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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04年在珠三角地区出现用工短缺现象后,“民工荒”现象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建筑行业出现严重的用工短缺,这一现象再度成为企业界和理论界的焦点。本文运用“刘易斯拐点”理论对“民工荒”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建筑企业应对“民工荒”问题的重要战略对策。
关键词 刘易斯拐点 建筑业 民工荒 对策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业更是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建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不断完善,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大大改善了城乡面貌和人民居住环境,加快了城镇化进程,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但从2004年开始,我国沿海地区逐渐出现了“民工荒”问题,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这一现象暂时消失,但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企业再度出现严重的“用工荒”。2009年就长三角地区就业农民工的数量就少了880万。这一现象的出现,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建筑业发展速度以及整体经济的发展。
一、刘易斯拐点理论及建筑业用工现状
刘易斯拐点是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在1954 年在曼彻斯特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式中,刘易斯将经济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劳动力无限供给阶段。即劳动力过剩, 工资取决于维持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的阶段; 第二阶段是劳动力稀缺阶段。当剩余劳动力被吸收完毕之后, 工资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当剩余劳动力转移完成之后, 劳动力成为了稀缺性生产要素, 工业部门要继续获得劳动力供给必须提高工资水平, 劳动力供给曲线开始向上倾斜。从此, 劳动力和资本开始共同分配增长的利益,资本积累回归正常水平,而这两个阶段交接的交点就被称为“刘易斯拐点” 。
“刘易斯拐点”的到来,预示着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即将结束,“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失。建筑业出现的用工短缺同样是“民工荒”现象在该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反映。数目庞大的廉价劳动力在当下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旦劳动力出现市场短缺,对于整个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粗放的、低水平的、劳动力密集的经济增长点,将面临严重萎缩,中国经济发展方式也将面临巨大的改变。
在“刘易斯拐点”之前,是人求工作,不涨工资也会有源源不断的劳动力;在“刘易斯拐点”之后,是工作求人,不涨工资就找不到合适的员工。今年春节后,沿海地区和内地同时出现严重的缺工现象。其中,珠三角地区用工缺口达200万。常年约有1200万农民工外出打工的民工大省安徽,如今也出现了“用工荒”。有专家指出,“中国经济发展的‘人口红利’正在枯竭,用工荒正成为内地普遍现象,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将加速丧失优势”。笔者从2012年8月10日的《广州日报》上获悉,广东省服饰行业协会副会长丁宁表示,目前珠三角地区已经出现了部分服装代工厂搬往东南亚地区的情况,且有逐步扩大的趋势。现在珠三角地区服装业的工人工资平均为2500—3000元/月/人,而在东南亚的柬埔寨等地,工人工资为80—110美元(约合人民币500-700元)不到国内的一半。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充分说明了中国已经出现“刘易斯拐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城乡二元格局逐步松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打工,人数逐年递增形成数量达1亿之巨的游移于城乡之间的“民工潮”,劳动力资源丰富且价格低廉,为建筑业快速发展创造了良机,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优势。但进入2004年,建筑行业农民工的供给开始出现短缺,“民工荒”的报道持续不断。建筑业既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大,目前吸纳的农民工约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2004年,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90%以上。2008年全国113个城市中建筑民工的需求人数与求职人数分别比第一季度增长了19%和11.6%,相差达7.4个百分点。
二、建筑业“民工荒”产生的原因
“民工荒”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经济现象,而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必然产物,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造成建筑业“民工荒”的因素很多,有国家制度的不健全、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业经济发展快速等。
(一)户籍、社保、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
第一,户籍制度上的歧视,凝固城乡二元结构。不同的户口类别有着不同的福利标准。城市职工凭借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而农民工则不能获得;农民工不但享受不到一些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而且还得向城市管理部门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总之,户籍制度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区别规定,导致了农民工生活以及就业成本增加,使得农民工的进城渠道与机会大为减少。同时这也更加重了城市居民的优越感,排农、厌农情绪泛滥,城乡融合速度进展缓慢。
第二,社保制度不健全,制约建筑业农民工合理流动。许多地方政府和建筑企业都过度强调经济增长,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将导致企业成本的提高和利润的减少,这使得一些政府和企业往往以忽视甚至牺牲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来获得较高的收益。从我国目前来看,一些用工企业基本未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劳资关系恶化、“招工难”现象日益加剧。同时,在医疗、卫生、养老和子女上学等问题上,社会保障的欠缺不仅加大了农民工的生活开支和就业风险,随之还为城市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也很落后,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仍占主导地位。特别是随着独生子女现象的日益普遍,为了赡养和照顾老人,许多农民工不得不放弃外出打工的机会,“后顾之忧”牵制着农民工的流动与就业。总之,农民工的流动与就业已经越来越理性化,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否在农民工择业中占的比重逐渐加大。 第三,企业管理制度的影响。一些建筑企业过度追求利益,漠视农民工的利益,缺乏人性化管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建筑业长期以来过度依靠廉价劳动力赚取利润,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增长过慢。
(二)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其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如果企业只看到农民工的自然属性,把其简单地当作资源来利用,相反没有看到其社会属性,这必然会导致权益的缺失、保护的不利。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将使“民工荒”问题普遍化。
政府指导的“市场信息价”过低,民工报酬得不到保障。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建筑实行招投标以来,基本采取的是施工企业根据图纸和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经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后的办法。定额单价成为绝大多数业主投标组价的依据。因为他们看来,这是“政府定价”,具有政策依据,是合同定价基础,必须执行。尽管它严重违背价值规律,却被刻意压低工程造价看似合理的理由。而由于评标时间短,评标人员来不及对各家报上的厚厚的标书逐一比较,价格因素的作用就突显出来了,价格的高低成为大多数招标工程是否中标的关键条件。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指导的“市场人工信息价格”没有强制性的指导意义,人工费预算还只能按照定额单价等比较低的标准来制定。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施工企业相对于业主而言,是弱势群体。投标单位为了中标,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的各种苛刻条件,明知定额人工费要大量到贴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仍不顾一切将工程总价下浮,有的高达20%。人工费预算过低是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笔者调查,上海地区实际支付的钢筋工、砌工、木工、油漆工工资已达到100、120、180、120元/天;宁波、昆山等地区实际支付的钢筋工、泥工、油漆工工资已达到120、120、140元/天,有时在特殊情况下木工工资高达200元/天,但都还出现严重的用工紧缺。建筑业在预算定额人工费的情况下,只好挪用其它方面的开支补贴这部分费用,建筑工人实际收入超过预算之外的那笔资金难以得到制度保障,导致一些企业不得不拖欠民工工资以缓解资金压力。
农民工外出打工是为了获取较高的收入。当他们打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和所获得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入时,农民工自然不会选择外出打工。目前城市物价水平不断高涨,农民工工资水平与城市消费水平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因此,农民辛苦赚的钱还不够负担自身的生活费用,更别说寄回家乡去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与此相比,由于国家“三农”政策深入推进,农业收入提高引致“农村推力”的下降,农业收入的增加使农民进城务工的机会成本增高,降低了他们外出打工的积极性。加之农民工在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返乡,受惠于国家大规模的投资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就业创业政策,使得某些地区的农民外出务工比例开始出现下降。另外,在当前中央农村政策的改革与落实的情况下,粮食价格得到提高,已取消农业税,农民的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因此,进城打工的机会成本提高,外出打工还不如在家种地,所以许多农民工选择了在家务农。
第二,务工环境差,民工收入水平较低且拖欠严重。农民工在其工作的城市里被边缘化,受歧视,不能融入城市主流。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劳动设施简陋,却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工伤保险保障等。一些城市对农民工的差异性规定使得广大民工日益感受到歧视和排斥。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深入推进,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觉醒。打工生活的压力,人格尊严得不到最起码的尊重、业余生活的单调和贫乏、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等也让许多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向往逐渐冷却。
根据调查,57.5%的外出打工的目的是迫于生活压力,10%的是被城乡较高的工资水平差异所吸引。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正比,相对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他们的差距越来越大。建筑企业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月薪制”。但有的建筑企业不能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建筑农民工在正常工作时只能借支少量生活费,待工程竣工或阶段性工程完成后,才能与企业或“包工头”结算工资。据统计,只有6.12%的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53.6%的人每月只领取生活费,年终结算工资;34.69%的人不定期领取工资;4.O8%的人半年领取一次工资;2.O5%的人按季领取工资。这样的工资支付方式致使农民工的工资极易被拖欠。
第三,维权机构缺失、组织虚设。在我国,农民权益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谁来代表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谁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代表工人、妇女、青年人等不同群体的法定组织分别有工会、妇联和青联,有各种各样的社团和协会,就连私营企业住都有自己的协会,并且做得很成功,而八九亿的农民却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更不用说农民工了。
(三)农民工素质提高和价值观念转变
一方面,农民工自身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随着在农民工市场中取得了主动权,他们在众多的工作岗位中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环境恶劣、强度大的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不再是首选。另一方面,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低造成了用工的结构性失调,企业急需的技术工人,职业化人才严重匮乏。其次,现在东部有不少城市的人口开始老龄化,广大地区的80后与90后开始登上社会舞台,这一代农民工价值观念和转变和维权意识增强。60、70年代的农民工如今已步入中年,15至34岁人群是农民工的主力,但这群人的数量已从1995年高峰期的4.5亿人,下降至目前的4.1亿人,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也从38%下降至30%。
三、刘易斯拐点现象下建筑业应对“民工荒”的措施
“民工荒”现象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同时随着环境的改变又被赋予新的内容,“民工荒”问题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就“民工荒”现象来看在沿海发达地区将具有长期性,只要沿海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不转型,就对劳动量的需求不会下降,劳动供给的减少与需求不变现象交织在一起,只会导致“民工荒”矛盾的升级。已出现的“民工荒”,不仅会贻误建设工期,更会给城市经济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未雨绸缪,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民工待遇、维护民工权益、调整产业结构无疑是解决“民工荒”问题,确保建筑企业和谐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建筑企业应承担和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
企业作为一种道德共同体,在市场竞争活动中,不仅扮演着“理性经济人”的角色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扮演着“理性道德人”角色寻求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民工荒”问题的解决需要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之所以会盲目为了经济效益,实施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根本上都是源于企业自律的失灵和企业诚信的缺失,是经营者道德责任感的弱化。建筑企业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特别是认真地对农民工权益负责任,这本来就是企业的义务和企业家应有的道德,建筑企业和建筑企业家有责任善待、关爱农民工,本着平等并适当照顾弱势农民工利益的原则签定劳动合同,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对劳动者的培训,用质量替代数量,将成为解决劳动力短缺的有力举措。建筑企业应该加大对提高整体工人素质的教育开支。保证现存的职专及各种工人培训机构的整体师资水平。因为沿海地区产业的升级无疑需要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做支撑。只有当产业结构及劳动力素质、价格形成正向的上升循环时,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障。
建筑业要想拥有大量训练有素的技术型产业工人,就需要对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两手抓,健全、完善内部和外部产业技术工人培训机制。各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内部劳动力的实际情况来实施不同的培训方案;对于外部劳动力市场,可遵循“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引导,多家企业联合,通用和专用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一是借助社会办学力量,加强定向培训。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成了一批力量雄厚的社会办学机构,建筑企业可以借助这些办学力量,通过当地政府和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的引导,培养企业所需的技术型外协工。如在我国许多外资企业与民营技术学校合作办学,使这些学生学习的目的性明确,对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心中有数,甚至在学校里就已经对未来所供职的企业生成了极强的归属感,使培训有的放矢。
二是努力通过提高建筑技术和施工技术,全方位采用信息技术,争取高附加值的“高、大、难、深、新、险”工程施工来维持建筑施工企业在未来建筑市场的竞争实力,使建筑施工行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减少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人力的依赖。
三是提高工资、改善福利待遇。从建筑施工企业各种人员短缺的情况来看,职员中的营销合约人员、工程师、现场管理人员,工人中的焊接工、安装工等经验丰富的建筑职工奇缺,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靠提高员工待遇、改善员工福利。
四是雇用外国工人。由于一线工人的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雇用新工人也很困难,特别是油漆工、焊接工和吊车驾驶员等劳动强度大的工种在本国更是难以雇到工人。这些国家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政府的许可下将目光转向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越南、印度尼西亚等。
五是加强与大学的联系,稳定毕业生就业。建筑企业要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建筑专业,与大学开展合作,对高中生进行宣传。建筑企业通过给大学生设立奖学金,并在建筑专业设置电子、电器、涂装、工程等方面新课程的方式,为建筑业培养人才。
(三)鼓励和引导新的劳资关系
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非常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企业处于主动地位,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在经济进入“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劳动力资源逐渐变得稀缺,获取和维持必要的劳动力资源成为企业制胜的重要环节,形成新的劳资关系。在新的劳资关系中,建筑业要想长期拥有自己需要的劳动力资源,就必须善待劳动者。当然,善待劳动者并不是仅仅有利于劳动者,而是能够达到“劳资两利”的效果。因此,建筑业应通过精神奖励和物质刺激,加强劳动力保护,形成新的劳资关系,善待劳动者,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创造劳资两利的新局面。
(四)产业结构调整
建筑企业就不能再守株待兔了,要么选择走产业升级,增加产品附加值的道路,引进先进设备,以工业操作来代替低级的手工操作,减少对劳动力的依赖;要么就是增加企业的福利,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减少工作时间等,以看得到的幸福及具有足够吸引力的条件来招工,但用工成本的增加及低附加值产品的低利润最终是会压垮企业的。所以唯一可行的一条路也就是,在企业短期内因原有的产业结构仍未能减少对劳动力的依赖时采取优待工人的措施来吸引并留住人才,同时也要加快产业的升级,争取将用工成本的增加转移到高附加值产品的利润中去。
(五)改善建筑企业劳动保护条件
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施工设备、农民工的生活条件作出硬性规定。要求建设项目部或劳务分包商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加强工地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培训和责任心教育,坚持专职安全员制度;应重视农民工上岗前安全常识的培训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全面推进施工现场文明工地建设,强化工地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医疗等基本生活设施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确保施工现场农民生活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改善。要求施工企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禁止疲劳作业,确保文明施工,安全作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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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贵州师范学院2011年课题,课题编号:GZSY201112.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学院)
关键词 刘易斯拐点 建筑业 民工荒 对策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业更是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建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不断完善,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大大改善了城乡面貌和人民居住环境,加快了城镇化进程,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但从2004年开始,我国沿海地区逐渐出现了“民工荒”问题,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这一现象暂时消失,但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企业再度出现严重的“用工荒”。2009年就长三角地区就业农民工的数量就少了880万。这一现象的出现,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建筑业发展速度以及整体经济的发展。
一、刘易斯拐点理论及建筑业用工现状
刘易斯拐点是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在1954 年在曼彻斯特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式中,刘易斯将经济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劳动力无限供给阶段。即劳动力过剩, 工资取决于维持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的阶段; 第二阶段是劳动力稀缺阶段。当剩余劳动力被吸收完毕之后, 工资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当剩余劳动力转移完成之后, 劳动力成为了稀缺性生产要素, 工业部门要继续获得劳动力供给必须提高工资水平, 劳动力供给曲线开始向上倾斜。从此, 劳动力和资本开始共同分配增长的利益,资本积累回归正常水平,而这两个阶段交接的交点就被称为“刘易斯拐点” 。
“刘易斯拐点”的到来,预示着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即将结束,“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失。建筑业出现的用工短缺同样是“民工荒”现象在该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反映。数目庞大的廉价劳动力在当下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旦劳动力出现市场短缺,对于整个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粗放的、低水平的、劳动力密集的经济增长点,将面临严重萎缩,中国经济发展方式也将面临巨大的改变。
在“刘易斯拐点”之前,是人求工作,不涨工资也会有源源不断的劳动力;在“刘易斯拐点”之后,是工作求人,不涨工资就找不到合适的员工。今年春节后,沿海地区和内地同时出现严重的缺工现象。其中,珠三角地区用工缺口达200万。常年约有1200万农民工外出打工的民工大省安徽,如今也出现了“用工荒”。有专家指出,“中国经济发展的‘人口红利’正在枯竭,用工荒正成为内地普遍现象,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将加速丧失优势”。笔者从2012年8月10日的《广州日报》上获悉,广东省服饰行业协会副会长丁宁表示,目前珠三角地区已经出现了部分服装代工厂搬往东南亚地区的情况,且有逐步扩大的趋势。现在珠三角地区服装业的工人工资平均为2500—3000元/月/人,而在东南亚的柬埔寨等地,工人工资为80—110美元(约合人民币500-700元)不到国内的一半。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充分说明了中国已经出现“刘易斯拐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城乡二元格局逐步松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打工,人数逐年递增形成数量达1亿之巨的游移于城乡之间的“民工潮”,劳动力资源丰富且价格低廉,为建筑业快速发展创造了良机,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优势。但进入2004年,建筑行业农民工的供给开始出现短缺,“民工荒”的报道持续不断。建筑业既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大,目前吸纳的农民工约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2004年,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90%以上。2008年全国113个城市中建筑民工的需求人数与求职人数分别比第一季度增长了19%和11.6%,相差达7.4个百分点。
二、建筑业“民工荒”产生的原因
“民工荒”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经济现象,而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必然产物,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造成建筑业“民工荒”的因素很多,有国家制度的不健全、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业经济发展快速等。
(一)户籍、社保、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
第一,户籍制度上的歧视,凝固城乡二元结构。不同的户口类别有着不同的福利标准。城市职工凭借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而农民工则不能获得;农民工不但享受不到一些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而且还得向城市管理部门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总之,户籍制度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区别规定,导致了农民工生活以及就业成本增加,使得农民工的进城渠道与机会大为减少。同时这也更加重了城市居民的优越感,排农、厌农情绪泛滥,城乡融合速度进展缓慢。
第二,社保制度不健全,制约建筑业农民工合理流动。许多地方政府和建筑企业都过度强调经济增长,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将导致企业成本的提高和利润的减少,这使得一些政府和企业往往以忽视甚至牺牲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来获得较高的收益。从我国目前来看,一些用工企业基本未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劳资关系恶化、“招工难”现象日益加剧。同时,在医疗、卫生、养老和子女上学等问题上,社会保障的欠缺不仅加大了农民工的生活开支和就业风险,随之还为城市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也很落后,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仍占主导地位。特别是随着独生子女现象的日益普遍,为了赡养和照顾老人,许多农民工不得不放弃外出打工的机会,“后顾之忧”牵制着农民工的流动与就业。总之,农民工的流动与就业已经越来越理性化,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否在农民工择业中占的比重逐渐加大。 第三,企业管理制度的影响。一些建筑企业过度追求利益,漠视农民工的利益,缺乏人性化管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建筑业长期以来过度依靠廉价劳动力赚取利润,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增长过慢。
(二)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其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如果企业只看到农民工的自然属性,把其简单地当作资源来利用,相反没有看到其社会属性,这必然会导致权益的缺失、保护的不利。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将使“民工荒”问题普遍化。
政府指导的“市场信息价”过低,民工报酬得不到保障。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建筑实行招投标以来,基本采取的是施工企业根据图纸和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经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后的办法。定额单价成为绝大多数业主投标组价的依据。因为他们看来,这是“政府定价”,具有政策依据,是合同定价基础,必须执行。尽管它严重违背价值规律,却被刻意压低工程造价看似合理的理由。而由于评标时间短,评标人员来不及对各家报上的厚厚的标书逐一比较,价格因素的作用就突显出来了,价格的高低成为大多数招标工程是否中标的关键条件。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指导的“市场人工信息价格”没有强制性的指导意义,人工费预算还只能按照定额单价等比较低的标准来制定。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施工企业相对于业主而言,是弱势群体。投标单位为了中标,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的各种苛刻条件,明知定额人工费要大量到贴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仍不顾一切将工程总价下浮,有的高达20%。人工费预算过低是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笔者调查,上海地区实际支付的钢筋工、砌工、木工、油漆工工资已达到100、120、180、120元/天;宁波、昆山等地区实际支付的钢筋工、泥工、油漆工工资已达到120、120、140元/天,有时在特殊情况下木工工资高达200元/天,但都还出现严重的用工紧缺。建筑业在预算定额人工费的情况下,只好挪用其它方面的开支补贴这部分费用,建筑工人实际收入超过预算之外的那笔资金难以得到制度保障,导致一些企业不得不拖欠民工工资以缓解资金压力。
农民工外出打工是为了获取较高的收入。当他们打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和所获得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入时,农民工自然不会选择外出打工。目前城市物价水平不断高涨,农民工工资水平与城市消费水平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因此,农民辛苦赚的钱还不够负担自身的生活费用,更别说寄回家乡去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与此相比,由于国家“三农”政策深入推进,农业收入提高引致“农村推力”的下降,农业收入的增加使农民进城务工的机会成本增高,降低了他们外出打工的积极性。加之农民工在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中返乡,受惠于国家大规模的投资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就业创业政策,使得某些地区的农民外出务工比例开始出现下降。另外,在当前中央农村政策的改革与落实的情况下,粮食价格得到提高,已取消农业税,农民的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因此,进城打工的机会成本提高,外出打工还不如在家种地,所以许多农民工选择了在家务农。
第二,务工环境差,民工收入水平较低且拖欠严重。农民工在其工作的城市里被边缘化,受歧视,不能融入城市主流。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劳动设施简陋,却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工伤保险保障等。一些城市对农民工的差异性规定使得广大民工日益感受到歧视和排斥。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深入推进,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觉醒。打工生活的压力,人格尊严得不到最起码的尊重、业余生活的单调和贫乏、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等也让许多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向往逐渐冷却。
根据调查,57.5%的外出打工的目的是迫于生活压力,10%的是被城乡较高的工资水平差异所吸引。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正比,相对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他们的差距越来越大。建筑企业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月薪制”。但有的建筑企业不能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建筑农民工在正常工作时只能借支少量生活费,待工程竣工或阶段性工程完成后,才能与企业或“包工头”结算工资。据统计,只有6.12%的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53.6%的人每月只领取生活费,年终结算工资;34.69%的人不定期领取工资;4.O8%的人半年领取一次工资;2.O5%的人按季领取工资。这样的工资支付方式致使农民工的工资极易被拖欠。
第三,维权机构缺失、组织虚设。在我国,农民权益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谁来代表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谁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代表工人、妇女、青年人等不同群体的法定组织分别有工会、妇联和青联,有各种各样的社团和协会,就连私营企业住都有自己的协会,并且做得很成功,而八九亿的农民却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更不用说农民工了。
(三)农民工素质提高和价值观念转变
一方面,农民工自身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随着在农民工市场中取得了主动权,他们在众多的工作岗位中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环境恶劣、强度大的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不再是首选。另一方面,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低造成了用工的结构性失调,企业急需的技术工人,职业化人才严重匮乏。其次,现在东部有不少城市的人口开始老龄化,广大地区的80后与90后开始登上社会舞台,这一代农民工价值观念和转变和维权意识增强。60、70年代的农民工如今已步入中年,15至34岁人群是农民工的主力,但这群人的数量已从1995年高峰期的4.5亿人,下降至目前的4.1亿人,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也从38%下降至30%。
三、刘易斯拐点现象下建筑业应对“民工荒”的措施
“民工荒”现象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同时随着环境的改变又被赋予新的内容,“民工荒”问题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就“民工荒”现象来看在沿海发达地区将具有长期性,只要沿海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不转型,就对劳动量的需求不会下降,劳动供给的减少与需求不变现象交织在一起,只会导致“民工荒”矛盾的升级。已出现的“民工荒”,不仅会贻误建设工期,更会给城市经济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未雨绸缪,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民工待遇、维护民工权益、调整产业结构无疑是解决“民工荒”问题,确保建筑企业和谐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建筑企业应承担和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
企业作为一种道德共同体,在市场竞争活动中,不仅扮演着“理性经济人”的角色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扮演着“理性道德人”角色寻求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民工荒”问题的解决需要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之所以会盲目为了经济效益,实施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根本上都是源于企业自律的失灵和企业诚信的缺失,是经营者道德责任感的弱化。建筑企业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特别是认真地对农民工权益负责任,这本来就是企业的义务和企业家应有的道德,建筑企业和建筑企业家有责任善待、关爱农民工,本着平等并适当照顾弱势农民工利益的原则签定劳动合同,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对劳动者的培训,用质量替代数量,将成为解决劳动力短缺的有力举措。建筑企业应该加大对提高整体工人素质的教育开支。保证现存的职专及各种工人培训机构的整体师资水平。因为沿海地区产业的升级无疑需要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做支撑。只有当产业结构及劳动力素质、价格形成正向的上升循环时,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障。
建筑业要想拥有大量训练有素的技术型产业工人,就需要对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两手抓,健全、完善内部和外部产业技术工人培训机制。各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内部劳动力的实际情况来实施不同的培训方案;对于外部劳动力市场,可遵循“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引导,多家企业联合,通用和专用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一是借助社会办学力量,加强定向培训。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成了一批力量雄厚的社会办学机构,建筑企业可以借助这些办学力量,通过当地政府和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的引导,培养企业所需的技术型外协工。如在我国许多外资企业与民营技术学校合作办学,使这些学生学习的目的性明确,对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心中有数,甚至在学校里就已经对未来所供职的企业生成了极强的归属感,使培训有的放矢。
二是努力通过提高建筑技术和施工技术,全方位采用信息技术,争取高附加值的“高、大、难、深、新、险”工程施工来维持建筑施工企业在未来建筑市场的竞争实力,使建筑施工行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减少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人力的依赖。
三是提高工资、改善福利待遇。从建筑施工企业各种人员短缺的情况来看,职员中的营销合约人员、工程师、现场管理人员,工人中的焊接工、安装工等经验丰富的建筑职工奇缺,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靠提高员工待遇、改善员工福利。
四是雇用外国工人。由于一线工人的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雇用新工人也很困难,特别是油漆工、焊接工和吊车驾驶员等劳动强度大的工种在本国更是难以雇到工人。这些国家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政府的许可下将目光转向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越南、印度尼西亚等。
五是加强与大学的联系,稳定毕业生就业。建筑企业要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建筑专业,与大学开展合作,对高中生进行宣传。建筑企业通过给大学生设立奖学金,并在建筑专业设置电子、电器、涂装、工程等方面新课程的方式,为建筑业培养人才。
(三)鼓励和引导新的劳资关系
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非常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企业处于主动地位,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在经济进入“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劳动力资源逐渐变得稀缺,获取和维持必要的劳动力资源成为企业制胜的重要环节,形成新的劳资关系。在新的劳资关系中,建筑业要想长期拥有自己需要的劳动力资源,就必须善待劳动者。当然,善待劳动者并不是仅仅有利于劳动者,而是能够达到“劳资两利”的效果。因此,建筑业应通过精神奖励和物质刺激,加强劳动力保护,形成新的劳资关系,善待劳动者,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创造劳资两利的新局面。
(四)产业结构调整
建筑企业就不能再守株待兔了,要么选择走产业升级,增加产品附加值的道路,引进先进设备,以工业操作来代替低级的手工操作,减少对劳动力的依赖;要么就是增加企业的福利,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减少工作时间等,以看得到的幸福及具有足够吸引力的条件来招工,但用工成本的增加及低附加值产品的低利润最终是会压垮企业的。所以唯一可行的一条路也就是,在企业短期内因原有的产业结构仍未能减少对劳动力的依赖时采取优待工人的措施来吸引并留住人才,同时也要加快产业的升级,争取将用工成本的增加转移到高附加值产品的利润中去。
(五)改善建筑企业劳动保护条件
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施工设备、农民工的生活条件作出硬性规定。要求建设项目部或劳务分包商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加强工地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培训和责任心教育,坚持专职安全员制度;应重视农民工上岗前安全常识的培训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全面推进施工现场文明工地建设,强化工地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医疗等基本生活设施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确保施工现场农民生活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改善。要求施工企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禁止疲劳作业,确保文明施工,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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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贵州师范学院2011年课题,课题编号:GZSY201112.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