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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1978年以来中央制定的76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2件将作出修改。这标志着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党的制度建设又往前迈进了一步。党内法规制度经过这次“瘦身”和“健身”,变得更加协调统一、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有效管用。
清理工作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颁布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中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滞后于实践发展和形势任务需要,有的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有的相互之间交叉重复、冲突打架,损害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妨碍了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这些问题是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涉及的法规文件数量众多,需要通过集中清理一揽子加以解决。
我们党对清理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任务来部署。2012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2012年6月,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清理意见》),正式启动了这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本次集中清理的对象是: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按照由近及远、先上位后下位的思路进行。所谓由近及远,是指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底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谓先上位后下位,是指先对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待中央清理决定发布后,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再对照开展审核审批等工作,完成自身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这次中央发布《决定》,标志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一阶段清理工作圆满完成,随即转入第二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在对照《决定》完成第一阶段清理工作后,也将转入第二阶段。
为做好本次集中清理工作,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成立了由中央办公厅牵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等单位参加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办公厅法规局,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沟通协调事务,承担相关清理工作任务。
对于清理文件,《决定》主要采取3种处理方式。第一,决定废止162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21%。主要包括3种情形:一是文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二是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三是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第二,宣布失效138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18%。主要包括2种情形:一是文件的调整对象已消失;二是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文件规定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第三,继续有效467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61%。主要包括3种情形:一是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二是文件内容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废止、修改的必要性不大;三是文件内容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修改,但修改前继续有效。
清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是开创性。在全党范围内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开党内法规制度定期清理之先河,清理工作从此进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艰巨性。这次清理覆盖范围广、涉及主体多、时间跨度大、时限要求紧,任务十分繁重。中央清理文件有767件,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清理的文件逾2万件。
三是规范性。《清理意见》对清理的原则、范围、标准、分工、步骤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中央办公厅通过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编写《清理工作手册》,进一步明确了清理工作的基本操作规范,保证了整个清理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行动,规范有序、扎实高效进行。
四是专业性。甄别党内法规制度中的“四不”问题,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适当处理,需要熟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把握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内在规律和发展脉络,准确运用清理标准,政策性、专业性强。
五是协同性。清理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建立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清理工作沟通协商机制,构建了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分工负责、团结协作的工作格局,形成了工作合力。
六是力度大。从中央清理决定内容看,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多达300件,占清理文件总数近4成,充分体现了中央加强制度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坚实举措。
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理工作是党内法规制度立改废的重要一环,是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是有助于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强化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协调统一、有效管用,是党内法规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得到良好实施的重要前提。通过这次集中清理,一揽子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四不”问题,该废止的废止,该失效的宣布失效,该修改的安排修改,有力地维护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活力,提高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有助于摸清党内法规制度家底,增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针对性。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制定了一大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数量有多少、到底有哪些、具体分布如何、还有什么缺漏,之前都不太清楚。通过这次集中清理,对党各方面的制度化成果进行全面梳理,准确掌握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底数,发现了现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存在的缺陷不足,明确了下一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重点和着力点,为下一步统筹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有助于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我们党是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通过这次集中清理,确保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持一致,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有助于更好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有效衔接、协调统一的局面。
四是有助于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为加大党内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力度创造有利条件。党的制度建设,既要实现有规可依,更要保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这是实现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各项目标的必然要求。通过这次集中清理,将不该继续执行和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党内法规制度废止和宣布失效,达到了制度“瘦身”的目的;对需要修改的党内法规制度安排进行修改,达到了制度“健身”的效果,为提高制度执行力扫清了障碍。继续有效的文件由于经受住了合法性、合规性、适应性等多重审查,公信力得以明显提升,为下一步推动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提供了内在支持。
五是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为管党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一个政党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备程度,是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两部党内法规的基础上,中央这次又花大气力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反映了我们党提高制度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鲜明态度,展示了我们党公开透明、成熟自信、法纪严明的良好形象。通过这次集中清理,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牢更实,可以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供稿单位:中央办公厅法规局)
清理工作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颁布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中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滞后于实践发展和形势任务需要,有的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有的相互之间交叉重复、冲突打架,损害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妨碍了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这些问题是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涉及的法规文件数量众多,需要通过集中清理一揽子加以解决。
我们党对清理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任务来部署。2012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2012年6月,中央批准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清理意见》),正式启动了这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本次集中清理的对象是: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按照由近及远、先上位后下位的思路进行。所谓由近及远,是指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底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谓先上位后下位,是指先对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待中央清理决定发布后,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再对照开展审核审批等工作,完成自身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这次中央发布《决定》,标志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一阶段清理工作圆满完成,随即转入第二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在对照《决定》完成第一阶段清理工作后,也将转入第二阶段。
为做好本次集中清理工作,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成立了由中央办公厅牵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等单位参加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办公厅法规局,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沟通协调事务,承担相关清理工作任务。
对于清理文件,《决定》主要采取3种处理方式。第一,决定废止162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21%。主要包括3种情形:一是文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二是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三是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第二,宣布失效138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18%。主要包括2种情形:一是文件的调整对象已消失;二是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文件规定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第三,继续有效467件,占清理文件总数的61%。主要包括3种情形:一是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二是文件内容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废止、修改的必要性不大;三是文件内容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修改,但修改前继续有效。
清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是开创性。在全党范围内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开党内法规制度定期清理之先河,清理工作从此进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是艰巨性。这次清理覆盖范围广、涉及主体多、时间跨度大、时限要求紧,任务十分繁重。中央清理文件有767件,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党委清理的文件逾2万件。
三是规范性。《清理意见》对清理的原则、范围、标准、分工、步骤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中央办公厅通过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编写《清理工作手册》,进一步明确了清理工作的基本操作规范,保证了整个清理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行动,规范有序、扎实高效进行。
四是专业性。甄别党内法规制度中的“四不”问题,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适当处理,需要熟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把握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内在规律和发展脉络,准确运用清理标准,政策性、专业性强。
五是协同性。清理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建立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清理工作沟通协商机制,构建了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分工负责、团结协作的工作格局,形成了工作合力。
六是力度大。从中央清理决定内容看,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多达300件,占清理文件总数近4成,充分体现了中央加强制度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坚实举措。
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理工作是党内法规制度立改废的重要一环,是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是有助于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强化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协调统一、有效管用,是党内法规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得到良好实施的重要前提。通过这次集中清理,一揽子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四不”问题,该废止的废止,该失效的宣布失效,该修改的安排修改,有力地维护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活力,提高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有助于摸清党内法规制度家底,增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针对性。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制定了一大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数量有多少、到底有哪些、具体分布如何、还有什么缺漏,之前都不太清楚。通过这次集中清理,对党各方面的制度化成果进行全面梳理,准确掌握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底数,发现了现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存在的缺陷不足,明确了下一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重点和着力点,为下一步统筹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有助于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我们党是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通过这次集中清理,确保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持一致,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有助于更好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有效衔接、协调统一的局面。
四是有助于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为加大党内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力度创造有利条件。党的制度建设,既要实现有规可依,更要保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这是实现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各项目标的必然要求。通过这次集中清理,将不该继续执行和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党内法规制度废止和宣布失效,达到了制度“瘦身”的目的;对需要修改的党内法规制度安排进行修改,达到了制度“健身”的效果,为提高制度执行力扫清了障碍。继续有效的文件由于经受住了合法性、合规性、适应性等多重审查,公信力得以明显提升,为下一步推动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提供了内在支持。
五是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为管党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一个政党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备程度,是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两部党内法规的基础上,中央这次又花大气力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反映了我们党提高制度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鲜明态度,展示了我们党公开透明、成熟自信、法纪严明的良好形象。通过这次集中清理,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牢更实,可以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供稿单位:中央办公厅法规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