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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 ,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随着社会和经济竞争的加剧 ,招投标双方面临的风险增加 ,在新的形势下,招投标办法也应该有所创新和改革,才能在业主和投标人之间合理分摊物价上涨的风险,保护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
【关键词】物价上涨;投标单价;对策
How to alleviate antinomy of that unit price soars with commodity price structure biding
Wang Peng, Ding Bang-hong
(1. Shangdong province water industry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Jinan Shandong 250013;
2. South water to north Shangdong line limited company Jinan Shandong 250013)
【Abstract】Current our country is being placed in the key period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s also the period of the much delivering of the society antinomy. Because the society and the economic competition turns worse and recruits to bid the risk increment that both parties fac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recruiting to bid the way should also have innovation and reform, then can the risk of the price hike of the reasonable share between owner and the bidder, protect both parties' benefits, promise engineering quality.
【Key words】Price hike; Bid unit price; Counterplan
随着我国经济连续5年(03年~07年)以两位数速度的快速增长,我国经济运行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那就是物价上涨较快。在新的形势下,招投标办法也应该有所创新和改革,才能在业主和投标人之间合理分摊物价上涨的风险,保护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
1. 目前项目法人招标中存在着一些不切实际的做法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个单位联合下发的56号文规定,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招标的一定规模以上项目,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较好地体现了招投标双方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有的招标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不顾客观实际,添加限制投标人权利的条款。使投标人应该享有的某些权利在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行使或限制行使,从而使权利受到损害,形成了“霸王条款”。
例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对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都给出了相应的调整办法,但有些招标文件不论工期长短和物价的波动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把物价风险全部转移给投标人,如:一些重点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承包人采购,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考虑调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这种忽视客观条件的变化,转移价格上涨风险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2. 市场物价波动时期,采用不可调单价的危害
建设工程的质量总是与成本密不可分的。投标人的单价和合价包括建设该项目应由投标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投标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物价上涨时期,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如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势必间接增加工程直接费成本,挤占投标人的利润空间,打击投标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投标人的扩大再生产,影响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此时,招标人如果不顾客观实际,再一味讲究工程质量,强调工期、安全等,必然逼迫投标人偷工减料,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严重的最终会导致豆腐渣项目的产生,这样既浪费了国家的资金,又严重损害了各方的利益。
3. 缓解投标单价与市场物价结构性上涨之间矛盾的对策
3.1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市场物价结构性上涨,将影响发承包双方正常履行施工合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明确双方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责任),切实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2)可调价。(3)成本加酬金。
3.1.1 固定价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3.1.2 可调价合同。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此类合同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有可调总价和单价之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规定了以下可以调整的因素并规定了调整办法。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1.3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工程的最终合同价格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计算。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适用于如下情况: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从以上三种合同形式及各自的特点可以看出,在物价不稳定时期采用可调价合同能够合理分摊物价上涨的风险,较好地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2 加强工程造价的信息管理。
工程造价信息是一切有关工程造价的特征、状态及其变动的消息的组合。在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总是在不停地运动着、变化着,并呈现出种种不同特征。无论是政府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还是工程承发包者,都要通过接受工程造价信息来了解工程建设市场动态,预测工程造价发展,决定政府的工程造价政策和工程承发包价。在市场定价的过程中,造价信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加强造价信息管理意义十分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规定了物价波动时,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调整价格:(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不论哪种办法都涉及到造价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由此可见,在物价结构性上涨时期,造价信息的质量高低、时效性强弱对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市场服务。
4. 结束语
施工合同一经成立,即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它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调整和完善经济运行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手段和载体。在市场物价结构性上涨时期,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施工合同风险,确定合理的单价形式,减少企业损失,是建设各方需要十分重视、不断认真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8
[2]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4] 尹贻林等.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 中国计划出版社 , 2003
[文章编号]1006-7619(2008)07-14-385
[作者简介]王鹏(1965.11-)男,山东定陶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工程造价方向的研究。
【关键词】物价上涨;投标单价;对策
How to alleviate antinomy of that unit price soars with commodity price structure biding
Wang Peng, Ding Bang-hong
(1. Shangdong province water industry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Jinan Shandong 250013;
2. South water to north Shangdong line limited company Jinan Shandong 250013)
【Abstract】Current our country is being placed in the key period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s also the period of the much delivering of the society antinomy. Because the society and the economic competition turns worse and recruits to bid the risk increment that both parties fac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recruiting to bid the way should also have innovation and reform, then can the risk of the price hike of the reasonable share between owner and the bidder, protect both parties' benefits, promise engineering quality.
【Key words】Price hike; Bid unit price; Counterplan
随着我国经济连续5年(03年~07年)以两位数速度的快速增长,我国经济运行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那就是物价上涨较快。在新的形势下,招投标办法也应该有所创新和改革,才能在业主和投标人之间合理分摊物价上涨的风险,保护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
1. 目前项目法人招标中存在着一些不切实际的做法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个单位联合下发的56号文规定,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招标的一定规模以上项目,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较好地体现了招投标双方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有的招标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不顾客观实际,添加限制投标人权利的条款。使投标人应该享有的某些权利在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行使或限制行使,从而使权利受到损害,形成了“霸王条款”。
例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对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都给出了相应的调整办法,但有些招标文件不论工期长短和物价的波动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把物价风险全部转移给投标人,如:一些重点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承包人采购,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不考虑调价,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这种忽视客观条件的变化,转移价格上涨风险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2. 市场物价波动时期,采用不可调单价的危害
建设工程的质量总是与成本密不可分的。投标人的单价和合价包括建设该项目应由投标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投标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物价上涨时期,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如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势必间接增加工程直接费成本,挤占投标人的利润空间,打击投标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投标人的扩大再生产,影响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此时,招标人如果不顾客观实际,再一味讲究工程质量,强调工期、安全等,必然逼迫投标人偷工减料,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严重的最终会导致豆腐渣项目的产生,这样既浪费了国家的资金,又严重损害了各方的利益。
3. 缓解投标单价与市场物价结构性上涨之间矛盾的对策
3.1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市场物价结构性上涨,将影响发承包双方正常履行施工合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明确双方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责任),切实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2)可调价。(3)成本加酬金。
3.1.1 固定价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3.1.2 可调价合同。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此类合同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而承包方承担合同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因素等的其他风险。
可调总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有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有可调总价和单价之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规定了以下可以调整的因素并规定了调整办法。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1.3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工程的最终合同价格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计算。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适用于如下情况: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从以上三种合同形式及各自的特点可以看出,在物价不稳定时期采用可调价合同能够合理分摊物价上涨的风险,较好地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2 加强工程造价的信息管理。
工程造价信息是一切有关工程造价的特征、状态及其变动的消息的组合。在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总是在不停地运动着、变化着,并呈现出种种不同特征。无论是政府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还是工程承发包者,都要通过接受工程造价信息来了解工程建设市场动态,预测工程造价发展,决定政府的工程造价政策和工程承发包价。在市场定价的过程中,造价信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加强造价信息管理意义十分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规定了物价波动时,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调整价格:(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不论哪种办法都涉及到造价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由此可见,在物价结构性上涨时期,造价信息的质量高低、时效性强弱对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市场服务。
4. 结束语
施工合同一经成立,即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它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调整和完善经济运行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手段和载体。在市场物价结构性上涨时期,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施工合同风险,确定合理的单价形式,减少企业损失,是建设各方需要十分重视、不断认真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8
[2]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4] 尹贻林等.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 中国计划出版社 , 2003
[文章编号]1006-7619(2008)07-14-385
[作者简介]王鹏(1965.11-)男,山东定陶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工程造价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