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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形成,好比一艘远航的阿尔戈之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居住在英格兰岛屿上的日耳曼人有着独特的民族品质:强调传统习惯和法律是一切其他社会制度(包括国王和王权)的绝对的源头和唯一的标准。这种强调王权在法律之下的原则被一直坚持和保留。哪怕是后来的征服者威廉,也不得不在加强王权的同时,遵守"王在法下"的基本原则。这为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可以说普通法与王权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在诺曼征服以后显得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