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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一,“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的表述不准确,应改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因为“代扣代交”是指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从支付额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并缴入国库的一种征收方【法。而“代收代缴”才是指税:法规定的代收代缴单位在向S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依:法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缴入国库的一种征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