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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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政府监管能力与水平是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完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是健全现代国家监管体系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公开共享、安全可靠的新兴互联网技术,政府将其融入到社会信用监管中不仅是监管手段和技术的创新,还将推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理念、监管法律制度、监管体制机制等的全面创新。但现阶段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面临着数据低质、法律缺位、人才匮乏、方式落后等方面的不足,亟需政府通过端正角色、完善数据、健全法律制度、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创新监管方式等,深度融合区块链技术在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中的应用,提高政府社会信用监管的效能和效果。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政府;社会信用;信用监管
  中图分类号:TP311.1;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4-0054-06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市场体系与机制不断得到完善。综观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活动,其信用交易都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信用交易比例占了80%以上。规范的市场经济需要完整的信用制度支撑,如果缺乏信用制度的支持,就会导致市场萎缩,进而影响企业融资及民间投资,个人的消费信贷也会因此失去对应的经济基础,可以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表1互联网行业法人单位数占行业法人单位总数百分比①
  年份互联网行业法人
  单位数(个)各行业法人
  单位总数(个)互联网行业
  占比(%)2015387842157291992.47%2016507647181913822.79%2017719150220090923.27%2018919879217872734.22%20191047408252802114.14%近年來,伴随着互联网持续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经济社会新形态(见表1),通过将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与传统行业的深层次结合,社会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传统行业的创新能力与竞争能力不断提高。但互联网交易,几乎离不开可信赖的第三方信用机构来做担保,它根基于也受制于“信用模式”。区块链技术不以信任为基础,而是以密码学为保障,任何市场主体只要达成协议就可直接交易,并且对交易信息传输加密,完全不需要第三方中介。因为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公开透明、防篡改、可追溯等特性,网络世界的信息便实现了高度的安全可靠,一条纯粹、牢固、无关利益的网络“信任链”机制因此得以构建,这样就可以为各方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相互信任的数据流通环境。
  将区块链技术融入社会信用监管是时代的要求,是政府在新形势下实现高效行政监管、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明晰政府的社会信用监管角色,倒逼政府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现代化。基于此,必须加快区块链技术背景下政府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一、政府社会信用监管及区块链技术在其中的应用
  (一)我国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现状
  政府社会信用监管指的是政府监管部门依靠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收集、整理、分析社会主体信用状况,并基于一定的信用数据而实施的监管。从2020年5月18日起,截至2021年2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共发布严重失信企业信息109条,一般失信企业信息5条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信用是人安身立命之本,是事业兴旺、蓬勃发展之魂,是国家繁荣昌盛之源。我国长期缺乏正式信用制度约束,传统方式的信用交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新情况的出现,交易成本日益增加,交易风险日益增大,信用秩序失序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为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区域的枷锁,极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政府作为社会运转的维护者,推行了信用监管。以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正以自我革命的魄力和姿态深化改革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打造信用政府、信用中国,进一步释放发展潜力,籍此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创设制度安排,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监管环节和流程。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顶层设计、基础保障、社会信用监管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突破。
  1.顶层设计——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政府中央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为适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法规或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的管理标准及运行机制等。信用记录、信用激励与惩戒等条款相继被写入法律规范;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以及福建厦门、江苏宿迁等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见表2)。然而,由于我国尚处于传统行政监管向信用监管的市场监管制度范式转换时期,总体来说,我国信用法规建设刚刚起步,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
  表2部分省市信用立法统计数据③
  地区地方性法规名称颁布时间陕西省《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2011年11月24日湖北省《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3月30日上海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2017年6月23日河北省《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2017年9月28日浙江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江苏宿迁《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厦门《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2019年4月26日江苏无锡《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泰州《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2016年7月29日辽宁省《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8日南京市《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2019年12月27日山东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哈尔滨市《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2020年10月30日天津市《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12月1日湖南省《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2.基础保障——信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结论
  互联网兴起之后,各种新兴经济形态的出现,模糊了各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给传统的政府社会信用监管带来了挑战。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深刻影响着政府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社会信用监管是时代的要求,其在优化数据质量、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同时,还能实现数据共享,解决监管体系中的数据问题。而政府作为社会信用监管主体,在社会信用监管中所扮演的角色除了作为引导者与开拓者——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社会信用监管领域外,还能充当服务者和监督者——完善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外部环境,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化解应用风险。因此,政府要善于开拓思维、大胆尝试、善谋规划,积极运用区块链技术变革传统社会信用监管模式,提升政府管理的效能,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实现区块链技术与社会信用监管的高效耦合。
  注释:
  ①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20国家统计局。
  ②参见国家统计局官网。
  ③参见信用中国官网:信用立法专栏。
  ④参见培训一点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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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孙友祥(1965—),男,汉族,湖北洪湖人,湖北大学行政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学研究。
  杨萧钰卿(1998—),女,土家族,湖北宜昌人,单位为湖北大学,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学研究。
  李露(2000—),女,汉族,湖北鄂州人,单位为湖北大学,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学研究。
  黄蕾(1999—),女,汉族,湖北黄冈人,单位为湖北大学,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学研究。
  陈卓(2000—),男,汉族,湖北黄冈人,单位为湖北大学,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易衡)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朝向美好社会的西藏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探索研究”(编号:15CSH06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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