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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缓解地方政府治理过程中权力运行与权利诉求之间的紧张,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赋权发展参与式治理创新,既改善了治理又亲近了政民关系。但是,行政赋权推动的参与式治理创新却因其内在的弊端而难以持续和扩散。因此,应该适时转变地方政府参与式治理机制,从行政赋权转变成为法律赋权,使参与式治理创新既于法有据又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