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教育法》补充修订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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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教育事业更是取得长足进步,水涨船高,职业教育也是蓬勃发展,但在国家层面的重要法律却是一部22年前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事业虽取得重要成就,但也面临许多问题,时移事异,本文将从《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的定位,实施和保障三方面来论述其出现的问题,并对其修订完善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权责分明
  中图分类号:G7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98-02
  《职业教育法》问世于1996年,当初这部仅仅完成了从无到有的任务,只是在立法上一个简略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已经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更好地规范指导职业教育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新势、新问题,当下对《职业教育法》的补充修订刻不容缓。本文将结合现实情况着重分析《职业教育法》中的一些欠缺与疏漏,并试着阐述一些改进完善的思路,望能抛砖引玉,若能对相关工作人员有稍许启发,那将是笔者的莫大荣幸了。
  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共分为总则,体系,实施,保障条件和附则5部分共40条,本文将主要从三方面来探讨。
  首先是第一个问题,职业教育的定位问题。《职业教育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制定本法。开篇就将职业教育定位成了一个简单的工具性教育,我国的社会传统中长期以来就有重脑力轻劳力,重学术轻技术,重学历轻技能的思想。尤其是在国企事业单位中,技术岗总有天花板,大家认为技术搞得再好也不如走管理路线有前途,前阵子闹得轰轰烈烈的航天六院离职研究员影响中国登月工程一事,引发舆论热议无不体现了这一点。
  在实践层面,高等教育的录取上,高职高专的优先级也是排在普通本科之后,并且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衔接不畅,难以良性互通。①这导致在就业市场上,各企业HR为了减少招工流程降低招工成本,直接在学历第一档就将高职高专pass,长期下来更是加重了考生和家长对职业教育的偏见,遂形成恶性循环。
  其次,在实施项下,多是一些原则性和概略性的论述,随处可见诸如“应当”“可以”之类的模糊性词汇,当然立法总有滞后性,在高等教育尚属精英教育的1996年,刚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不可能在细节上对职业教育予以规范指导。但现在的情况,职业教育已经发展了20多年,当初的陈述不免太过简略笼统,尤其是对牵涉职业教育的各相关主体权责划分不明晰,致使在具体的实施层面上,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作为职业教育的筹划管理单位,分为中央部门地方三级,就部门而言,牵涉最广的是教育部和人保部。此外,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需报发改委和住建委相关或下属部门批复,拨款需财政部门下拨,很多时候同一件事情政出多门,致使效率低下。2004年,国务院同意了教育部联合人事部、财政部等7部门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申请。这此年来,很多地市也相继建立起了职业教育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但毕竟是个联席制度,组织相对松散,工作效力不足,激励和约束机制缺乏,还需要在法律上层面上予以明确。
  此外,《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中相关主体的权责划分模糊,致使产学研不有能效运转结合,教育公益性和企业赢利性的矛盾不能很好解决。
  最后,在法律的第四部分,保障条件项下,对于经费筹措的软约束。《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仍是宏观笼统的提法。2016年全国高职高专总投入为1828亿元,只占到全国高等教育经费总投入10110亿元②的百分之18,而高职高专院校的数量2017年为1388所,几乎占到近3000所全部高等院校的一半。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相对而言杯水车薪,难以满足其发展需要。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而直到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才联合发文规定,到2017年为止,各地高职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应当不低于12000元,并且从14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激励和引导各地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提高生均拨款水平。但在17年全国的地市级政府中仍有超过一半在高职院校中的生均拨款未达到12000元[1]。《职业教育法》27条中只是粗略地提了一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明确而有效的奖惩机制并未建立起来,这使得法律在执行层面大打折扣。
  面对以上《职业教育法》中的问题,笔者个人感觉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应对:
  第一,职业教育的定位,当前到之后的數十年是我国产业升级的关键阶段,中国制造2025宏大愿景的实现,离不开广大的高素质工人队伍的建设,职业教育从上到下必须引起前所未有的重视,再不能像过去那样处于一个“鸡肋”的位置。在高等教育录取的优先级上,在舆论与口碑上,职业教育应有新气象。这就需要在《职业教育法》中给予其明确的战略定位,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而不仅仅是一个不痛不痒的工具性定位。
  第二,对于职业教育的管理单位,法律上对其权限应划分明确。比如,之前的中职和成人教育由教育部负责,而职业培训方面主要由人社部负责,扶贫办也能插手,这样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不利于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多部门协调的联席会议制度也要更加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相应地,对于政府、学校和企业的职能划分也要明确,尤其是责任追究方面。政府对本地方的职业教育规划是否科学合理,财政补助是否到位,学校作为教育方的义务是否尽到,尤其是一些地方学校,是否借教育之名行敛财之实,企业对员工的职业教育是否完善有效。这些方面,《职业教育法》应该对违法者作出追究。由于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向市场输送合格的人才,而企业对对市场最为熟悉。当下的职业教育产学研严重割裂,校企办学还有很多桎梏,国家应在法律层面上引导鼓励企业办学和校企合作,在财政和制度的支持方面也应真正做到一视同仁[2]。
  第三,要在法律上加强职业教育保障方面的制度设定,使职业教育的财政预算和财政拨款制度化,有序化,避免不适当的人为干预。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主体和投入比例要做出大致说明。还应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办学,比如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等等。制定生均拨款的监督考核机制,对不达要求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要严厉问责。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法》的补充修订,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深度参与和意见回馈,需紧密结合当下中国社会的发展现实,重点从实施与保障两大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如此,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进步,从而不断提高工人队伍的从业素质,尽早实现产业升级,实现民族复兴。
  [ 注 释 ]
  ①关于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难以良性互通的深层论述在彭雯同志的硕士论文《我国职业教育法治体系研究——聚焦《职业教育法》的修改》中有详细分析.
  ②数据来自教育部网站2016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快报.
  [ 参 考 文 献 ]
  [1]任占营.高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实施困境与对策探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7(8).
  [2]阮李全.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思考[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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