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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务院近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为小微企业解决资金问题提供了支持。本文通过对免税细则的思考,提出相关问题,并探究当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为民生服务类企业,利润微薄,同时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成本不断上升而营业额并未有显著的提高,从而导致利润额下降。又由于营业税、增值税为流转税,并不是对利润征税,而是对营业收入征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重缴纳税费,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净利润的进一步减少。小微企业还面临着招工难、税费高、融资难等问题。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因此,此次减税政策的推出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进入8月以来,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正式启动,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细化。
一、有关小微企业免税细则的思考
(一)2万元的标准是起征点还是免税额
起征点和免税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起征点的规定缩小了征税面,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二)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
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选择相关。如果两万元为起征点,假设某小微企业前半年月营业收入为19000,后半年月营业收入为21000,则按月计算时,只需要对后半年的营业收入计税,即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1000*5%*(1+7%+3%)*6=6930元,如果按年计算,则月平均收入为20000元,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000*5%*(1+7%+3%)*12=13200元。如果两万元为免征额,同样假设不变,则按月计算时,只需对后半年每月超出20000元的部分征税,即(21000-20000)*5%*(1+7%+3%)*6=330元,按年计算为0。由此看出,按年计算或按月计算与起征点和免税额的选择关系重大,因此该细则应当在充分调查全国小微企业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政策予以实施。
二、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我国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层级不高,主要表现政策上的税收目标还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相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还少了一定的权威性和系统性,很多的规定都是小条列,大细则。而且制度规定变化的很快,所以觉有不稳定性。透明度不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主体狭窄
首先,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适用于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我国则是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微型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其次,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进行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之外,主要出发点是想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收益,从而促进中小一起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否则,很可能又是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作假账。最后,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有条件也有必要适度放宽限制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主体范围。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不够丰富
我国缺乏灵活多样、可操作性较强的税收优惠手段与工具。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采取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缺乏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时,线性程序繁杂,限制条件較多。这也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减免税增加了限制。
三、改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积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进一步调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向,重点鼓励小微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领域。通过采取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创办小微企业予以扶持;通过实行抵免、先进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等办法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通过采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手段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通过再投资减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企业投资和开拓海外市场。
(二)逐步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要适当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普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的主体范围;研究合理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起征点,或者规定凡小微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适当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扩大税收优惠受益面。由于营业税主要是用于第三产业,而大量小微企业属于第三产业,改革完善营业税,有利于第三产业所属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丰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与方式
要灵活运用各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手段,并且逐渐由直接优惠为主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除直接的税率优惠外,还要加大力度,简化程序,更多的通过费用扣除、设备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施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与稳定性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并借鉴国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立系统的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其中,可设置小微企业税收的最高优惠限额,适当区分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的税率,体现税收法定性、公平性和灵活性的协调与统一。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为民生服务类企业,利润微薄,同时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成本不断上升而营业额并未有显著的提高,从而导致利润额下降。又由于营业税、增值税为流转税,并不是对利润征税,而是对营业收入征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重缴纳税费,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净利润的进一步减少。小微企业还面临着招工难、税费高、融资难等问题。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因此,此次减税政策的推出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进入8月以来,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正式启动,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细化。
一、有关小微企业免税细则的思考
(一)2万元的标准是起征点还是免税额
起征点和免税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起征点的规定缩小了征税面,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二)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
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选择相关。如果两万元为起征点,假设某小微企业前半年月营业收入为19000,后半年月营业收入为21000,则按月计算时,只需要对后半年的营业收入计税,即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1000*5%*(1+7%+3%)*6=6930元,如果按年计算,则月平均收入为20000元,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000*5%*(1+7%+3%)*12=13200元。如果两万元为免征额,同样假设不变,则按月计算时,只需对后半年每月超出20000元的部分征税,即(21000-20000)*5%*(1+7%+3%)*6=330元,按年计算为0。由此看出,按年计算或按月计算与起征点和免税额的选择关系重大,因此该细则应当在充分调查全国小微企业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政策予以实施。
二、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我国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层级不高,主要表现政策上的税收目标还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相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还少了一定的权威性和系统性,很多的规定都是小条列,大细则。而且制度规定变化的很快,所以觉有不稳定性。透明度不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主体狭窄
首先,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适用于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我国则是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微型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其次,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进行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之外,主要出发点是想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收益,从而促进中小一起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否则,很可能又是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作假账。最后,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有条件也有必要适度放宽限制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主体范围。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不够丰富
我国缺乏灵活多样、可操作性较强的税收优惠手段与工具。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采取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缺乏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时,线性程序繁杂,限制条件較多。这也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减免税增加了限制。
三、改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积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进一步调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向,重点鼓励小微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领域。通过采取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创办小微企业予以扶持;通过实行抵免、先进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等办法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通过采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手段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通过再投资减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企业投资和开拓海外市场。
(二)逐步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要适当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普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的主体范围;研究合理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起征点,或者规定凡小微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适当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扩大税收优惠受益面。由于营业税主要是用于第三产业,而大量小微企业属于第三产业,改革完善营业税,有利于第三产业所属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丰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与方式
要灵活运用各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手段,并且逐渐由直接优惠为主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除直接的税率优惠外,还要加大力度,简化程序,更多的通过费用扣除、设备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实施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与稳定性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并借鉴国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立系统的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其中,可设置小微企业税收的最高优惠限额,适当区分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的税率,体现税收法定性、公平性和灵活性的协调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