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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同时也是腐败的易发,多发和高发期。近年来,我国在治理腐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反腐的阶段性与不彻底性等。因此,我国提出了制度反腐的概念,旨在建立反腐惩治工作的长效机制,以期能够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腐败的滋生。反腐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征,因此我们要有更加坚定的信心与决心,更加有力的制度与措施,扎实地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工作。
【关键词】制度反腐;权力制衡;有效监督
一、我国腐败现状
关于腐败的定义在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从“权力”腐败的意义上使用“腐败”一词,将“公共权力”作为“腐败”的对象。而人民大众对“腐败”的通识的理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即以权谋私。
腐败就像流行性感冒一样,没有国家能对其完全免疫,无论是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经济转轨国家,无论是在集权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现象。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之相伴随的则是整个社会领域的严重腐败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见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的清廉指数从2001年-2011年持续在3.2-3.5之间,说明我国一直处于腐败比较严重的阶段。在我国,不仅有个人腐败,也有群体的腐败;不仅有中下层的腐败,也有高层的腐败;不仅有经济领域中的腐败,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中也有腐败;总之,腐败现象到处泛滥,层出不群,已经成为危害经济发展,政治文明,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是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腐败治理的迫切性
亨廷顿认为,在现代化初期,腐败有助于逾越传统的法律或官僚制度的阻碍使得复杂僵化的行政体制变得更加灵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2]韦纳谈到印度的发展时说“要不是巧立名目的各式小费给复杂、僵硬的行政体制带来灵活性的话,很多经济活动将会瘫痪。”[3]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各种制度不健全,很多不合时宜的制度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某些人通过一些腐化行为,打破现有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新制度的建立。
但是,随着现代化的深入,腐败的蔓延则会对社会发展构成了极大地危害。从党的建设来说,腐败破坏了党的先进性,损害了党的形象,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从政府形象来说,腐败使政府信用下降,人民满意度降低,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与凝聚力;从人民大众来说,腐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剧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使社会呈现出一股仇富心理;同时,腐败还导致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造成资源浪费与环境破坏,阻碍经济的持续发展。总之,腐败与我国建立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严重背离,腐败治理成为现阶段我国维护执政党地位,重塑政府形象,重拾民众信心,化解社会矛盾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制度反腐的出路
现代化进程会带来腐败的盛行,但并不是说我们对腐败无能为力。新加坡和香港的反腐成就告诉我们在社会转型期腐败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即建立有效的反腐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腐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中提出“制度反腐”的概念,“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侧重于制度反腐的路径凸显,并逐渐显示出强大功效和优势”,并指出:“制度建设是带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重大问题,是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核心所在”。[4]
(一)建立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腐败预防机制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5]我国腐败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不受制约,只有消除绝对权利才能根除腐败。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通过宪法限制公权力,使得任何权力都不得置于宪法之上,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
通过宪法与法律的制定改变中国共产党与多民主党派治理国家的方式。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说,一方面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发挥党员同志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将现行的同级党委领导变为上级纪委垂直领导,以防止多头领导,党内监督不力等现象的产生。就政协的参政方式来说,应该赋予政协真正的参政议政的权力,使政协的参政议政能够取得实际效果,而不只流于形式,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监督执政党的作用。[6]
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但是目前人大在财政、人事等方面不独立,使得其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理直气壮,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制度。如扩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择“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权力;制定弹劾政府组成人员的实施细则,加强人大对各级官员的监督,弹劾力度等。当掌握权力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的权力受到制度制约的时候,官员,组织进行腐败的空间也就大大缩小,从而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的产生。
此外,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还应该完善其他相关制度,如完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以及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以及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使政府以及官员的行为受到制约。[7]
(二)建立以全方位监督为重点的腐败约束机制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对权力的监督极其重要。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主要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构成。多元的监督机制在惩治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旧存在很多问题。
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强化党内监督,避免多头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干预;赋予人大真正的权力,使人大监督不流于形式;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司法监督;拓展多渠道人民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公众监督机制。 近年来,网络的推广扩展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发挥渠道,而网络反腐也成为我国反腐力量的一支主力军,因此我们要打造网络监督与制度反腐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以严厉刑罚为辅助的腐败惩罚机制
首先是要建立严厉的法制保障,确保贪腐惩罚能够有据可依。要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的反腐法制体系,从预防腐败、查发腐败和惩治腐败等方面着手,实现全流程反腐。其次是要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确保贪腐行为能够有效杜绝。要从权力监督入手,从法治视角给予支持,建立健全一套独立的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再次是要建立严格的执行保障,确保贪腐问题能够彻底查处。对于已经发现并被查实无误的腐败人员和腐败情事,要依据法律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和惩罚机制。我们可以学习新加坡的腐败惩罚制度,对腐败行为进行比较严厉的惩治,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使人们意识到腐败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在工作中洁身自好,严格自律。
四、结语
腐败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其蔓延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危害。而权力的不受制约与制度的缺陷则是腐败产生的一切根源,所以我们要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方面加强反腐制度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减少腐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以上数据来源于透明国际公布的“世界清廉指数”排名自己整理而成。8-10分为比较清廉的国家,5-8分为轻微腐败的国家,2.5-5分为比较严重腐败的国家,0—2.5分为极端腐败的国家。
[2][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51.
[3]Myron Weiner.The Politics of Scarcity [J].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253.
[4]胡锦涛.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Z].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10-01-12.
[5][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6]汤摘.反腐败要以权力制衡为核心来发展中国民主政治[J].当代社科视野,2009(3).
[7]王明高,罗凤梅.用科学制度反腐,国家才会走向清廉[J].湘湖论坛,2009(9).
【关键词】制度反腐;权力制衡;有效监督
一、我国腐败现状
关于腐败的定义在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从“权力”腐败的意义上使用“腐败”一词,将“公共权力”作为“腐败”的对象。而人民大众对“腐败”的通识的理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即以权谋私。
腐败就像流行性感冒一样,没有国家能对其完全免疫,无论是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经济转轨国家,无论是在集权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现象。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之相伴随的则是整个社会领域的严重腐败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见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的清廉指数从2001年-2011年持续在3.2-3.5之间,说明我国一直处于腐败比较严重的阶段。在我国,不仅有个人腐败,也有群体的腐败;不仅有中下层的腐败,也有高层的腐败;不仅有经济领域中的腐败,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中也有腐败;总之,腐败现象到处泛滥,层出不群,已经成为危害经济发展,政治文明,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是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腐败治理的迫切性
亨廷顿认为,在现代化初期,腐败有助于逾越传统的法律或官僚制度的阻碍使得复杂僵化的行政体制变得更加灵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2]韦纳谈到印度的发展时说“要不是巧立名目的各式小费给复杂、僵硬的行政体制带来灵活性的话,很多经济活动将会瘫痪。”[3]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各种制度不健全,很多不合时宜的制度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某些人通过一些腐化行为,打破现有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新制度的建立。
但是,随着现代化的深入,腐败的蔓延则会对社会发展构成了极大地危害。从党的建设来说,腐败破坏了党的先进性,损害了党的形象,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从政府形象来说,腐败使政府信用下降,人民满意度降低,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与凝聚力;从人民大众来说,腐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剧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使社会呈现出一股仇富心理;同时,腐败还导致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造成资源浪费与环境破坏,阻碍经济的持续发展。总之,腐败与我国建立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严重背离,腐败治理成为现阶段我国维护执政党地位,重塑政府形象,重拾民众信心,化解社会矛盾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制度反腐的出路
现代化进程会带来腐败的盛行,但并不是说我们对腐败无能为力。新加坡和香港的反腐成就告诉我们在社会转型期腐败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即建立有效的反腐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腐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中提出“制度反腐”的概念,“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侧重于制度反腐的路径凸显,并逐渐显示出强大功效和优势”,并指出:“制度建设是带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重大问题,是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核心所在”。[4]
(一)建立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腐败预防机制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5]我国腐败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不受制约,只有消除绝对权利才能根除腐败。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通过宪法限制公权力,使得任何权力都不得置于宪法之上,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
通过宪法与法律的制定改变中国共产党与多民主党派治理国家的方式。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说,一方面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发挥党员同志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将现行的同级党委领导变为上级纪委垂直领导,以防止多头领导,党内监督不力等现象的产生。就政协的参政方式来说,应该赋予政协真正的参政议政的权力,使政协的参政议政能够取得实际效果,而不只流于形式,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监督执政党的作用。[6]
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但是目前人大在财政、人事等方面不独立,使得其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理直气壮,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制度。如扩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择“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权力;制定弹劾政府组成人员的实施细则,加强人大对各级官员的监督,弹劾力度等。当掌握权力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的权力受到制度制约的时候,官员,组织进行腐败的空间也就大大缩小,从而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的产生。
此外,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还应该完善其他相关制度,如完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以及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以及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使政府以及官员的行为受到制约。[7]
(二)建立以全方位监督为重点的腐败约束机制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对权力的监督极其重要。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主要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构成。多元的监督机制在惩治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旧存在很多问题。
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强化党内监督,避免多头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干预;赋予人大真正的权力,使人大监督不流于形式;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司法监督;拓展多渠道人民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公众监督机制。 近年来,网络的推广扩展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发挥渠道,而网络反腐也成为我国反腐力量的一支主力军,因此我们要打造网络监督与制度反腐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以严厉刑罚为辅助的腐败惩罚机制
首先是要建立严厉的法制保障,确保贪腐惩罚能够有据可依。要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的反腐法制体系,从预防腐败、查发腐败和惩治腐败等方面着手,实现全流程反腐。其次是要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确保贪腐行为能够有效杜绝。要从权力监督入手,从法治视角给予支持,建立健全一套独立的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再次是要建立严格的执行保障,确保贪腐问题能够彻底查处。对于已经发现并被查实无误的腐败人员和腐败情事,要依据法律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和惩罚机制。我们可以学习新加坡的腐败惩罚制度,对腐败行为进行比较严厉的惩治,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使人们意识到腐败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在工作中洁身自好,严格自律。
四、结语
腐败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其蔓延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危害。而权力的不受制约与制度的缺陷则是腐败产生的一切根源,所以我们要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方面加强反腐制度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减少腐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以上数据来源于透明国际公布的“世界清廉指数”排名自己整理而成。8-10分为比较清廉的国家,5-8分为轻微腐败的国家,2.5-5分为比较严重腐败的国家,0—2.5分为极端腐败的国家。
[2][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51.
[3]Myron Weiner.The Politics of Scarcity [J].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253.
[4]胡锦涛.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Z].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10-01-12.
[5][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6]汤摘.反腐败要以权力制衡为核心来发展中国民主政治[J].当代社科视野,2009(3).
[7]王明高,罗凤梅.用科学制度反腐,国家才会走向清廉[J].湘湖论坛,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