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讨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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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虽然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局限性,因此为培养中国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应创新中国现行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确立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的法学教育目标;确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完善法学实践性教学条件,解决法律实习问题。
  关键词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 局限性 创新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313-02
  
  一、中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仍处于一种摸索和开创的阶段,其模式仍为消极接受型、封闭型教学模式。为改革这种教育模式,我国学者提出在法学院系中推行“五位一体”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即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审判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五种各自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的教学方法。如今,一些正在努力探索新的法学教育模式的中国法律院系,针对中国法学教育最突出的问题——脱节,先后有针对性地借鉴了美国正在推行的“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这种模式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意在重塑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力图把“经院式”的法学教育转变为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这种改革的努力,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的引用并非一种单纯的教学方法的引进,而是一种全新的教育观念和教学内容的引进,是对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挑战和改革。中国法学教育虽已探索出如上多种实践教学模式,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因而,如何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出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如何寻找最佳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是法律教育工作者关注的焦点话题。
  
  二、中国现行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局限性
  
  (一)法学教育目标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一致
  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非常强的学科,实践性教学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针对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法学教学方式,也是区别于其他专业学科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开展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关键在于明确法学教育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但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很少考虑到这一层面,而强调对理论知识的传授,且在具体的教学中是以课本教育为主。而我国大多法学本科院校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既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又能在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是不科学的。因此,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目标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是不相适应的。
  (二)系统的实践性教学计划匮乏,实践课程设置不合理
  尽管目前许多高校极力倡导提升实践教学的地位,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审判观摩、模拟审判、法律实习等教学方法,教师也拟订了每一次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学计划和内容,但由于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受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限制,各个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学计划之间缺乏系统性且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大部分学生经验知识贫乏,知识面狭窄,缺少思维深度和广度,无论是法律思维能力还是实践能力都难以令人满意,从而使得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实施效果仍没有多大的改观。问题特别严重的是,一些高校很难开设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一些高校即使开了也不合理且流于形式,很难对学生真正凑效,因而严重偏离了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
  (三)考试评价体系陈旧,实践教学评估体系不科学
  考试模式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作用也是巨大的,考试方式不变化,实践教学和效果就难以显现,现在普遍的问题就在于考试评价体系陈旧,所以如何建立一种新的考试评价体系,使这套体系对于实践教学和学习的评价更加科学并起促进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而且目前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也不健全,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讲,学生的法学实践活动都没有硬性的规定和考核标准,至于学生参加多少法学实践活动,效果如何,基本上全靠学生自觉,有的学校虽然通过德育考核指标来加强学生法学实践的管理与考核,但大多都不科学且欠缺操作性,其与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也有差异。而且目前我国已建立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确立的法律人才的选任考试,确立了一种衡量标准,对法学教育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完善法学教育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不管承认与否,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①司法考试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也不容低估。因此,如何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如何加强对法学实践的考核与管理,建立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需要解决的课题。
  (四)法律实习问题凸显
  法律实习在一个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学习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进一步强化而绝不可削弱以至废弃,但目前有如下几个问题却逐渐显现出来:一是随着更多的法学毕业生不是到司法部门工作,而是去行政机关或企业工作,而传统的实习基地基本上都是司法部门,是否应该开辟更多的行政机关或企业作为实习基地?如果学生到行政机关或企业实习,则会遇到更多的问题,比如在行政机关实习的学生如果毕业后到司法机关工作,其实践能力往往不如在司法机关实习的学生,而在行政机关和企业安排实习的难度也大于司法机关;二是随着考研热和司法考试热的加剧,想考研的学生和参加司考的学生大都希望缩短实习时间,有的甚至请假逃避实习,如何合理安排实习时间也是必须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三、中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创新
  
  (一)确立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的法学教育目标
  要改革中国现行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应在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的体制与模式的基础上,将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于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高素质是指应掌握的法律知识结构而言的,不仅应懂法学专业知识,还应具备其它专业学科知识;而且更应在掌握国内法律知识体系的同时拥有国际法律的知识与经验。应用型是指应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而言的,既要具备如认知事实能力、发现问题能力、分析采信能力等法律观察能力,又要如法律形象思维能力、法律抽象思维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具备法律思维能力,还要具备诸如法律语言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实务操作能力、团结协调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工作能力等法律实践能力。),这是法学教育经受住依法治国、科学技术大发展、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和知识经济挑战的关键,也是满足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具体的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的关键。
  (二)确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
  要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应根据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设计好实践性教学环节,并结合实践性教学的探索与实验,形成一套贯穿于本科四年学习全过程的具有系统性和层次性的开放式实践性教学模式,具体如下:
  1.修订法学教学计划,合理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性教学不仅是验证理论知识,也在传授必要的法律专业技能,因此必须确认实践性教学的学科地位,明确其独有的教学内容。应采取如下举措:第一,修订法学教学计划,把实践教学强制性地纳入教学计划和要求。制订一个明确而易操作的系统性的实践性教学计划,合理设置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实践教学课程。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而言,特别要重视加强法律职业能力的综合培训,而这一目标完全可以借助于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的形式来实现,即把学生在大学期间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依次分为“实践性教学的必修课”(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践性教学的选修课” (不同职业方向能力的深化与分流培养)两个层面。如,在实践性教学的必修课中专业难度较小的课程,如演示实验、专题辩论、案例研讨、模拟训练、社会调查、专业见习、送法进社区、案例评析等可在大一、大二年级进行设置。而专业难度较大的必修课程,如模拟法庭、法律实习、毕业论文等可在大三、大四年级安排。而实践性教学的选修课,如在校外实践基地设置司法实务训练、执法实务训练、律师实务训练、企业法律实务训练、外贸法律实务训练等课程可在不同年级由学生选修。第二,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大纲的设计要实现教学内容的综合拓宽和整体优化。第三,提高实践教学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2.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改革考试评价体系。实践教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必须建立针对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的科学的评估标准体系和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存在不足的指标;通过对实践教学主体、过程、效果的综合考量,对实践教学作出客观、综合的评估;按照实践教学总的质量评估标准,对于不同的实践教学模式,应有更加具体的指标设计,通过“理论一实践一理论”的反复过程,不断进行反思性实践。
  推进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过程同时也离不开考试评价体系的完善,因为考试评价制度和方法对于学习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对于教育者来说,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应该认识到传统应试教育的倾向和弊端。不能单纯以闭卷考试的分数来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要改革考试制度和办法,改变以往的“一点式”考核评价为“多点式”考核评价,改变一次性考试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形成性考核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把着眼点放在全面测评学生学习过程中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上,创造条件,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三,要充分考虑到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要尽量避免“实践型考试”带来的“教考脱节”现象,使考试评价能够更好地促进教学改革,最终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完善法学实践性教学条件,解决法律实习问题
  要解决法律实习问题,必须完善法学实践性教学条件——在资金分配中应保障从事法律实习所必需的的实习费用和实习基地建设的经费,除了保障司法部门等传统的专门的、稳定的、长期的实习基地外,也应开辟更多的行政机关或企业作为实习基地,以满足学生统一实习的客观需要。同时要注意在不同类型的实习基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最后还要适当考虑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的影响来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总之,通过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改革,可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观察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但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学教育,不可能因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方面而否定其科学性和学术性的方面。我们在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和推动其在中国的发展的同时,不应把它与传统法学教育对立起来,而应使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作出我们的努力。
  
  注释:
  ①叶秋华,韩大元,丁相顺.建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国法学.2003(2).189.
  
  参考文献:
  [1]张兰芳,李大庆.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再探究.现代企业教育.2009(4).
  [2]杨晚香.构建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中国教育报.2007-8-17.
  [3]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张红艳.创新法学教学模式 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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