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判断中定量因素的地位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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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定量因素的准确定位具有重大实践价值.当前司法实务中错误的定位使定量因素成了正当防卫的法理根据及其成立条件中所应考虑的因素,但其结果就是不当地限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或者否定了正当防卫行为.从理论上来论,犯罪是质和量的统一,具体到正当防卫,对于正当防卫的法理根据和成立等质的要件部分不应考虑定量因素,其原因是,作为正当防卫法理根据与定量因素是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同时,行为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基准并非定量因素.根据刑法规定,在定量因素的影响下防卫人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所以,应将定量因素明确认定为正当防卫限度判断的一般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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