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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和广东9省区,以及香港、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内地9省区的面积为200.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面积的20.9%,GDP总值124532.12亿元,占全国GDP的31.29%。“泛珠三角”的金融总量位居我国各经济区的首位,但在区域内金融资本的差距较大,金融发展不平衡性显著,金融制度差异很大,这就迫切要求加强区域内金融合作。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内金融合作,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一、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现状
(一)区域内金融合作制度安排顺利推进
2004年6月3日,“9+2”省区政府领导在香港共同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正式启动。区域内金融的正规化合作, 始于2004 年12月召开的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 并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备忘录》的形式作为区域金融合作的制度安排。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与金融发展战略为主题的第六届泛珠三角区域(“9+2”)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也已于2010年11月19日在海口顺利召开。
(二)区域内金融合作水平逐步提高
近几年来,泛珠三角地区经济金融合作发展很快,合作的方式、内容、项目都比往年有所提高,区域经济金融总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10月底,泛珠三角地区签约合作项目超过1.5万个,总金额超过2万亿元。今年上半年,泛珠三角地区有8个省区的GDP增幅高于全国水平。2009年末,泛珠三角九省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6.32万亿元、贷款余额为11.22万亿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102.9%、109.3%,充分显示了泛珠三角区域经济金融合作巨大的活力和潜力。
(三) 粤港金融合作紧密突出
粤港人文相通,地域相邻,经济金融紧密联系,两地建立的金融合作关系,一方面可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支援广东省实体经济快速发展,达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截至2009年末,共有35家广东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总市值超过8000亿港元。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对香港证券市场的投资。截至2010年3月末,全省共有13家金融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获批投资额度合计207亿美元。截至2010年4月末,广东累计发生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271亿元,占全国内地的72.6%;其中,广东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268亿元。
二、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协调机制不健全,缺乏统筹规划
区域内金融合作制度性安排散落于各种合作协议中,并由不同性质、不同地位的主体设定,容易产生制度性磨擦,从总体看合作制度还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且部分制度安排缺少一定的操作性。金融业的合作缺乏协调,金融互动合作基本上还是民间自发地对经贸投资发展做出反应,这种金融合作关系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分散性。
(二)监管设置及地方行政区划致使合作渠道不畅通
在泛珠三角区域内,内陆九省主要由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施行监督管理,香港主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及香港证监会对本地金融体系实施监管,而澳门的监管机构主要是澳门金融管理局。监管机构的垂直管理以及商业银行按行政划分设立分行,直接导致了各省区金融业之间分割状态的形成,不仅无法反映区域内经济的联系程度,而且无法实现区域内资金余缺的调剂,增加了金融合作过程中政策协调的难度和信息传播的成本。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因局部利益制定的政策偏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区域内金融资源的流动,也阻碍了区域金融服务模式的组建。而行政区划的存在又导致了金融市场的分割,影响了区域内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基础设施不足降低合作意愿
泛珠三角跨区域金融服务及其基础条件的不适应,制约着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主要表现在:一是跨地区结算渠道畅通程度不够,清算时间长,企业清算成本高;二是金融产品赖以存在和流通的信用环境质量差,直接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利润水平和市场空间,增加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三是金融子部门之间的联动效应差,效率低下,制约了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四是区域内金融信息网络与征信体系的建设不完善,影响了区域金融信息的共享性。
(四)空间跨度大,信息不对称,增加合作成本
四川、云南、贵州是距离广东最远的3个省份,空间跨度均达1000多公里,远远超过湖北等非泛珠三角省份。同时9省区的金融发展呈现较为明显的梯度水平,最为发达的是广东,江西、云南、贵州、广西、海南则相对最为滞后,福建、四川、湖南处于中间梯度。由于空间距离远,经济金融发展梯度明显,使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金融机构在开展异地业务时将面临管理难度大等问题。比如商业银行发放异地贷款时,将会面临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管理成本高,异地贷款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及贷后管理难度较大,容易形成多头贷款等问题,导致风险集中。因此,金融机构发放异地贷款业务时将把地理空间距离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三、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合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
金融合作中的利益协调需要一定的机构专门组织和实施,因此可建立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发展委员会,作为区域内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领导和协调各省区金融工作,加强区域内政府高层间的信息互通和相互协作,制定统一的金融合作方针及计划,实现区域内资源的统一调度和整体规划。同时遵循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妥善处理地区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强化金融合作的系统开展和可操作性,确保区域金融合作的有力开展。
(二)转变金融监管模式,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
风险防范机制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在内部控制方面,主要是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泛珠三角区域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着内控机制不健全、稽核审计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可将健全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体系作为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突破口。而在外部监督方面,可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改革,转变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推动金融监管向混业监管和功能监管方向的转变,解决传统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中存在的跨地区、跨机构和跨产品监管的问题。
(三)完善基础设施
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区域内金融业整体水平,完善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金融合作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这些金融基础设施为区域金融合作中出现的信息流、资金流、人才流提供畅通的渠道,包括区域支付结算平台、区域票据交换中心、区域信用卡管理中心等。此外, 还要加快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流平台。
(四)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系统
在金融研究方面,一是继续发挥现有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的沟通和协作作用。二是强化区域内调研合作, 建立区域内联合调研机制和成果交流制度。
在监管机构方面,信息沟通系统应由区域内央行分支机构、港澳金管局、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建立,侧重于交流区域内货币信贷政策的实施情况,沟通金融监管中值得关注的突出问题。可成立各省区监管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或通过建立金融运行简报等内部刊物为载体,加强区域间的协作和联系,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和监管信息,分析各自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状况以及金融数据信息,研究化解辖内金融风险的方法和对策,发挥整体合力,共同提高风险防范预警水平和监管效率。
在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方面,可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组建平台,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信息沟通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统一研发和联动营销。
在金融同业信息沟通方面,系统可由各省区的银行、保险、证券同业协会牵头,由主要金融机构参与建立。在遵循合作共赢原则的基础上,共享各自对区域产业与行业发展动态的研究成果,探讨彼此合作的空间与方案,如共同研发金融产品、组建银团贷款等。
(五)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
金融机构应立足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 制定泛珠三角区域的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及战略。各金融机构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积极整合区域内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重大战略上要协调互补,寻求跨区域信贷合作的途径,加强跨区域商业银行分支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包括建立资信互认制度,实现跨区域客户统一营销,建立对中小民营企业的互相担保认证制度,建立快捷畅通的票据查询机制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可尝试建立区域性业务管理总部,协调泛珠三角区域的业务开展、信息交流、资金流动。
(六)充分发挥粤港优势和带动作用
充分发挥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国际融资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各省区企业到香港交易所上市。大力支持证券期货等经营机构到香港开展境外业务,进一步加大区域资本市场的开发程度。充分发挥粤港在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鼓励区域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投资和重组并购,促进资本的有序流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交流
金融行业是人才密集型行业,金融人才已成为维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应积极鼓励泛珠三角区域内金融机构及科研院校之间加强人才交流合作,特别是要利用香港的优势开展对内地的金融人才培养。此外,也可以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喜迎香港优秀金融管理人才到内地工作。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一、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现状
(一)区域内金融合作制度安排顺利推进
2004年6月3日,“9+2”省区政府领导在香港共同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正式启动。区域内金融的正规化合作, 始于2004 年12月召开的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 并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备忘录》的形式作为区域金融合作的制度安排。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与金融发展战略为主题的第六届泛珠三角区域(“9+2”)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也已于2010年11月19日在海口顺利召开。
(二)区域内金融合作水平逐步提高
近几年来,泛珠三角地区经济金融合作发展很快,合作的方式、内容、项目都比往年有所提高,区域经济金融总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10月底,泛珠三角地区签约合作项目超过1.5万个,总金额超过2万亿元。今年上半年,泛珠三角地区有8个省区的GDP增幅高于全国水平。2009年末,泛珠三角九省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6.32万亿元、贷款余额为11.22万亿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102.9%、109.3%,充分显示了泛珠三角区域经济金融合作巨大的活力和潜力。
(三) 粤港金融合作紧密突出
粤港人文相通,地域相邻,经济金融紧密联系,两地建立的金融合作关系,一方面可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支援广东省实体经济快速发展,达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截至2009年末,共有35家广东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总市值超过8000亿港元。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对香港证券市场的投资。截至2010年3月末,全省共有13家金融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获批投资额度合计207亿美元。截至2010年4月末,广东累计发生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271亿元,占全国内地的72.6%;其中,广东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268亿元。
二、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协调机制不健全,缺乏统筹规划
区域内金融合作制度性安排散落于各种合作协议中,并由不同性质、不同地位的主体设定,容易产生制度性磨擦,从总体看合作制度还缺乏一定的系统性,且部分制度安排缺少一定的操作性。金融业的合作缺乏协调,金融互动合作基本上还是民间自发地对经贸投资发展做出反应,这种金融合作关系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分散性。
(二)监管设置及地方行政区划致使合作渠道不畅通
在泛珠三角区域内,内陆九省主要由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施行监督管理,香港主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及香港证监会对本地金融体系实施监管,而澳门的监管机构主要是澳门金融管理局。监管机构的垂直管理以及商业银行按行政划分设立分行,直接导致了各省区金融业之间分割状态的形成,不仅无法反映区域内经济的联系程度,而且无法实现区域内资金余缺的调剂,增加了金融合作过程中政策协调的难度和信息传播的成本。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因局部利益制定的政策偏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区域内金融资源的流动,也阻碍了区域金融服务模式的组建。而行政区划的存在又导致了金融市场的分割,影响了区域内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基础设施不足降低合作意愿
泛珠三角跨区域金融服务及其基础条件的不适应,制约着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主要表现在:一是跨地区结算渠道畅通程度不够,清算时间长,企业清算成本高;二是金融产品赖以存在和流通的信用环境质量差,直接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利润水平和市场空间,增加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三是金融子部门之间的联动效应差,效率低下,制约了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四是区域内金融信息网络与征信体系的建设不完善,影响了区域金融信息的共享性。
(四)空间跨度大,信息不对称,增加合作成本
四川、云南、贵州是距离广东最远的3个省份,空间跨度均达1000多公里,远远超过湖北等非泛珠三角省份。同时9省区的金融发展呈现较为明显的梯度水平,最为发达的是广东,江西、云南、贵州、广西、海南则相对最为滞后,福建、四川、湖南处于中间梯度。由于空间距离远,经济金融发展梯度明显,使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金融机构在开展异地业务时将面临管理难度大等问题。比如商业银行发放异地贷款时,将会面临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管理成本高,异地贷款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及贷后管理难度较大,容易形成多头贷款等问题,导致风险集中。因此,金融机构发放异地贷款业务时将把地理空间距离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三、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合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
金融合作中的利益协调需要一定的机构专门组织和实施,因此可建立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发展委员会,作为区域内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领导和协调各省区金融工作,加强区域内政府高层间的信息互通和相互协作,制定统一的金融合作方针及计划,实现区域内资源的统一调度和整体规划。同时遵循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妥善处理地区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强化金融合作的系统开展和可操作性,确保区域金融合作的有力开展。
(二)转变金融监管模式,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
风险防范机制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在内部控制方面,主要是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泛珠三角区域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着内控机制不健全、稽核审计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可将健全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体系作为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突破口。而在外部监督方面,可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改革,转变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推动金融监管向混业监管和功能监管方向的转变,解决传统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中存在的跨地区、跨机构和跨产品监管的问题。
(三)完善基础设施
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区域内金融业整体水平,完善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金融合作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这些金融基础设施为区域金融合作中出现的信息流、资金流、人才流提供畅通的渠道,包括区域支付结算平台、区域票据交换中心、区域信用卡管理中心等。此外, 还要加快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流平台。
(四)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系统
在金融研究方面,一是继续发挥现有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金融论坛的沟通和协作作用。二是强化区域内调研合作, 建立区域内联合调研机制和成果交流制度。
在监管机构方面,信息沟通系统应由区域内央行分支机构、港澳金管局、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建立,侧重于交流区域内货币信贷政策的实施情况,沟通金融监管中值得关注的突出问题。可成立各省区监管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或通过建立金融运行简报等内部刊物为载体,加强区域间的协作和联系,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和监管信息,分析各自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状况以及金融数据信息,研究化解辖内金融风险的方法和对策,发挥整体合力,共同提高风险防范预警水平和监管效率。
在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方面,可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组建平台,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信息沟通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统一研发和联动营销。
在金融同业信息沟通方面,系统可由各省区的银行、保险、证券同业协会牵头,由主要金融机构参与建立。在遵循合作共赢原则的基础上,共享各自对区域产业与行业发展动态的研究成果,探讨彼此合作的空间与方案,如共同研发金融产品、组建银团贷款等。
(五)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
金融机构应立足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 制定泛珠三角区域的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及战略。各金融机构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积极整合区域内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重大战略上要协调互补,寻求跨区域信贷合作的途径,加强跨区域商业银行分支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包括建立资信互认制度,实现跨区域客户统一营销,建立对中小民营企业的互相担保认证制度,建立快捷畅通的票据查询机制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可尝试建立区域性业务管理总部,协调泛珠三角区域的业务开展、信息交流、资金流动。
(六)充分发挥粤港优势和带动作用
充分发挥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国际融资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各省区企业到香港交易所上市。大力支持证券期货等经营机构到香港开展境外业务,进一步加大区域资本市场的开发程度。充分发挥粤港在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鼓励区域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投资和重组并购,促进资本的有序流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七)加强人才培养和交流
金融行业是人才密集型行业,金融人才已成为维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应积极鼓励泛珠三角区域内金融机构及科研院校之间加强人才交流合作,特别是要利用香港的优势开展对内地的金融人才培养。此外,也可以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喜迎香港优秀金融管理人才到内地工作。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