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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哲学界辩证法的研究呈现出解释学、实证化、形式化三个新趋向。解释学趋向是指,用西方哲学中的解释学的方法来重新理解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解释学是辩证法的一种新型样态,二者之间具有某种内在一致性。实证化趋向是指,当代辩证法研究表现出一种“哲学一经验”的解释模式,这种解释模式采用的是一种实证的检验和思辨的反思相统一的研究方法。形式化趋向是指,如果一个构建出的形式化的系统可以将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容纳进去,并通过分析、概括、解释和重建,以再现辩证法在现实中的非形式原型,那么这一过程就是“辩证法的形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