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此问题,1995年9月5日,四川省劳动厅川劳就19号文作了如下通知:由于1994年下半年以来物价上升幅度较大,现行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偏低,难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此,经四川省政府第39号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省政府第41号令确定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我省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同时;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费,改按每人每月10元定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