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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犯罪的威慑性过度追求的惟一结果,就是犯罪的畸形化发展。积极预防论主张强化公众的规范忠诚,即刑法机能的发挥不能单纯依靠强制,更应立足于公众信仰及规范的有效性。而人情对法律规则的驱逐孳生了社会的不平等境遇,削弱了规范的约束与控制力,部分公民感觉的异化促成了犯罪。规范信赖的建构应以公平正义为依托,否则可能招致极端的对抗反应。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传统,故应重视公众的刑法信仰教育。威慑预防论与规范预防论并非对立,两者的相辅相成为实现犯罪控制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