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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2日,国家文物局在北京召开全国民办博物馆工作座谈会。中宣部、文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及北京、辽宁、黑龙江、山西、陕西、四川、云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与15位民办博物馆负责人聚集一堂,探讨民办博物馆发展大计。这在新中国博物馆发展史上尚属首次。
迅速成长的民办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与民间收藏在上世纪80年代悄然兴起并逐步趋热密不可分。至2009年8月,除广西、西藏、新疆外,文物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博物馆386家,占全国博物馆总数的13.3%。民办博物馆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文物资源富集度有关,东都地区民办博物馆191家,浙江更达82家;山西、河南、四川、陕西等传统文物大省和内蒙古、云南、宁夏等少数民族文物丰厚地区的民办博物馆较多,如成都民办博物馆以25座超过国有博物馆总数。北京、辽宁民办博物馆近年以每年2至4家的速度递增。
民办博物馆举办者包括收藏家、文化名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馆舍面积多在1000平方米以下,也有1万平方米以上的,如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西安关中民俗艺术博物馆、四川建川博物馆聚落、大连酒文化博物馆等。尽管发起者的目标中包含复杂动因,不可否认的是,举办者都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有志于为中国文物事业做点实事。
民办博物馆题材异彩纷呈。多以国有博物馆所忽视或无力集中收藏的内容为特色,如浙江民办博物馆涉及历史文物、中草药、珠算、铜雕、领袖像章、书画、民俗工艺、动物标本、古典家具、老相机、水族工艺、微雕、奇石、古代钱币、锁具、眼镜、织锦、剪刀、茶叶、大桥、服装、鞋文化、邮电、船文化、竹子文化、湖笔、袜业、名人纪念等门类;黑河俄罗斯民间艺术展览馆收集5000余件俄罗斯艺术珍品。藏品规模从初期家庭收藏馆的数百件,到近年一些博物馆的数万件、数十万件或上百万件,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收藏民族文物10万件,四川建川博物馆聚落藏品800万件。
民办博物馆服务意识和市场、经营意识强,在藏品研究和价值开发上积极开拓。深圳玺宝楼青瓷博物馆设自然茶艺馆,内设自然标本室、文物鉴赏厅、文艺表演厅、茶艺茶座等服务项目;北京松堂斋民间雕刻博物馆尝试观众参观之后自主决定付费;杭州世界钱币博物馆编写和出版《中国御书钱》等专业书籍;重庆中国民间医药博物馆形成展览、科研、成果推广、生产销售、收益的良性循环;北京古陶文明博物馆开发馆藏秦汉封泥、战国秦汉瓦,在获取增值利润的同时,也传播了传统文化;云南人家民俗博物馆则成为集民间收藏、歌舞伴餐、滇茶文化、珠宝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企业。
民办博物馆成为文化窗口。广东中山蝴蝶博物馆开馆头三年接待观众190多万人次,甘肃阳关博物馆年平均接待观众30万人次,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是2008北京奥运会旅游定点接待单位,四川建川博物馆聚落、西安关中民俗艺术博物馆等被列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北京观博物馆成为美国来华游客推荐参观点,辽宁民办博物馆年接待观众80余万人次、免费接待20余万人次。
模糊的界定
民办博物馆的身份界定始终模糊,这种模糊性直接反映在称谓上。全国民办博物馆工作座谈会的发言用词中,北京市文物局、山西省文物局、云南省文物局、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浙江省文物局、广东省文物局、四川省文物局及国家文物局称“民办博物馆”,江苏省文物局称“民间博物馆”,陕西省文物局、黑龙江省文物局称“民营博物馆”,辽宁省文物局称“非国有博物馆”;各民办博物馆馆长多随主管部门用词,只有北京观复古艺术博物馆馆长马未都自称“私立博物馆”。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给民办博物馆的定义是:“由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力量,利用民间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文化财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定义指明三个要件,即主办者不是政府等国家机构、资金来源不是国家财政经费、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公民举办博物馆上世纪90年代中期方合法化,冠以“私人”“私立”“民办”“民间”“社会”等等。“民办”“民间”“社会”等词是从政府立场出发,也可能避讳“私”字,当是“一大二公”和“狠斗‘私’字一闪念”之流弊,如私法长期定义为“资产阶级法学中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民办”内涵混杂,没有厘清产权和管理权,“办”
可解为“举办”,亦能释为“经办”“承办”;“社会”泛指由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过于抽象。从对应关系说,“民”“官”对应,“私”“公”对应。从法理而言,一个组织的性质取决于举办者,所谓“国有”“私有”或“公立”“私立”都是指所有权决定的产权属性。“公立”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兴办,“私立”是私人用自己的财产创设,权利和义务也不同等。按照国际贯例,称“私立博物馆”是最准确的。
法律地位与现实权利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明确表示,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给予民办博物馆的很多优惠政策与国有博物馆也是一致的。
现实是政府长期按计划经济和财政拨款划分国有博物馆、民办博物馆,造成民办博物馆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和政策保障。民办博物馆馆长关注焦点就是法律地位。按规定,民办博物馆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国有博物馆属事业单位法人。观复博物馆馆长马未都说:“民办非企业名字不伦不类,理论依据不严密,有悖于基本立法精神和原则。”
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博物馆在藏品(主要是文物藏品)来源、所有权、支配权及享用社会资源等方面都存在障碍。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刘超英指出:“民办博物馆相对于公立博物馆而言之间有三点不同:无直接隶属的上级拨款单位,经费及办馆场地需自行解决;公立博物馆不能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文物的调拨、交换;在文物资源上,民办博物馆不能享有公立博物馆同等待遇,如收购窖藏、墓藏等出土文物、考古文化遗址及法律规定的由国家所有的文化遗产等。民办博物馆的文物藏品性质及权属界定问题亟待解决。”因是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机构,民办博物馆执照上不允许有经营一项,在年审财务报表上就存在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况,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院长王平说:“不能够出现盈利,也不能够出现亏损。但在缴纳城市各种能源使用费用时,却按照经营性企业标准。”
江苏省文物局博物馆处长李民昌说:“对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或 扶持。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资金投入是制约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瓶颈。民间博物馆先天条件的短缺,造成发展后劲不足。特别是对企业资本运作设立的博物馆或者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运作的博物馆,缺少明确的扶持、激励措施。”浙江省政府2003年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民办博物馆在规划建设和土地选用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执行中存在过大灵活性。只有地方政府领导重视的,才能卓有成效地实施。因此,关中民俗博物院院长王勇超呼吁:“应从法律和政策上进一步明确,对民营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使它们在国家立项、政府扶持、土地使用、税费减免、银行信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并不是要求政府拿多少钱,而是只要符合程序和标准就需要政府一视同仁的看待民办博物馆”,广州美容化妆品博物馆馆长唐有月表示:“如免费对民办博物馆解说人员、陈列人员、宣传人员、保管人员的培训与提高;对民办文博事业的投资人以适当的方式鼓励;在冠名问题上,应适度放宽条件,准许民办博物馆冠以‘中国’二字。”成都华通博物馆馆长丁锦频则希望能允许通过正规途径,进行有偿文物征集以充实藏品,“如参与国有文物有偿和无偿调拨、交换和借用,有偿和无偿接收海关等部门拦截的无主文物。”
观复博物馆馆长马未都说:“国家拨款,对一个博物馆来说不是最重要的;而政府对私立博物馆在政策上、法律上的支持态度,才是最重要的。”
资金之困
博物馆建设投入大,运营更巨。收藏家樊建川兴建的建川博物馆聚落场馆建设已投入4亿多元,还将投人2亿元,每年维持正常运转的水电、人工、维护等费用超过1000万元;富华国际集团主席陈丽华投资逾2亿元创办北京中国紫檀博物馆,每年人工开支、水电、安保、展馆及藏品维护及外事接待、文化交流等方面支出近2000余万元。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陆有仁中草药博物馆至今投入1000多万元,欠银行贷款300余万元,但陆有仁坐堂诊费远远不够一年运营费用。大多数民办博物馆没有可靠的经济来源,门票和纪念品收入不足于支撑运营,财务状况窘困,过于依赖创办人的持续投人。山西省酒醋文化博物馆等因此而申请注销。
沉重的税赋使民办博物馆雪上加霜。《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虽对公益文化事业有扶持性的原则性规定,但主要针对国有博物馆,对赞助博物馆的企业也无减免税政策。尽管中央一再强调对民办非企业文化机构与国有文化机构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一视同仁,却难以正落实。建川博物馆聚落每年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60余万元)和房产税(80余万元)就高达340余万元。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2008年才为民办博物馆申请下来捐赠发票,解决了无法为赞助人提供发票的问题。
微薄的门票是民办博物馆主要收入来源,在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后,未享受国家财政拨款和优惠政策的民办博物馆压力陡增,不仅失去了主要财源,还要为免费开放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买单。浙江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副处长沈坤荣坦言:“博物馆最大的资产和价值是馆藏文物质量和数量,但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属文物类和藏品类的资产却不能抵押或者资产评估。‘非企业’‘非事业’”的特殊性质,也决定了其在经营方面的不确定性。国有博物馆实施免费开放后,可得到财政资金补助,而尽管有些民办博物馆也积极地实施免费开放,但得不到财政资助,需要自我消化解决。
观复博物馆2008财政年度收支平衡,这在中国博物馆界也属罕见之例。观复博物馆的日常运营费用来源主要是赞助资金(包括门票、赞助、基金收益等)、服务收费(包括场地、讲座等)和品牌输出(包括地方使用品牌等)。但这种模式不具可复制性,因为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马未都个人的名人效应。
管理的短板
《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构成了层次丰富的民办博物馆管理法规体系。
然而,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文化部、民政部颁布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以文化部部长令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查、审批工作设定的实施审批的行政主体是不一致的。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举办博物馆、收藏馆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确立了民间收藏的合法地位。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了博物馆设立和管理,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目前文物部门对民办博物馆的管理缺少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博物馆性质的单位没有得到文物部门的业务认可,得到文物部门许可设立的博物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民政部门登记。民政部门和文物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都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高门槛阻碍了个人办博物馆的积极性。《博物馆管理办法》设置了严格的准人条件,令人望而却步。占中国收藏半壁江山的上海正式登记注册14家,而上海市收藏协会统计,家庭收藏馆约120余家,经常开放者约三四十家。
像北京观复博物馆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广州珠江一英博国际啤酒博物馆采取董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管理制度的民办博物馆还是极少数,大部分还属个人或家庭式经营的“非社会化”管理运行方式。广东省文物局副局长魏峻说,“由社会人士参与的理事会(董事会)负责博物馆的决策与管理,这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无论何种性质的博物馆,都设有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以保障博物馆及其行为的独立性、科学性。我国的民办博物馆如果以理事会(董事会)托管的方式实现一定的社会化,在吸引社会资金等方面才更有操作性。”
迅速成长的民办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与民间收藏在上世纪80年代悄然兴起并逐步趋热密不可分。至2009年8月,除广西、西藏、新疆外,文物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博物馆386家,占全国博物馆总数的13.3%。民办博物馆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文物资源富集度有关,东都地区民办博物馆191家,浙江更达82家;山西、河南、四川、陕西等传统文物大省和内蒙古、云南、宁夏等少数民族文物丰厚地区的民办博物馆较多,如成都民办博物馆以25座超过国有博物馆总数。北京、辽宁民办博物馆近年以每年2至4家的速度递增。
民办博物馆举办者包括收藏家、文化名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馆舍面积多在1000平方米以下,也有1万平方米以上的,如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西安关中民俗艺术博物馆、四川建川博物馆聚落、大连酒文化博物馆等。尽管发起者的目标中包含复杂动因,不可否认的是,举办者都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有志于为中国文物事业做点实事。
民办博物馆题材异彩纷呈。多以国有博物馆所忽视或无力集中收藏的内容为特色,如浙江民办博物馆涉及历史文物、中草药、珠算、铜雕、领袖像章、书画、民俗工艺、动物标本、古典家具、老相机、水族工艺、微雕、奇石、古代钱币、锁具、眼镜、织锦、剪刀、茶叶、大桥、服装、鞋文化、邮电、船文化、竹子文化、湖笔、袜业、名人纪念等门类;黑河俄罗斯民间艺术展览馆收集5000余件俄罗斯艺术珍品。藏品规模从初期家庭收藏馆的数百件,到近年一些博物馆的数万件、数十万件或上百万件,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收藏民族文物10万件,四川建川博物馆聚落藏品800万件。
民办博物馆服务意识和市场、经营意识强,在藏品研究和价值开发上积极开拓。深圳玺宝楼青瓷博物馆设自然茶艺馆,内设自然标本室、文物鉴赏厅、文艺表演厅、茶艺茶座等服务项目;北京松堂斋民间雕刻博物馆尝试观众参观之后自主决定付费;杭州世界钱币博物馆编写和出版《中国御书钱》等专业书籍;重庆中国民间医药博物馆形成展览、科研、成果推广、生产销售、收益的良性循环;北京古陶文明博物馆开发馆藏秦汉封泥、战国秦汉瓦,在获取增值利润的同时,也传播了传统文化;云南人家民俗博物馆则成为集民间收藏、歌舞伴餐、滇茶文化、珠宝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企业。
民办博物馆成为文化窗口。广东中山蝴蝶博物馆开馆头三年接待观众190多万人次,甘肃阳关博物馆年平均接待观众30万人次,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是2008北京奥运会旅游定点接待单位,四川建川博物馆聚落、西安关中民俗艺术博物馆等被列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北京观博物馆成为美国来华游客推荐参观点,辽宁民办博物馆年接待观众80余万人次、免费接待20余万人次。
模糊的界定
民办博物馆的身份界定始终模糊,这种模糊性直接反映在称谓上。全国民办博物馆工作座谈会的发言用词中,北京市文物局、山西省文物局、云南省文物局、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浙江省文物局、广东省文物局、四川省文物局及国家文物局称“民办博物馆”,江苏省文物局称“民间博物馆”,陕西省文物局、黑龙江省文物局称“民营博物馆”,辽宁省文物局称“非国有博物馆”;各民办博物馆馆长多随主管部门用词,只有北京观复古艺术博物馆馆长马未都自称“私立博物馆”。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给民办博物馆的定义是:“由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力量,利用民间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文化财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定义指明三个要件,即主办者不是政府等国家机构、资金来源不是国家财政经费、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公民举办博物馆上世纪90年代中期方合法化,冠以“私人”“私立”“民办”“民间”“社会”等等。“民办”“民间”“社会”等词是从政府立场出发,也可能避讳“私”字,当是“一大二公”和“狠斗‘私’字一闪念”之流弊,如私法长期定义为“资产阶级法学中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民办”内涵混杂,没有厘清产权和管理权,“办”
可解为“举办”,亦能释为“经办”“承办”;“社会”泛指由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过于抽象。从对应关系说,“民”“官”对应,“私”“公”对应。从法理而言,一个组织的性质取决于举办者,所谓“国有”“私有”或“公立”“私立”都是指所有权决定的产权属性。“公立”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兴办,“私立”是私人用自己的财产创设,权利和义务也不同等。按照国际贯例,称“私立博物馆”是最准确的。
法律地位与现实权利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明确表示,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给予民办博物馆的很多优惠政策与国有博物馆也是一致的。
现实是政府长期按计划经济和财政拨款划分国有博物馆、民办博物馆,造成民办博物馆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和政策保障。民办博物馆馆长关注焦点就是法律地位。按规定,民办博物馆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国有博物馆属事业单位法人。观复博物馆馆长马未都说:“民办非企业名字不伦不类,理论依据不严密,有悖于基本立法精神和原则。”
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博物馆在藏品(主要是文物藏品)来源、所有权、支配权及享用社会资源等方面都存在障碍。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刘超英指出:“民办博物馆相对于公立博物馆而言之间有三点不同:无直接隶属的上级拨款单位,经费及办馆场地需自行解决;公立博物馆不能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文物的调拨、交换;在文物资源上,民办博物馆不能享有公立博物馆同等待遇,如收购窖藏、墓藏等出土文物、考古文化遗址及法律规定的由国家所有的文化遗产等。民办博物馆的文物藏品性质及权属界定问题亟待解决。”因是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机构,民办博物馆执照上不允许有经营一项,在年审财务报表上就存在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况,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院长王平说:“不能够出现盈利,也不能够出现亏损。但在缴纳城市各种能源使用费用时,却按照经营性企业标准。”
江苏省文物局博物馆处长李民昌说:“对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或 扶持。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资金投入是制约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瓶颈。民间博物馆先天条件的短缺,造成发展后劲不足。特别是对企业资本运作设立的博物馆或者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运作的博物馆,缺少明确的扶持、激励措施。”浙江省政府2003年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民办博物馆在规划建设和土地选用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执行中存在过大灵活性。只有地方政府领导重视的,才能卓有成效地实施。因此,关中民俗博物院院长王勇超呼吁:“应从法律和政策上进一步明确,对民营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使它们在国家立项、政府扶持、土地使用、税费减免、银行信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并不是要求政府拿多少钱,而是只要符合程序和标准就需要政府一视同仁的看待民办博物馆”,广州美容化妆品博物馆馆长唐有月表示:“如免费对民办博物馆解说人员、陈列人员、宣传人员、保管人员的培训与提高;对民办文博事业的投资人以适当的方式鼓励;在冠名问题上,应适度放宽条件,准许民办博物馆冠以‘中国’二字。”成都华通博物馆馆长丁锦频则希望能允许通过正规途径,进行有偿文物征集以充实藏品,“如参与国有文物有偿和无偿调拨、交换和借用,有偿和无偿接收海关等部门拦截的无主文物。”
观复博物馆馆长马未都说:“国家拨款,对一个博物馆来说不是最重要的;而政府对私立博物馆在政策上、法律上的支持态度,才是最重要的。”
资金之困
博物馆建设投入大,运营更巨。收藏家樊建川兴建的建川博物馆聚落场馆建设已投入4亿多元,还将投人2亿元,每年维持正常运转的水电、人工、维护等费用超过1000万元;富华国际集团主席陈丽华投资逾2亿元创办北京中国紫檀博物馆,每年人工开支、水电、安保、展馆及藏品维护及外事接待、文化交流等方面支出近2000余万元。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陆有仁中草药博物馆至今投入1000多万元,欠银行贷款300余万元,但陆有仁坐堂诊费远远不够一年运营费用。大多数民办博物馆没有可靠的经济来源,门票和纪念品收入不足于支撑运营,财务状况窘困,过于依赖创办人的持续投人。山西省酒醋文化博物馆等因此而申请注销。
沉重的税赋使民办博物馆雪上加霜。《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虽对公益文化事业有扶持性的原则性规定,但主要针对国有博物馆,对赞助博物馆的企业也无减免税政策。尽管中央一再强调对民办非企业文化机构与国有文化机构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一视同仁,却难以正落实。建川博物馆聚落每年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60余万元)和房产税(80余万元)就高达340余万元。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2008年才为民办博物馆申请下来捐赠发票,解决了无法为赞助人提供发票的问题。
微薄的门票是民办博物馆主要收入来源,在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后,未享受国家财政拨款和优惠政策的民办博物馆压力陡增,不仅失去了主要财源,还要为免费开放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买单。浙江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副处长沈坤荣坦言:“博物馆最大的资产和价值是馆藏文物质量和数量,但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属文物类和藏品类的资产却不能抵押或者资产评估。‘非企业’‘非事业’”的特殊性质,也决定了其在经营方面的不确定性。国有博物馆实施免费开放后,可得到财政资金补助,而尽管有些民办博物馆也积极地实施免费开放,但得不到财政资助,需要自我消化解决。
观复博物馆2008财政年度收支平衡,这在中国博物馆界也属罕见之例。观复博物馆的日常运营费用来源主要是赞助资金(包括门票、赞助、基金收益等)、服务收费(包括场地、讲座等)和品牌输出(包括地方使用品牌等)。但这种模式不具可复制性,因为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马未都个人的名人效应。
管理的短板
《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构成了层次丰富的民办博物馆管理法规体系。
然而,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文化部、民政部颁布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以文化部部长令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查、审批工作设定的实施审批的行政主体是不一致的。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举办博物馆、收藏馆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确立了民间收藏的合法地位。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了博物馆设立和管理,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目前文物部门对民办博物馆的管理缺少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博物馆性质的单位没有得到文物部门的业务认可,得到文物部门许可设立的博物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民政部门登记。民政部门和文物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都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高门槛阻碍了个人办博物馆的积极性。《博物馆管理办法》设置了严格的准人条件,令人望而却步。占中国收藏半壁江山的上海正式登记注册14家,而上海市收藏协会统计,家庭收藏馆约120余家,经常开放者约三四十家。
像北京观复博物馆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广州珠江一英博国际啤酒博物馆采取董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管理制度的民办博物馆还是极少数,大部分还属个人或家庭式经营的“非社会化”管理运行方式。广东省文物局副局长魏峻说,“由社会人士参与的理事会(董事会)负责博物馆的决策与管理,这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无论何种性质的博物馆,都设有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以保障博物馆及其行为的独立性、科学性。我国的民办博物馆如果以理事会(董事会)托管的方式实现一定的社会化,在吸引社会资金等方面才更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