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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机构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了较大冲击,这也表明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系统性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因此英国成为了推进金融监管改革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同时金融危机在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催生和促进金融监管的发展与不断完善。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将呈现一系列新的趋势。
英国流动性监管新政出台的背景与目标
金融危机暴露英国监管诸多不足
尽管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英国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混业监管机制,但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英国金融机构损失惨重,截至2009年第4季度,英国所有金融实体资产减记和损失总计达2400亿美元,为弥补这些损失而筹集的资本金已达1823亿美元。虽然目前英国金融机构已渡过生存性危机阶段,但其在危机中遭受的冲击与损失,也充分暴露出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较大不足。
一是针对市场失灵问题存在监管缺失。在多元化经营背景下,金融创新工具花样翻新,业务范围持续扩大,金融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其杠杆比率也迅速提升。在短期高利润诱惑下,金融机构放弃了在中长期的可持续稳健发展,而采取了高风险的运营模式。在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的情况下,金融服务局未能实施有效调控,致使风险不断积累,最终爆发危机。
二是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与防范不足。伦敦是最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具有开放的跨境资本流动条件和宽松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景况使得金融服务局疏于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与防范。甚至在2007年7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时,英国金融服务局仍然对本国的金融市场保持乐观判断,未能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
三是金融市场流动性风险监管与防范不足。在危机爆发前,虽然英国金融服务局已经在流动性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仍然未能阻止英国金融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爆发。2007年9月北岩银行爆发挤兑风潮,并最终依靠临时性国有化政策得以摆脱困境。北岩银行挤兑事件较为突出地暴露了英国金融服务局在金融市场流动性风险监管与防范方面的不足。
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系统性与流动性风险并重
200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加强银行业监管的《2009银行法》,对金融监管系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该法强调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与法定职责,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其金融稳定政策的工具和权限(如授权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支付系统进行监控的职权以及对困难银行的流动性援助等措施),并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之下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简称FSC),与现有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平级。FSC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两位副行长及四位非执行理事组成,其中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主席。2009年7月推出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建立新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分析和调查英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出现的风险,并做出反应。CFS由英格兰银行、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共同组成,由财政大臣担任主席。《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服务局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关键作用,加强了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多项职能,力图降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危害。
在针对系统性风险采取有力的改革措施之后,2009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又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公告。这一新政策在出台之前,已发布了三个征求意见稿并经过业内多方意见收集及反复修订,力图在维护英国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英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前提下,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值得强调的是,虽然英国并非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的发源地,但却是全球首个推行加强流动性量化监管政策、提高流动性缓冲 (即金融机构为了维持顺利变现的能力,而持有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资产)标准的国家。流动性新政策的出台,不仅进一步表明了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心,同时也是其在推出金融监管框架性改革后,提出的针对金融市场微观层面的具体执行措施。
流动性监管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流动性监管新政策对金融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系统与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重视流动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融资方案的建立,在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监管的同时,对流动性缓冲的构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新政策还对跨境跨集团的流动性监管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流动风险报告的种类、频度要求也都大幅提高。
重视风险控制与系统管理
金融危机的爆发揭示了金融机构特别是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在流动性风险控制与系统管理方面的缺陷。因此,新政策在流动性风险控制与系统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要求将适用于《银行、建筑协会及投资公司的审慎措施资料手册》规定范围内的机构,以保证其对流动性风险的敏感性,促使其采取措施缓解风险的爆发。具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即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融资方案。根据这三方面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稳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高管层的行为应与公司流动性风险偏好保持一致,并以流动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融资方案的结果为基础,调整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偏好。
引入个别流动性充足标准概念,实施差别监管
本轮金融危机表明,此前的流动性规章并不能保证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韧性和防御力以抵抗长期严重的流动性压力。鉴于此,金融服务局引入了个别流动性充足标准,具体框架包含了三个方面即个别流动性充足框架,流动性监管审核程序,以及个别流动性指引。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自己的流动性充足框架,在管理行为实施之前,区别不同的风险因素,计算其资金净流出,以此来确定其流动性缓冲的规模。金融服务局将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及风险特征,定期对其实施流动性监管审核程序,在此基础上为其制订以公司流动资产缓冲的数量和融资途径为主要内容的个别流动性指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差别监管。
储备流动性缓冲,强调优质政府债券
金融服务局要求个别流动性充足标准与《银行、建筑协会及投资公司的审慎措施资料手册》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维持一定存量的高质量政府债券、央行储备及多边发展银行债券,以满足监管的流动性缓冲要求。在本次流动性标准的规定中,相关中央银行的活期存款及其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都计入流动性缓冲范围内,而政府债券则只包括一系列高质量政府债券,其中包括澳大利亚政府债券。但考虑到当地监督机构要求金融机构以当地货币形式持有流动性缓冲,金融服务局在制定个别流动性指导时为其做了一些有限制性的豁免。根据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质量,流动性缓冲的规模将被分为不同等级,在压力测试、应急融资计划以及管理等方面质量较低的金融机构将被要求维持更大规模的流动性缓冲。
金融服务局要求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缓冲由一定的合格资产以适当比例混合组成,而不应被设计为追逐盈利的工具。例如,考虑到不同期限的政府债券和不同结构的收益曲线的流动性不尽相同,一家大型国际银行持有的政府债券应该具有多样性。政府债券货币种类的选择应该基于压力条件下银行在外汇掉期和现货市场上潜在的问题,特别是外汇结算系统中有关结算周期的问题。由于这些原因,金融服务局希望英国国内以英镑为主要负债的银行能够将金边债券(政府债券)作为其缓冲的绝大部分。
加强跨境集团金融监管,提高分支机构流动性标准
本次流动性标准对跨境集团的流动性监管更为严格,要求所有的外国银行分行及子银行在没有得到豁免的情况下,必须证明流动性可以自给自足。这一规定要求,分支机构需要持有当地的、可操作的流动性储备,具体标准取决于该分支机构面临集团间的、个别流动性适合标准所规定的流动性敞口风险。
流动性储备要求的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能力以应付当地流动性流出。二是流动性储备本身的使用也使公司能在流动性问题出现的早期得到提醒。尽管这种流动性储备并不能为破产风险提供完全的保护,也不能对即将发生的问题提供一个明确的警告,但是考虑到分支机构背后整个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分支机构维持一定规模的流动性储备可以为整个集团的流动性风险提供一定程度的缓冲,避免分支机构的客户遭受严重损失。
考虑到跨境集团母国流动性监管标准的不同,金融服务局将根据法定检验评估的结果,对流动性标准做出适当的调整,给予分支机构有限制条件的豁免,允许其以集团内其他机构的支持来满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要求。
大幅提升流动风险报告要求
在新流动性标准中,金融服务局对流动风险报告的种类、频度的要求都大幅提高。报告要求,在整个持有期间揭露个别流动性充足标准要求下的流动性风险的驱动因素;根据规定收集标准化的数据,以利于横向比较;随着流动性风险压力的上升,适当提高报告的频率;对具有多种货币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还需要其提供货币报告。此外,对跨境集团还要求提供反映公司内部、集团之间流动性转移的多层级报告。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流动性监管新政策还对在过渡时期如何分阶段实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就小型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自身的特点对流动性监管新政策做了适当的调整。
英国流动性监管新政策的影响剖析
英国流动性监管新政策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在短期内对英国金融机构流动性、盈利水平以及信贷市场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进一步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健全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从根本上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
短期负面影响:加大流动性和盈利压力
根据新政策的规定,为保持充足的流动性资源,银行将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政府债券、央行储备以及多边发展银行债券,以满足流动性监管的要求,这将在短期内迫使英国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流动性储备,进而可能对自身和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流动性监管新政策将进一步推动英国金融机构改变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盈利性较高的中长期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重,进而在短期内加剧了金融机构的短期盈利压力,由于流动性新标准对跨境集团分支机构的流动性监管更为严格,此举也将进一步增大跨境集团分支机构的流动性和盈利压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储备将会进一步加剧信贷市场紧缩的局面,致使经济增长短期内无法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不利于英国经济的快速复苏。
长期积极影响:完善流动性监管体系
虽然加强流动性监管新政策在短期内对英国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中长期来看,新政策将对英国金融机构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影响,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首先,新政策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在新政策的引导下,英国金融机构将逐步采取以下措施,优化自身资产负债结构:一是加强存款营销创新力度,做好存款的稳量增存工作,重点是通过主动型负债,增强存款尤其是核心存款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二是增强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合理管控信贷资产增速,提高贷款的变现能力,减轻贷款快速增长对流动性的压力,积极调整贷款投向,逐步提高票据贴现、质押贷款、短期贷款、小额贷款的比重,加快贷款周转速度,增强信贷资产的变现能力。三是优化储备资产结构,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准备。在适度保持现金储备的同时,合理配置央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金融债、票据贴现等短期资产作为流动性供给的二级准备,通过出售或回购及时满足流动性的需求,提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四是有助于推动跨境集团加快建立各分支机构间更广泛的协作与联动机制,强化其在资金来源方面的自我造血功能,提升其资产负债平衡和流动性管理能力。
其次,新政策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新政策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风险压力测试、应急融资方案的建立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推动银行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并以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结果和应急融资方案为基础,更加理性地调整银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提升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最后,新政策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健全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一方面,英国金融机构今后会进一步健全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包括预测风险警情、探寻风险根源、确定风险状况,使流动性风险减至最低程度。另一方面,金融服务局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种类、频度要求都大幅提高,将会推动英国银行进一步健全定期的流动性分析制度,包括流动性需求分析、流动性来源分析和流动性储备设计。
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变革趋势
金融危机改变着国际金融秩序,使国际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与考验。金融危机在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催生和促进金融监管的发展与不断完善。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将可能在未来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扩大流动性监管范围
传统的银行监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系统,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各种发展迅速和运用高杠杆率操作的影子银行(指房地产贷款被加工成有价证券,交易到资本市场,房地产业传统上由银行系统承担的融资功能逐渐被投资所替代,属于银行的证券化活动)则脱离了监管,给金融体系和市场稳定构成了风险隐患。虽然到期转换(Maturity Transformation,指到期转换是金融机构用短期融入资金发放中长期贷款的行为)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利润,使得利率期限结构有利于长期投资,但到期转换规模越大,系统性风险就会越大,需要由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来抵消的程度也就越大。因此,英美两国在2009年均提出要将影子银行纳入流动性监管范畴,加强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对冲基金)的信息搜集,借以评估整体系统的风险。因此,预计未来全球流动性监管将进一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扩大流动性监管的范围。
更加注重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各国监管机构应审慎地评估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虽然全球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巨额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防止全球再次爆发大规模的流动性危机,全球金融监管应进一步加强针对流动性风险的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和业务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其对全球经济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的流动性风险已不再局限于一国或是某一地区,而是伴随着高度发达的金融衍生品蔓延至全球,加强国际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间广泛的协调是未来全球流动性监管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复杂多变的形势需要,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协调、合作将更加体现广泛性和规范性特点。
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协调、合作范围广泛,包括国与国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以及全球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组织之间。金融危机推动着新的地区流动性风险监管组织的产生,扩大了原有监管组织的合作范围。二是流动性风险监管协调、合作内容广泛,包括加强对跨境企业的监控、跨边界危机管理,强化各国政府在收集信息、监管、采取应急措施方面的协调合作等。规范性是指在国际监管协调、合作过程中,为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对风险监管等制订国际标准,确保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制度符合全球化的现代金融体系。目前,国际金融机构和部分学者已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方案。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开始着手研究是否有必要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问题制订全球统一的监管规则,从而使各国能够有效地应对金融市场动荡。部分学者提出,应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论坛担当流动性风险监管整体协调的重任,并逐步建立一个国际流动性提供的最后手段(International Liquidity—Provider of Last Resort)的制度。
加强对跨境资本过度流动的监管
金融危机期间,美元汇率的大幅震荡加剧了跨境资本流动的动荡,继而引起部分亚洲和中东欧新兴市场资产价格的大起大伏,加剧内部金融体系流动性风险和外部融资风险,打击金融市场信心,阻碍经济复苏进程。因此,全球各经济体应进一步加强对跨境资本过度流动的监管和政策协调,以便于减小资本无序流动和汇率剧烈变动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冲击,保障区域内经济安全与流动性稳定。
推动企业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危机暴露了国际金融监管机制在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即缺乏对所有相关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与市场参与者、金融监管机构等进行系统、严密、有效的金融监控,如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必要的登记管理,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必要监管等。作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将从以下方面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全面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一是推动金融机构做好对资产负债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通过对流动性供给和需求的变化情况的预测和分析,完成对潜在流动性的衡量,从企业层面降低流动性风险。二是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包括预测风险警情、确定风险警况、探寻风险警源,即通过对风险警情指标的预测,金融机构可以大体评估未来经营时期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状况,确定风险警况。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运行的最终目的是提供线索,排除警情,使流动性风险减至最低程度。三是建立定期的流动性分析制度,包括流动性需求分析、流动性来源分析和流动性储备设计,同时还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城市金融研究所)
英国流动性监管新政出台的背景与目标
金融危机暴露英国监管诸多不足
尽管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英国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混业监管机制,但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英国金融机构损失惨重,截至2009年第4季度,英国所有金融实体资产减记和损失总计达2400亿美元,为弥补这些损失而筹集的资本金已达1823亿美元。虽然目前英国金融机构已渡过生存性危机阶段,但其在危机中遭受的冲击与损失,也充分暴露出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较大不足。
一是针对市场失灵问题存在监管缺失。在多元化经营背景下,金融创新工具花样翻新,业务范围持续扩大,金融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其杠杆比率也迅速提升。在短期高利润诱惑下,金融机构放弃了在中长期的可持续稳健发展,而采取了高风险的运营模式。在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的情况下,金融服务局未能实施有效调控,致使风险不断积累,最终爆发危机。
二是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与防范不足。伦敦是最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具有开放的跨境资本流动条件和宽松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市场欣欣向荣的景况使得金融服务局疏于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与防范。甚至在2007年7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时,英国金融服务局仍然对本国的金融市场保持乐观判断,未能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
三是金融市场流动性风险监管与防范不足。在危机爆发前,虽然英国金融服务局已经在流动性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仍然未能阻止英国金融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爆发。2007年9月北岩银行爆发挤兑风潮,并最终依靠临时性国有化政策得以摆脱困境。北岩银行挤兑事件较为突出地暴露了英国金融服务局在金融市场流动性风险监管与防范方面的不足。
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系统性与流动性风险并重
200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加强银行业监管的《2009银行法》,对金融监管系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该法强调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与法定职责,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其金融稳定政策的工具和权限(如授权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支付系统进行监控的职权以及对困难银行的流动性援助等措施),并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之下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简称FSC),与现有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平级。FSC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两位副行长及四位非执行理事组成,其中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主席。2009年7月推出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建立新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分析和调查英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出现的风险,并做出反应。CFS由英格兰银行、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共同组成,由财政大臣担任主席。《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服务局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关键作用,加强了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多项职能,力图降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危害。
在针对系统性风险采取有力的改革措施之后,2009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又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公告。这一新政策在出台之前,已发布了三个征求意见稿并经过业内多方意见收集及反复修订,力图在维护英国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英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前提下,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值得强调的是,虽然英国并非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的发源地,但却是全球首个推行加强流动性量化监管政策、提高流动性缓冲 (即金融机构为了维持顺利变现的能力,而持有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资产)标准的国家。流动性新政策的出台,不仅进一步表明了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心,同时也是其在推出金融监管框架性改革后,提出的针对金融市场微观层面的具体执行措施。
流动性监管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流动性监管新政策对金融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系统与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重视流动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融资方案的建立,在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监管的同时,对流动性缓冲的构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新政策还对跨境跨集团的流动性监管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流动风险报告的种类、频度要求也都大幅提高。
重视风险控制与系统管理
金融危机的爆发揭示了金融机构特别是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在流动性风险控制与系统管理方面的缺陷。因此,新政策在流动性风险控制与系统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要求将适用于《银行、建筑协会及投资公司的审慎措施资料手册》规定范围内的机构,以保证其对流动性风险的敏感性,促使其采取措施缓解风险的爆发。具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即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融资方案。根据这三方面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稳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高管层的行为应与公司流动性风险偏好保持一致,并以流动风险压力测试和应急融资方案的结果为基础,调整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偏好。
引入个别流动性充足标准概念,实施差别监管
本轮金融危机表明,此前的流动性规章并不能保证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韧性和防御力以抵抗长期严重的流动性压力。鉴于此,金融服务局引入了个别流动性充足标准,具体框架包含了三个方面即个别流动性充足框架,流动性监管审核程序,以及个别流动性指引。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自己的流动性充足框架,在管理行为实施之前,区别不同的风险因素,计算其资金净流出,以此来确定其流动性缓冲的规模。金融服务局将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及风险特征,定期对其实施流动性监管审核程序,在此基础上为其制订以公司流动资产缓冲的数量和融资途径为主要内容的个别流动性指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差别监管。
储备流动性缓冲,强调优质政府债券
金融服务局要求个别流动性充足标准与《银行、建筑协会及投资公司的审慎措施资料手册》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维持一定存量的高质量政府债券、央行储备及多边发展银行债券,以满足监管的流动性缓冲要求。在本次流动性标准的规定中,相关中央银行的活期存款及其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都计入流动性缓冲范围内,而政府债券则只包括一系列高质量政府债券,其中包括澳大利亚政府债券。但考虑到当地监督机构要求金融机构以当地货币形式持有流动性缓冲,金融服务局在制定个别流动性指导时为其做了一些有限制性的豁免。根据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质量,流动性缓冲的规模将被分为不同等级,在压力测试、应急融资计划以及管理等方面质量较低的金融机构将被要求维持更大规模的流动性缓冲。
金融服务局要求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缓冲由一定的合格资产以适当比例混合组成,而不应被设计为追逐盈利的工具。例如,考虑到不同期限的政府债券和不同结构的收益曲线的流动性不尽相同,一家大型国际银行持有的政府债券应该具有多样性。政府债券货币种类的选择应该基于压力条件下银行在外汇掉期和现货市场上潜在的问题,特别是外汇结算系统中有关结算周期的问题。由于这些原因,金融服务局希望英国国内以英镑为主要负债的银行能够将金边债券(政府债券)作为其缓冲的绝大部分。
加强跨境集团金融监管,提高分支机构流动性标准
本次流动性标准对跨境集团的流动性监管更为严格,要求所有的外国银行分行及子银行在没有得到豁免的情况下,必须证明流动性可以自给自足。这一规定要求,分支机构需要持有当地的、可操作的流动性储备,具体标准取决于该分支机构面临集团间的、个别流动性适合标准所规定的流动性敞口风险。
流动性储备要求的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能力以应付当地流动性流出。二是流动性储备本身的使用也使公司能在流动性问题出现的早期得到提醒。尽管这种流动性储备并不能为破产风险提供完全的保护,也不能对即将发生的问题提供一个明确的警告,但是考虑到分支机构背后整个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分支机构维持一定规模的流动性储备可以为整个集团的流动性风险提供一定程度的缓冲,避免分支机构的客户遭受严重损失。
考虑到跨境集团母国流动性监管标准的不同,金融服务局将根据法定检验评估的结果,对流动性标准做出适当的调整,给予分支机构有限制条件的豁免,允许其以集团内其他机构的支持来满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要求。
大幅提升流动风险报告要求
在新流动性标准中,金融服务局对流动风险报告的种类、频度的要求都大幅提高。报告要求,在整个持有期间揭露个别流动性充足标准要求下的流动性风险的驱动因素;根据规定收集标准化的数据,以利于横向比较;随着流动性风险压力的上升,适当提高报告的频率;对具有多种货币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还需要其提供货币报告。此外,对跨境集团还要求提供反映公司内部、集团之间流动性转移的多层级报告。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流动性监管新政策还对在过渡时期如何分阶段实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就小型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自身的特点对流动性监管新政策做了适当的调整。
英国流动性监管新政策的影响剖析
英国流动性监管新政策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在短期内对英国金融机构流动性、盈利水平以及信贷市场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进一步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健全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从根本上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
短期负面影响:加大流动性和盈利压力
根据新政策的规定,为保持充足的流动性资源,银行将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政府债券、央行储备以及多边发展银行债券,以满足流动性监管的要求,这将在短期内迫使英国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流动性储备,进而可能对自身和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流动性监管新政策将进一步推动英国金融机构改变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盈利性较高的中长期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重,进而在短期内加剧了金融机构的短期盈利压力,由于流动性新标准对跨境集团分支机构的流动性监管更为严格,此举也将进一步增大跨境集团分支机构的流动性和盈利压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储备将会进一步加剧信贷市场紧缩的局面,致使经济增长短期内无法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不利于英国经济的快速复苏。
长期积极影响:完善流动性监管体系
虽然加强流动性监管新政策在短期内对英国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中长期来看,新政策将对英国金融机构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影响,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首先,新政策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在新政策的引导下,英国金融机构将逐步采取以下措施,优化自身资产负债结构:一是加强存款营销创新力度,做好存款的稳量增存工作,重点是通过主动型负债,增强存款尤其是核心存款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二是增强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合理管控信贷资产增速,提高贷款的变现能力,减轻贷款快速增长对流动性的压力,积极调整贷款投向,逐步提高票据贴现、质押贷款、短期贷款、小额贷款的比重,加快贷款周转速度,增强信贷资产的变现能力。三是优化储备资产结构,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准备。在适度保持现金储备的同时,合理配置央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金融债、票据贴现等短期资产作为流动性供给的二级准备,通过出售或回购及时满足流动性的需求,提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四是有助于推动跨境集团加快建立各分支机构间更广泛的协作与联动机制,强化其在资金来源方面的自我造血功能,提升其资产负债平衡和流动性管理能力。
其次,新政策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新政策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风险压力测试、应急融资方案的建立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推动银行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并以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结果和应急融资方案为基础,更加理性地调整银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提升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最后,新政策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健全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一方面,英国金融机构今后会进一步健全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包括预测风险警情、探寻风险根源、确定风险状况,使流动性风险减至最低程度。另一方面,金融服务局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种类、频度要求都大幅提高,将会推动英国银行进一步健全定期的流动性分析制度,包括流动性需求分析、流动性来源分析和流动性储备设计。
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变革趋势
金融危机改变着国际金融秩序,使国际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与考验。金融危机在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催生和促进金融监管的发展与不断完善。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全球流动性风险监管将可能在未来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扩大流动性监管范围
传统的银行监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系统,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各种发展迅速和运用高杠杆率操作的影子银行(指房地产贷款被加工成有价证券,交易到资本市场,房地产业传统上由银行系统承担的融资功能逐渐被投资所替代,属于银行的证券化活动)则脱离了监管,给金融体系和市场稳定构成了风险隐患。虽然到期转换(Maturity Transformation,指到期转换是金融机构用短期融入资金发放中长期贷款的行为)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利润,使得利率期限结构有利于长期投资,但到期转换规模越大,系统性风险就会越大,需要由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来抵消的程度也就越大。因此,英美两国在2009年均提出要将影子银行纳入流动性监管范畴,加强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对冲基金)的信息搜集,借以评估整体系统的风险。因此,预计未来全球流动性监管将进一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扩大流动性监管的范围。
更加注重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各国监管机构应审慎地评估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虽然全球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巨额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防止全球再次爆发大规模的流动性危机,全球金融监管应进一步加强针对流动性风险的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和业务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其对全球经济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本次全球金融危机中的流动性风险已不再局限于一国或是某一地区,而是伴随着高度发达的金融衍生品蔓延至全球,加强国际流动性风险监管机构间广泛的协调是未来全球流动性监管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复杂多变的形势需要,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协调、合作将更加体现广泛性和规范性特点。
广泛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协调、合作范围广泛,包括国与国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以及全球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组织之间。金融危机推动着新的地区流动性风险监管组织的产生,扩大了原有监管组织的合作范围。二是流动性风险监管协调、合作内容广泛,包括加强对跨境企业的监控、跨边界危机管理,强化各国政府在收集信息、监管、采取应急措施方面的协调合作等。规范性是指在国际监管协调、合作过程中,为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对风险监管等制订国际标准,确保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制度符合全球化的现代金融体系。目前,国际金融机构和部分学者已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方案。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开始着手研究是否有必要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问题制订全球统一的监管规则,从而使各国能够有效地应对金融市场动荡。部分学者提出,应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论坛担当流动性风险监管整体协调的重任,并逐步建立一个国际流动性提供的最后手段(International Liquidity—Provider of Last Resort)的制度。
加强对跨境资本过度流动的监管
金融危机期间,美元汇率的大幅震荡加剧了跨境资本流动的动荡,继而引起部分亚洲和中东欧新兴市场资产价格的大起大伏,加剧内部金融体系流动性风险和外部融资风险,打击金融市场信心,阻碍经济复苏进程。因此,全球各经济体应进一步加强对跨境资本过度流动的监管和政策协调,以便于减小资本无序流动和汇率剧烈变动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冲击,保障区域内经济安全与流动性稳定。
推动企业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危机暴露了国际金融监管机制在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即缺乏对所有相关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与市场参与者、金融监管机构等进行系统、严密、有效的金融监控,如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必要的登记管理,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必要监管等。作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将从以下方面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全面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一是推动金融机构做好对资产负债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通过对流动性供给和需求的变化情况的预测和分析,完成对潜在流动性的衡量,从企业层面降低流动性风险。二是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包括预测风险警情、确定风险警况、探寻风险警源,即通过对风险警情指标的预测,金融机构可以大体评估未来经营时期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状况,确定风险警况。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运行的最终目的是提供线索,排除警情,使流动性风险减至最低程度。三是建立定期的流动性分析制度,包括流动性需求分析、流动性来源分析和流动性储备设计,同时还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城市金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