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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依法具有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是劳动合同的核心问题,体现了劳动合同的本质。我国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条款仅仅设计了两个,而且很概括和抽象,所以在实践中很多劳动合同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常常存在争议。所以通过对劳动合同的无效制度进行分析,以及结合合同法的有关理论,诠释该制度,并尝试解决目前无效劳动合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而从立法上、劳动合同形式上、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上以及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合同 劳动合同 无效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2-0023-02
一、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概述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就确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订立的协议,即交换权利义务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雇主和雇员之间所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目前的规定却比较概括和抽象,所以有待我们对该制度进行讨论和完善。
二、我国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确认机构、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等。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这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公平、合理,即在体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的平等,同时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出于合同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能被迫强制对方接受任何条件,第三人也不得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主体不合格,即用人单位不具备用人资格或能力;劳动者不具备就业的权利、不具备就业的能力或者不具备该用人单位的招用条件。2.内容违法,即合同规定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合同内容侵犯了他人和公共利益。3.具有欺骗或者胁迫的事实。4.显失公正与重大误解,这两项民法原则在劳动关系中也可能出现。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归法律规定的机构,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当事人发现劳动合同无效,如果没有争议,可以依法律规定,清理由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機构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申请。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依照法律,主要的处理方式目前有撤销合同、修正合同和赔偿损失。撤销合同,是针对那些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确认其无效并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修正合同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须对其无效的部分予以修正,使其合法有效。
三、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现状
首先,目前与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总体来说,过于简单,不便于实际操作。《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只有生效和不生效两种,当事人没有补救有瑕疵的劳动合同的机会,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劳动资源被无辜浪费,不利于劳动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仅仅限定为书面形式,容易使人错误认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是使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把大量的口头合同忽略在外,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合同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从而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最后,对无效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其处理规定的内容太简单, 因为没有考虑到劳动合同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在实践中通常按照一般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方法来对待,因此在这方面不利于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四、关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建议
针对前文所提到的问题,完善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措施应有以下几项:
首先,应从立法上力求完善有关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规定,并补充可撤销劳动合同概念,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这种劳动合同视为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自己选择的权利,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方面,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2)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要明确书面劳动合同具有证明效力。《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法定形式,避免发生合同纠纷,即便是发生纠纷时,也利于分清责任,进行举证。(3)为了发挥工会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作用,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交县一级工会备案;(4)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用人单位向录用职工下发的“录用通知书”“工作证”“工资单”以及“职工登记表”都可以作为证明用人单位与录用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这样是为了避免发生劳动纠纷时,双方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书。
最后,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建议:(1)对无效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进行规定,劳动法中应当补充专门的条款。(2)劳动合同无效后所承担的是对全部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然而现今出台的两个赔偿办法都是仅仅针对直接损失。而在间接的赔偿问题上没有进一步说明。所以,应当在对劳动法的修改中,补充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说明并进行约束。(3)加强上级部门尤其是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对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出现故意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他们应当承担主要的行政责任。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并做到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化。(4)应当参考实践中无效劳动合同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学习。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
[2]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
[3]韩松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
[4]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8月.
[5]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8月.
[6]安玉萍.论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7]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
[关键词]合同 劳动合同 无效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2-0023-02
一、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概述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就确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订立的协议,即交换权利义务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雇主和雇员之间所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目前的规定却比较概括和抽象,所以有待我们对该制度进行讨论和完善。
二、我国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确认机构、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等。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这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公平、合理,即在体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的平等,同时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出于合同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能被迫强制对方接受任何条件,第三人也不得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主体不合格,即用人单位不具备用人资格或能力;劳动者不具备就业的权利、不具备就业的能力或者不具备该用人单位的招用条件。2.内容违法,即合同规定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合同内容侵犯了他人和公共利益。3.具有欺骗或者胁迫的事实。4.显失公正与重大误解,这两项民法原则在劳动关系中也可能出现。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归法律规定的机构,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当事人发现劳动合同无效,如果没有争议,可以依法律规定,清理由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機构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申请。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依照法律,主要的处理方式目前有撤销合同、修正合同和赔偿损失。撤销合同,是针对那些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确认其无效并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修正合同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须对其无效的部分予以修正,使其合法有效。
三、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现状
首先,目前与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总体来说,过于简单,不便于实际操作。《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只有生效和不生效两种,当事人没有补救有瑕疵的劳动合同的机会,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劳动资源被无辜浪费,不利于劳动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仅仅限定为书面形式,容易使人错误认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是使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把大量的口头合同忽略在外,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合同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从而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最后,对无效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其处理规定的内容太简单, 因为没有考虑到劳动合同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在实践中通常按照一般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方法来对待,因此在这方面不利于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四、关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建议
针对前文所提到的问题,完善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措施应有以下几项:
首先,应从立法上力求完善有关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规定,并补充可撤销劳动合同概念,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这种劳动合同视为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自己选择的权利,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方面,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2)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要明确书面劳动合同具有证明效力。《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法定形式,避免发生合同纠纷,即便是发生纠纷时,也利于分清责任,进行举证。(3)为了发挥工会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作用,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交县一级工会备案;(4)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用人单位向录用职工下发的“录用通知书”“工作证”“工资单”以及“职工登记表”都可以作为证明用人单位与录用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这样是为了避免发生劳动纠纷时,双方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书。
最后,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建议:(1)对无效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进行规定,劳动法中应当补充专门的条款。(2)劳动合同无效后所承担的是对全部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然而现今出台的两个赔偿办法都是仅仅针对直接损失。而在间接的赔偿问题上没有进一步说明。所以,应当在对劳动法的修改中,补充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说明并进行约束。(3)加强上级部门尤其是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对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出现故意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他们应当承担主要的行政责任。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并做到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化。(4)应当参考实践中无效劳动合同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学习。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
[2]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
[3]韩松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
[4]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8月.
[5]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8月.
[6]安玉萍.论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7]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