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关键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尚未实现行政复议关键制度(决策系统、审查方式和监控机制)的精密化。因此,笔者主张,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较低、执法尚不够规范、形式法治泛滥而实质法治欠缺的宏观背景下,要充分发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权利救济、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必须在行政复议的关键制度上进行精密化改革,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行政复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