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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属于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