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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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24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院内的办公室里接受《财经》记者专访。除司法调解制度、法院考核体系和司法公开改革等方面外(参见《财经》2013年第6期“胡云腾:凡事按照司法规律来办”),胡云腾还就修订刑事诉讼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等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这两项改革,是过去五年内法治改革领域最引人瞩目的成就。


最高法院審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事求是地说,有的地方做到了,有的地方没做到;有些案子做到了,有些案子没做到;有些案子可能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胡云腾认为,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说明中央已经注意到法院未能完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解决之道,无外乎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

刑诉修法内外


  《财经》:此次刑诉法大修,立法者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过仍有不少批评,包括说这次修法是在“倒退”,还出现“被73条”这样的新词汇。但在司法实务界,对修法的评价则比较正面,认为有很大的进步。你怎么看这个现象?
  胡云腾:最高法院刑诉法修改小组及我所在的研究室,对刑诉法修改完善做了不少工作;立法机关也采纳了我们很多建议。我熟悉的一些刑诉法教授,对这次修法评价还是比较高的。也有一些专家学者,可能认为有“不过瘾”“不到位”的地方,但总体上还是肯定的。从法院的角度看,这次修法是成功的,当然也有不满意的地方,因为有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看待一个法律的修改有无进步,应该有以下标准:第一,是否解决了司法实践的难题?第二,对于司法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作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第三,是否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这次修改,从法院角度讲,解决了很多难题;从司法权力的行使来讲,规范和制约更加明确;从当事人的权利来讲,对被告人的权利和被害人的权利都加强了保护。怎么能说没有进步甚至说倒退呢?
  当然,评价立法进步的标准,还得结合实践操作,应当由实践和科学来评判。今年1月初,就有两位律师打电话对我说“感受到修法的好处了”。因为现在去会见犯罪嫌疑人,拿“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行了,也没有人在旁边监听。
  说没有进步的人,可能不懂国情,也不一定清楚国际上的法治发展历程,仅仅拿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诉讼制度来评价。其中一些制度我也觉得挺好,我们确实也没做到,但人家那是长期形成的,不一定能适合我们。我们必须从自己的现实出发,一点点进步。
  《财经》:你刚才提到从法院角度来看,此次修法还有些问题没解决,具体是指什么?
  胡云腾:法院提出的建议包括,应当把量刑程序规定得更明确一些,但现在只有一句话(即第193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另外,我们也建议把庭前程序写得具体一些。
  对于伤情鉴定等在法院审理期间才提起的司法鉴定,我们也认为不应当计入审限,但是,除原来的精神病鉴定以外,其他的司法鉴定包括一些专业鉴定,都没有扣除审限。对于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都要由合议庭审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规定,但也没采纳。
  立法机关不采纳当然有其理由。立法是非常复杂的事情,应该慢慢来,先把好的东西实施到位,一步跨得太大,也许反而到不了位。
  《财经》:包括陈光中教授在内的部分学者,对新刑诉法的不满包括侦查权的扩大,尤其是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条款。近年来有不少滥用技术侦查的例子,如重庆的王立军,以及山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太原公安局长李亚力,都有把技术侦查作为私人工具的迹象。是否应该对这点加强约束和制约?
  胡云腾:我的看法有些不同。王立军也好,李亚力也罢,他们的行为都发生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现在,技术侦查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你不允许,王立军不也用了?实际上司法实践已经在用了,刑诉法这次列入规定,反而是一种规范;如果不规定,反而可以乱用甚至滥用。
  正式规定之后,公安机关可以再制定具体规范把这个权力予以明确——也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公安机关先搞个程序,按照程序操作,然后慢慢总结经验,上升为法律。立法需要这个过程,不要怕最初的条文太原则化。其实,新刑诉法里新规定的几个新程序都很原则化,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将其规范化。规范得行不行,靠实践检验。有问题怎么办?总结经验。对所有的刑事诉讼制度都应该采取这样的思路。
  如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有不规范的地方,也可以提司法建议,或者发文提醒公安机关加以改进。
  《财经》:最高法院有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同时公安部和最高检察院也有各自的司法解释。三者是如何分工协调的?如果有冲突,又是怎样一个裁决机制?
  胡云腾: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有关机关早就考虑了。其实1996年修改刑诉法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当时是六个部委共同出台一个文件,将互相涉及对方部门的条款予以明确。这次也参照上次的做法,共同出台了一个有40条的文件,将几个部门有交叉的地方予以明确,比较好地解决了几家互涉的问题。
资料
注:《刑诉法修正案》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财经》:具体的工作机制是怎样的?
  胡云腾:涉及各部门自己的条款,由自己解釋。涉及律师的,则由司法部出台规章——因为司法部没有法律解释权,只有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涉及对方部门的,就以共同出台的40条为准,不能矛盾,也不能越权。
  《财经》:各部门自行出台属于本部门的司法解释,怎么防止这种权力不受限制和被滥用呢?
  胡云腾:各部门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必须依法,除了相互征求意见以外,还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每个条文,都经过法工委审查。如果法工委发现解释违法,就会打回来要我们修改。
  《财经》:最高法院有没有被法工委打回的司法解释条款?
  胡云腾:也有,比如说“视频开庭”。有些法院为节约资源,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进行视频开庭,以免去提押之苦,也可减少成本和不安全的风险,还能保证案件快审快结。这个原本想写进司法解释稿,但法工委认为可以视频开庭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我们就去掉了。

案例指导虚实


  《财经》: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院大力推进的改革举措之一,不过也面临“法官造法”“法院造法”的批评声。这项制度实施两年的情况如何?
  胡云腾:案例指导制度是法院实施法律的一种机制,是法院解释法律的一种机制,不是造法。英美等国的判例,在一定意义上是造法,我们的指导案例是解释法律,是应用法律的一种方式。
  过去解释法律主要靠司法解释,现在又创立了一个案例指导制度。制度初建还比较谨慎,到目前为止,只发布了四批16个指导性案例。数量还比较少。社会上反映觉得不过瘾,说我们放了一个“哑炮”。
  我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指导性案例来统一法律适用,解决法律适用的一些争议问题,实现司法公正。现在,对于怎么把握指导案例中的争议点,还没有形成规律性的认识,还在探索。
  研究室每年都要编选、推荐大量指导性案例,但报给审委会后,讨论通过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审判委员会委员之间的看法就不一致。比如同一件案例,有人会认为,这个法律没有规定,对解决实际问题有用;有人就说不行,这样就会面临案例造法的批评。前不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我们推荐的四个指导性案例,只有两个通过,就是这个原因。
  另外一个头疼的问题是,编选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集中在几个东部省份,很不平衡。一些法院对于有可能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审判时可能没注意,在编选时发现裁判文书存在一些瑕疵,无法使用,很可惜。这就好比一块好的玉石,没有好好雕琢。
  当然,万事开头难。这项工作已经搞了两年多了。今年要加大力度,多发布一些指导案例,但是能发布多少,最后效果怎么样,还难以预期。
  《财经》: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你曾说过,如果法院应当参照而不参照,就要说出理由,否则就会构成重审或者改判。有没有这方面的实际案例?
  胡云腾:这个目前还没有发现。实践中法官非常注重研究指导性案例。我在浙江,好几个法官跟我讲,最高法院下发的指导性案例他们都认真研究了,觉得有的指导性案例很好,有的指导意义比较狭窄。
  为什么应当参照不参照可能导致判决被推翻?因为指导性案例是模范案例,就像模范法官一样,是适用法律、认定事实、证据最好的案例。如果违反其适用的裁判规则,或者适用法律、认定证据的规则,那肯定就要违背法律——一个判决不是因为违反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因为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被推翻。

“司法独立”定位


  《财经》:司法体制改革也包括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刑诉法修改就是典型的例子,某种程度上重新界定了公、检、法三家机构的职权。这两年舆论的关注包括有的机构权力过大,缺乏制约等。你怎么看?
  胡云腾:我只能说,公检法三家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基本原则。如何做得更好,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时,可能会研究,并做一些调整。
  《财经》:公、检、法目前似乎配合比较多,有声音认为要加强制约,减少配合。
  胡云腾:我认为这是不了解中外司法的实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互相配合应当是主要的,西方国家也非常强调配合,并非互相扯皮。因为只有配合才能发现真相,把案子办好。如果互相扯皮,怎么把一个案子办好?
  有人讲西方国家主要是制约,这不符合事实。任何一个诉讼制度,都要形成合力,而不是互相拆台。互相拆台是在电影小说里,不在现实中。你去看看西方国家的庭审,律师和法官、检察官都是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非常和谐。
  《财经》:这几年,我们提“司法独立”比较少了,但这始终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焦点。
  胡云腾:《宪法》里明确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规定好不好呢?非常好!但是做到没做到呢?实事求是地说,有的地方做到了,有的地方没做到;有些案子做到了,有些案子没做到;有些案子可能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如果从法院办案不受干涉,法官办案不受压力,法院和法官能够按照自己的良知、按照事实和法律来独立定案的角度谈司法独立,我认为这样的司法独立完全可以讨论,为什么不能谈呢?
  《财经》:从“三权分立”的角度呢?
  胡云腾:不能从三权分立的角度讨论司法独立。中国还没有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没有这样的国情环境,因此讨论是没有意义的。
  《财经》:那单纯说法官独立,有没有制度上的支持?
  胡云腾:法官独立没有法律根据,但法官独立审判有依据。在一些案件中已经做到了,比如独任审判员就是法官独立审判。现在许多刑事案件在一审法院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多数都是法官独任审判,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法官独立。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独任审判员作出的判决也是独立代表法院的。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多位中央领导的讲话,也都这样讲,这说明大家都看到了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探讨、研究,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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