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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三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唐代建立了比较完整、严密的法政体制,其中规定的御史台官员监督参与司法、三司会审制度、非司法官员参与司法等,都起到了慎刑鲥作用;但唐中后期宦官插手司法,则极大地破坏了唐朝的尊政体制,加深了敢局的不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