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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宽民主渠道,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必须紧紧抓住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一、尊重群众知情权利
知情是民主的前提,不知情难以作主。人民群众只有在对相关公共信息充分了解后,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否则就只能充当木偶的角色听人摆布,所谓民主权利的行使只是一种装饰而已。历史上,对信息的垄断曾经是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一块基石。《论语》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被中国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建国以后,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也由于种种现实的考虑,认为了解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的人越少,越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越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遇事强调对外保密,叫做“外松内紧”,忽视了人民群众知情权的保障。实践证明,这种做法的弊端很多。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初期的保密做法,使得整个社会未能得到及时而明确的警示,疫情在人们疏于防范的情况下四处蔓延。今年的抗震救灾,政府在全过程保持信息透明,结果是及时而有效地动员了整个社会的救援力量,使谣言失去传播的空间从而稳定了人心,更让全体中国人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血脉相连、休戚与共从而增强了民族凝聚力。面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对公开负面信息甚至是一些中性的信息还有种种顾虑,或是“答非所问”,或是“选择性公开”,使得人民群众对自己所关注的事无法形成一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当然也就难以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说明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利方面还必须要有新的认识和新的突破。
二、拓展民意表达途径
人与动物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他有自己的想法,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就像古希腊人所说:“人的本质是作为言说者而存在”的。因此,表达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自从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社会以后,表达权的不平等就成为一个突出的现象,因言获罪的人在历史上不计其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表达权越来越受到普遍的尊重,“表达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就是对表达权的宪法性确认。公民的表达自由,是实现个人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更是实现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个人的表达自由,就不可能有个人的精神自由,更不可能有健全的民主政治。在一个社会中,矛盾和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这就决定了表达的不一致性。衡量表达自由的标志和试金石就在于不同意见能否得到顺畅的表达。启蒙运动的领袖伏尔泰曾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工人阶级的导师恩格斯也说:“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①压制不同意见的表达似乎是统一了思想,消除了冲突,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表达背后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反而会使问题越积越大,矛盾越来越尖锐,最终酿成社会危机。因此,健全不同意见的表达渠道是重中之重,但也是难中之难。但可以首先做到的是,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让因言获罪的现象频频发生。目前这方面的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意见表达的权利还时常受到侵犯,有多起因言获罪的事件被揭露,都是公民因言论触犯了当地最高领导,而被捉被拘。这种同现代法治精神完全背离的现象必须坚决加以制止,才能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正常行使。
三、完善公民参与方式
所谓公民参与,就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影响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的一切活动。参与是民主的核心,只有通过公民参与,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公民参与可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间接参与就是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必须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是要更加密切人民代表与人民的联系,包括完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调整人民代表结构、健全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等。二是要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包括党的主张必须通过人大成为国家意志后才具有强制力,人大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财政上的监督制约,人民代表人数的控制及专职化等等。直接参与则是公民通过协商、对话、听证、上访、游说、辩论、结社、集会、请愿、投票、竞选、公决、网络论坛、手机短信等形式直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公民的直接参与方面,一是要提高政府的回应性,公民合理的主张要及时采纳或积极创造条件加以采纳,不合理的主张也要进行坦诚的解释、耐心的引导,以期在公民和政府间形成良性互动;二是要适度发展公民组织,各类公民社团的大量涌现并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潮流,有人将其称为“社团革命”。让公民组织起来参与公共事务,可以大大提高公民的参与水平。我国这方面目前发展还比较滞后,应当推动其进一步发展,同时加以引导和规范。
四、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我们通常所说的监督权,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和授权的专门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是为国家监督权力。二是公民依法直接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罢免权以及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的权利,是为公民监督权利。在民主政治实践中,有了国家的监督权力,还需要不需要公民的监督权利,回答是肯定的。公民监督权利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原则上说有权管理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但在实践中,人民又不可能直接去管这些事,于是就托付给自己认可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让与的,但人民并没有让与出自己的全部权力,依然保留着私人领域的部分权力以及监察、督促让与出的权力的权利,也就是公民监督权利。只有当公民拥有充分的监督权利時,人民主权原则才能真正而完整地得以实现,政府也才真正是并永远是人民的政府。邓小平在总结多年执政经验后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②健全群众监督制度,其一是要加强公民监督权利的法律保障,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公民监督权的法律规定仍主要限于宪法第41条的原则性表达,而这对于公民监督权的实现是远远不够的,以至于因检举领导而被开除党籍、劳教、判刑的事例时有所闻,这种状况如不切实予以扭转,公民何敢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其二是要强化公民监督权利与国家监督权力的联接,公民的监督是没有直接强制力的,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监督才能发生实际效力,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的接纳、处理公民监督事宜的制度,不能让检举信最后落到被检举人手里的事再有发生。其三是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公民提供直接与公共政策对话、互动的平台和机会,以增强公民监督公共权力的能力。
注释:
①《恩格斯致格·特利尔(1889年12月18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1页。
②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虹口区委党校
■ 责任编辑:姜德福
一、尊重群众知情权利
知情是民主的前提,不知情难以作主。人民群众只有在对相关公共信息充分了解后,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否则就只能充当木偶的角色听人摆布,所谓民主权利的行使只是一种装饰而已。历史上,对信息的垄断曾经是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一块基石。《论语》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被中国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建国以后,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也由于种种现实的考虑,认为了解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的人越少,越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越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遇事强调对外保密,叫做“外松内紧”,忽视了人民群众知情权的保障。实践证明,这种做法的弊端很多。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初期的保密做法,使得整个社会未能得到及时而明确的警示,疫情在人们疏于防范的情况下四处蔓延。今年的抗震救灾,政府在全过程保持信息透明,结果是及时而有效地动员了整个社会的救援力量,使谣言失去传播的空间从而稳定了人心,更让全体中国人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血脉相连、休戚与共从而增强了民族凝聚力。面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对公开负面信息甚至是一些中性的信息还有种种顾虑,或是“答非所问”,或是“选择性公开”,使得人民群众对自己所关注的事无法形成一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当然也就难以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说明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利方面还必须要有新的认识和新的突破。
二、拓展民意表达途径
人与动物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他有自己的想法,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就像古希腊人所说:“人的本质是作为言说者而存在”的。因此,表达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自从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社会以后,表达权的不平等就成为一个突出的现象,因言获罪的人在历史上不计其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表达权越来越受到普遍的尊重,“表达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就是对表达权的宪法性确认。公民的表达自由,是实现个人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更是实现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个人的表达自由,就不可能有个人的精神自由,更不可能有健全的民主政治。在一个社会中,矛盾和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这就决定了表达的不一致性。衡量表达自由的标志和试金石就在于不同意见能否得到顺畅的表达。启蒙运动的领袖伏尔泰曾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工人阶级的导师恩格斯也说:“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①压制不同意见的表达似乎是统一了思想,消除了冲突,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表达背后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反而会使问题越积越大,矛盾越来越尖锐,最终酿成社会危机。因此,健全不同意见的表达渠道是重中之重,但也是难中之难。但可以首先做到的是,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让因言获罪的现象频频发生。目前这方面的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意见表达的权利还时常受到侵犯,有多起因言获罪的事件被揭露,都是公民因言论触犯了当地最高领导,而被捉被拘。这种同现代法治精神完全背离的现象必须坚决加以制止,才能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正常行使。
三、完善公民参与方式
所谓公民参与,就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影响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的一切活动。参与是民主的核心,只有通过公民参与,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公民参与可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间接参与就是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必须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是要更加密切人民代表与人民的联系,包括完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调整人民代表结构、健全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等。二是要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包括党的主张必须通过人大成为国家意志后才具有强制力,人大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财政上的监督制约,人民代表人数的控制及专职化等等。直接参与则是公民通过协商、对话、听证、上访、游说、辩论、结社、集会、请愿、投票、竞选、公决、网络论坛、手机短信等形式直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公民的直接参与方面,一是要提高政府的回应性,公民合理的主张要及时采纳或积极创造条件加以采纳,不合理的主张也要进行坦诚的解释、耐心的引导,以期在公民和政府间形成良性互动;二是要适度发展公民组织,各类公民社团的大量涌现并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潮流,有人将其称为“社团革命”。让公民组织起来参与公共事务,可以大大提高公民的参与水平。我国这方面目前发展还比较滞后,应当推动其进一步发展,同时加以引导和规范。
四、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我们通常所说的监督权,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和授权的专门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是为国家监督权力。二是公民依法直接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等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罢免权以及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的权利,是为公民监督权利。在民主政治实践中,有了国家的监督权力,还需要不需要公民的监督权利,回答是肯定的。公民监督权利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原则上说有权管理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但在实践中,人民又不可能直接去管这些事,于是就托付给自己认可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让与的,但人民并没有让与出自己的全部权力,依然保留着私人领域的部分权力以及监察、督促让与出的权力的权利,也就是公民监督权利。只有当公民拥有充分的监督权利時,人民主权原则才能真正而完整地得以实现,政府也才真正是并永远是人民的政府。邓小平在总结多年执政经验后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②健全群众监督制度,其一是要加强公民监督权利的法律保障,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公民监督权的法律规定仍主要限于宪法第41条的原则性表达,而这对于公民监督权的实现是远远不够的,以至于因检举领导而被开除党籍、劳教、判刑的事例时有所闻,这种状况如不切实予以扭转,公民何敢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其二是要强化公民监督权利与国家监督权力的联接,公民的监督是没有直接强制力的,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监督才能发生实际效力,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的接纳、处理公民监督事宜的制度,不能让检举信最后落到被检举人手里的事再有发生。其三是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公民提供直接与公共政策对话、互动的平台和机会,以增强公民监督公共权力的能力。
注释:
①《恩格斯致格·特利尔(1889年12月18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1页。
②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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