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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下公路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公路部分权益的交易可以提供公路建设、养护、运营资金。公路是国有资产,权利归属于国家,其相关权益的转让必须有严格的范围,程序,责任规制。公路产权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涉及公路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费权,经营权等方面,通过市场、主体、客体三个方面的规制,完善现有的公路产权交易市场。
关键词:经济法学 公路产权 产权交易
公路产权中的公路是指广义上的公路,按《公路法》的规定,此处公路包括狭义的公路本身,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渡口、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等广义的空间性公路。公路产权交易是将公路的通行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在公路市场上交易,公路作为无形资产,国家是其固定不变的所有者,本质上还是一种公益性设施,其所有权是不可能与普通商品一样要市场上交易的。公路产权的流动,从主体、客体、价格、期限法律都有严格的限制。传统的公路设施所有者是国家,没有在市场上交易的可能。市场机制引入公路资产市场,公路产权交易成为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现今的交通法律法规系统是一个耗散结构,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中,能妥善解决现今公路产权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市场、主体、客体、期限三个方面谈公路产权交易的合法性。
一、从市场角度规制公路产权交易
公路产权交易只能存在一级市场,禁止二级市场的出现。公路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公路经营权供给主体只能有政府部门担任,转让一方恒定为国家。
公路产权交易市场只能存在一级市场,即国家与公路经营企业之间公路产权流转,不能出现二级市场,公路产权由政府转让给公路经营企业后,不能再次流转,除非是国家收回公路经营权,此时是一中无偿不等价的产权流动,不符合市场规律。这种流转禁止由两方面决定。一是公路的国有性。公路时国有资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其首要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直接目的是满足人们的位移需求,不是盈利。国家代表社会大多数的利益,国家所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路公益目的的真正实现。二是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和非理性。建立公路交易的二级市场,实现公路产权的自由交易,是不可行的。市场主体是逐利的,必然为了利益而忽视公路的公益性本质,不能服务于公众,造成国有资产浪费。
二、从主体角度规制公路产权交易
在转让公路产权交易行为中主体是参加转让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即交通主管部门和受让人。
(一)公路产权交易让与人需合法
合法的公路经营权人是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权转让,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产业政策,在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政府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活动,在这一转让行为中,政府部门必须在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下活动。
在我国,公路是国有资产。公路管理属于政府部门管理范畴。政府部门才有资格将公路经营权转让,政府部门是享有公路所有权的唯一合法部门,但是也必须受一定限制,其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范。
交通主管部门转让公路产权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合法有两个要求,首先,做出这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权限,必须有权转让公路经营权;必须是具有转让公路经营权限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才能将公路经营权转让,否则就为越权行为,在行政法律規范中越权即无效。
(二)公路产权交易受让人需合法
受让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经济组织。公路经营权的受让人是具有资格的公路经营公司。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
公路经营权转让是行政机关做出的特许行为,特许给受转让方一定的权利。特许即赋予其一种其他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拥有的权利。在获得公路产权后,经济组织会靠此获得利益。权利与义务相对,受让人必须尽一定的义务。转让方获得的转让公路经营权收入,首先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经营权的公路建设贷款和开发新的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公路经营权的收益用于与公路建设无关的其他项目。
三、从客体角度规制公路产权交易
公路法律法规系统从允许转让和禁止转让公路经营权两方面完全覆盖了中国现今的公路路网。
公路产权交易客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从技术等级和规模上公路产权的交易客体为:(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km以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km以上; (3)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km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km。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的公路不得收费。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km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从期限角度规制公路产权交易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是不同的。国家是公路产权的永久所有者。公路产权转移后,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产权的拥有期限是有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五条明文规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公路的收费期限自出让时始,交通主管部门收回时为止。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过30年。经营性公路在还清贷款的基础上可以收取合理利益。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费权转让的期限,应坚持以投资预测回收期加上合理年限盈利期(合理年限盈利期一般不得超过投资预测回收期的50%)为基准的原则,一般在20年以内,最多不能超过30年。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收回公路收费权,否则应视为违法。但可在回收公路经营权后再次进行转让。这又是另一次的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了。
关键词:经济法学 公路产权 产权交易
公路产权中的公路是指广义上的公路,按《公路法》的规定,此处公路包括狭义的公路本身,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渡口、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等广义的空间性公路。公路产权交易是将公路的通行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在公路市场上交易,公路作为无形资产,国家是其固定不变的所有者,本质上还是一种公益性设施,其所有权是不可能与普通商品一样要市场上交易的。公路产权的流动,从主体、客体、价格、期限法律都有严格的限制。传统的公路设施所有者是国家,没有在市场上交易的可能。市场机制引入公路资产市场,公路产权交易成为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现今的交通法律法规系统是一个耗散结构,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中,能妥善解决现今公路产权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市场、主体、客体、期限三个方面谈公路产权交易的合法性。
一、从市场角度规制公路产权交易
公路产权交易只能存在一级市场,禁止二级市场的出现。公路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公路经营权供给主体只能有政府部门担任,转让一方恒定为国家。
公路产权交易市场只能存在一级市场,即国家与公路经营企业之间公路产权流转,不能出现二级市场,公路产权由政府转让给公路经营企业后,不能再次流转,除非是国家收回公路经营权,此时是一中无偿不等价的产权流动,不符合市场规律。这种流转禁止由两方面决定。一是公路的国有性。公路时国有资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其首要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直接目的是满足人们的位移需求,不是盈利。国家代表社会大多数的利益,国家所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路公益目的的真正实现。二是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和非理性。建立公路交易的二级市场,实现公路产权的自由交易,是不可行的。市场主体是逐利的,必然为了利益而忽视公路的公益性本质,不能服务于公众,造成国有资产浪费。
二、从主体角度规制公路产权交易
在转让公路产权交易行为中主体是参加转让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即交通主管部门和受让人。
(一)公路产权交易让与人需合法
合法的公路经营权人是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权转让,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产业政策,在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政府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活动,在这一转让行为中,政府部门必须在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下活动。
在我国,公路是国有资产。公路管理属于政府部门管理范畴。政府部门才有资格将公路经营权转让,政府部门是享有公路所有权的唯一合法部门,但是也必须受一定限制,其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范。
交通主管部门转让公路产权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合法有两个要求,首先,做出这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权限,必须有权转让公路经营权;必须是具有转让公路经营权限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才能将公路经营权转让,否则就为越权行为,在行政法律規范中越权即无效。
(二)公路产权交易受让人需合法
受让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经济组织。公路经营权的受让人是具有资格的公路经营公司。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
公路经营权转让是行政机关做出的特许行为,特许给受转让方一定的权利。特许即赋予其一种其他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拥有的权利。在获得公路产权后,经济组织会靠此获得利益。权利与义务相对,受让人必须尽一定的义务。转让方获得的转让公路经营权收入,首先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经营权的公路建设贷款和开发新的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公路经营权的收益用于与公路建设无关的其他项目。
三、从客体角度规制公路产权交易
公路法律法规系统从允许转让和禁止转让公路经营权两方面完全覆盖了中国现今的公路路网。
公路产权交易客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从技术等级和规模上公路产权的交易客体为:(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km以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km以上; (3)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km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km。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的公路不得收费。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km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从期限角度规制公路产权交易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是不同的。国家是公路产权的永久所有者。公路产权转移后,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产权的拥有期限是有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五条明文规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公路的收费期限自出让时始,交通主管部门收回时为止。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过30年。经营性公路在还清贷款的基础上可以收取合理利益。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费权转让的期限,应坚持以投资预测回收期加上合理年限盈利期(合理年限盈利期一般不得超过投资预测回收期的50%)为基准的原则,一般在20年以内,最多不能超过30年。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收回公路收费权,否则应视为违法。但可在回收公路经营权后再次进行转让。这又是另一次的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