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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首先从法规范学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二元格局存在的现实性.这是本研究的前置性问题;其次,笔者论述了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国家和市民社会应对这一冲突的所采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国家统一法的变通和法律规避;最后,基于前述研究,笔者以为,无论以何种方式解决法律冲突,国家法与民族法的妥协与合作不失为处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冲突之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