段,为从账面上直接反映,手段日益高智化:一是手段新。如翟某采用将不同桌消费的产品和金额并入同一账单,在保存前人为切断POS机电源,利用POS机重启后被并入的消费产品和金额消失之机,将POS机内消失的消费金额侵占的手法,侵吞公司营业款。二是水平高。如杜某负责数据库管理,将公司数据库系统中存有的网络游戏道具兑换券激活码,复制到其暂住地的电脑中,再由陈某通过网络平台将游戏道具兑换券激活码予以销售。三是侦查难度大。如张某注册另一公司,将其注册的公司作为任职公司的经销商,将任职公司的客户转移至注册公司并购买产品,侵占任职公司的利润。这些作案技术手段新、隐蔽性大,不易被发现,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三、女性职务犯罪防范路径养成
  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心理学家马提娜霍娜概括到,“聪明的妇女为双重绳索所缚……如果事业失败了,她就达不到其成就的标准;如果成功了,那么她就辜负了社会对女性角色的期望。”
  不少当代女性追求职场成功过程中往往难逃两种“宿命”:一是与男性趋同化。为了更好地融入职场,女性不自觉地淡化性别差异,甚至表现出部分男性气质特征,如果断、大胆、雷厉风行等,俗称“男人婆”、“女强人”。二是背负双重压力。女性职员因为传统的社会定位需兼顾家庭和事业。男人则较少面对这些挑战和忧虑,社会规范不但允许而且鼓励他们在事业上有所作为,进而让配偶肩负起家庭重任。个人主义(妇女寻求个人的和职业上的成就,要求自由追求她个人的利益)越强烈,家庭主义(妇女使其生活环绕着丈夫和孩子转)就越弱。
  因此,笔者认为女性职务犯罪的防范路径也可以从两方面建构:一是以一般职务犯罪防范路径为基础;二是以情感、教育、制度三重干预为核心路径。
  1.情感:构建心理干预机制,挣脱所附“双重束缚”。
  如上所述,女性易为各种“情”所困,甚至“误入歧途”。为挣脱“双重束缚”带来的过大压力,社会、单位乃至家庭应共同构建心理干预机制,不仅关注女性生理健康,更应该着眼于心理健康,经常对女性职员进行心理疏导,采取人性化关怀的方式多沟通,如果员工经济确属困难可予以一定的补助,防止员工采用极端或非法方式解决问题。犯罪经济学表明,女性职务犯罪被发现的几率越低,预期收益大于犯罪的预期成本,女性越容易犯罪。与“双重束缚”相伴的是“双重成本”。为预防犯罪应增加显性成本和隐形成本:显性成本是指谋取私人利益、滥用公共权力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适当地增加罚金刑,以避免出现“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心理;隐形成本是失去本该享受的各种待遇。应该突出“家庭生活损坏”和“职场评价降等”两方面成本。有关部门要提高发现和突破女性职务犯罪的能力,根据其易配合单位和司法机关的特点,教育挽救和依法惩治并重。
  2.教育:培养女性独立意识,提高自主判断能力。
  从众犯罪多囿于“不独立”。一是情感的不独立。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社会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官本位”、“拜金主义”等价值观不断冲击人们的思想,同时“家本位”的价值观仍然牢固: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社会要求女性成为一个“贤妻良母”甚于“女强人”,多重价值观的叠加使其失去冷静判断的能力,易为感情或者家庭铤而走险。二是职场地位的不独立。女性从属地位使其遭受话语权的流失,在上级或者同事违法乱纪时,出于“自保”与共犯“同流合污”。有鉴于此,应该对女性员工进行有针对性、有层次和实效的教育活动,通过生动、感性的方式对其进行“感化”,帮其厘清爱情、友情等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还要关注“贪内助”现象,很多男性贪官落马,有一半是其妻子、情人的“功劳”。如今新型的权钱交易不同于过去的单一交易,更加间接和隐蔽,受贿活动中存在一方授意请托人将财物交付特定关系人的情况,故后续监督必须延伸至“身边人”。
  3.制度:营造职场平等氛围,审慎选拔女性干部。
  从女性“补偿心理”的犯罪动因可知:虽然“男女平等,重视女干部培养”的理念逐渐形成,但隐形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女秘书被戏谑为“小秘(蜜)”,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使女性无论在录用或者升迁上都处于劣势地位,即遭遇“玻璃天花板”,诱使其产生心理上的“失衡”。要从源头上杜绝女性职务犯罪,应在全社会营造男女平等、一视同仁的氛围,以能力而非性别等作为评价的标准。很多人认为女性胆小、怕事,不敢“越雷池一步”,这种“宽容”实际上是一种歧视,对于女性职员的录用、职务安排应当同样谨慎,从源头上把好用人关、入口关。在提拔女干部时,不仅要考察业务素质,更要注重思想道德等素质,特别是对于有挪用资金罪等前科的人员,在录用、提拔时要慎之再慎。“同工同酬”等早已被宪法赋权,但现需全面构建“非纸面上的”男女平等制度:即对法规的实际操作以及深植于民众脑海的“平等”观念,真正破除“天花板”,消除“女性利用性别优势甚至色相才能晋升”的流言等。这种平等不是机械、形式上的,而是建立在尊重女性客观特征的、人性化的、具有实质内涵的平等,唯有如此方能真正有效地遏制女性犯罪、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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