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相比,在主体范围、主观目的、贿赂范围大小以及发生的领域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不同。为了更好地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应取消我国刑法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构成要件;把贿赂的对象范围从“财物”扩大为“一切不正当利益”;修改相关行政法规,以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