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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人本质理论研究存在四个问题:一是简单法律移植的进路远远超过本土化;二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行其是;三是偏于抽象的理论研究和思辩,忽视了法人制度的实践;四是碎片化严重,缺乏体系化及创新性。本文认为,缺乏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思路和学术追求、进行本土化研究具备难度、体系性研究自身存在短板、学界与实务界自说自话是法人本质理论研究格局未能改变的主要原因。法人本质理论研究的未来在于提升理论研究的体系化、具体化、实用性,提高法人本质理论的可接受性以及两大法系的的本土化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