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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青岛市的方先生花了近50万元从某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买下一处房产,购房合同约定2005年12月31日交房,如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按房款日万分之五的金额向方先生支付违约金。一直到了2007年6月8日,他才收到房子。方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12万余元的违约金。开发商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方先生的实际损失相比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参照房屋租金确定违约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方先生的房屋月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