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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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标淡化理论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由美国学者富兰克·斯凯特首次提出后,很快波及到其他国家,美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对商标淡化先后进行立法,一些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TRIPS等也对商标淡化加以规定。我国学者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曾对商标淡化问题进行过探讨,但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直接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商标侵权理论的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标淡化现象,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己无法涵盖,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一些法律函需修改和完善,以期同国际接轨。因此,实践和理论都在呼唤着我国商标淡化立法。
  关键字:商标淡化,商标侵权,反淡化
  
  一、商标淡化的含义
  美国学者富兰克·斯凯特1927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撰文,第一次从理论上探讨了商标淡化问题。文章写到:"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商品上。"[1]其后美国的其他学者对此问题也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并使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熟起来。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商标淡化的定义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2]。
  商标淡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将与被淡化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做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如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
  二、商标淡化的影响
  首先对商标权人的利益损害:商标淡化行为会冲淡、玷污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声誉,它直接侵害的就是商标权人的利益。其次对其他经营者的不利影响: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这是一种"搭便车"行为,不恰当地利用了他人商标的良好声誉。最后是对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不良影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能够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引导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但商标淡化行为改变了这一切,它对消费者的信赖给以致命的打击。 [3]
  三、商标淡化的规制
  1、我国有关商标淡化问题的立法
  商标淡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经过10多年的研究,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在商标淡化的定义、形态、方式、对象、后果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论述,有多篇论文问世。但总的来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已有的研究重复劳动太多,往往是集中在几个主要的问题上,研究的深度也还不够。现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只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而且这种保护也只限于传统的侵害商标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无明确的商标淡化的规定。1996年8月16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初步涉及到了商标淡化的内容。
  商标淡化立法可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性淡化行为的发生。商标淡化立法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其它合法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商标淡化立法是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有关商标权的现行法律在许多地方与外国法律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不相一致,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种现象势必会使我国的一些厂商的利益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法得到保护,外国企业的商标保护将会依据国际公约优于我国企业的商标,国内企业的商标在国外也可能得不到保护,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国门,打造自己的世界品牌 [4]
  2、对未来商标立法的建议
  ⑴立法形式
   商标淡化主要规定在《商标法》中,不另立单行法。在此之前,有的学者曾经提出过在我国也像美国一样制定属于我们自己的反淡化法。当然美国有自己的反淡化法,并且在保护商标免受淡化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些学者忽视了我国和美国之间的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并不是所有好的事物都能够在中国生根发芽,并不是任何国家好的立法模式在我们国家都能够行得通。美国有自己的反淡化法,但是美国有强大的经济背景做后盾,有数不清的世界驰名商标,所以,我国没有这个成熟的环境,笔者认为将其规定在《商标法》中是最佳选择。与此同时,鉴于我国国情,还要在其他法律中做出补充的规定,比如商标淡化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立法中对一商标淡化问题作相应的补充规定。这样,《商标法》和相关的法律就能很好的结合在一起,发挥保护商标不受淡化的作用。
  ⑵立法内容
  首先,扩展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如前所述,我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规定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注册商标,还应该包括非注册商标,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没有注册而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同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驰名商标,有一定知名度的著名商标也可以成为淡化的对象。
  其次,明确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知识产权对象的无形性特征,对于行为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存在着弱化的迹象和趋势。明确构成要件的目的是有标准可循,便于实践中问题的认定,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规定商标淡化的法律后果。一部好的法律要想真正的达到效果,必须有违法性后果的保证。商标淡化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要明确其有关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四、结语
   我国商标淡化理论研究始于十几年前中国造势将要加入WTO之时,入关一说引起法学界的学者们对商标淡化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和研究。总体说来,商标淡化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研究成果还不够丰富,广大理论学者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值得注意的是:
  1、商标淡化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关键在于对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注册商标,还包括其他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2、商标淡化的性质,除侵犯商标权和损害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公众利益之外,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商标淡化侵权责任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一般侵权责任必备的要件。
  4、我国应尽快针对商标淡化问题进行立法,且宜于与商标侵权问题一同规定在《商标法》中,在其他相关立法中作相应的补充规定。
  参考文献:
  [1] 沈达明 编著:《知识产权法》,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第2页。
  [2][美]susansurlard著:《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立法与实践》,张今译,载于《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4期,第l页。
  [3]腾宇:《商标淡化法律问题研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5月。
  [4]耿华:《论商标的淡化及反淡化保护》,延边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5月。
  作者简介:姜惠南,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天津商业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刘畅,女,吉林省吉林市人,天津商业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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