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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自诉的途径维护其利益不受侵犯,但这一基于“诉讼利益”理论的传统诉讼制度,没有为公益的侵犯提供任何救济途径,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制度缺陷。在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宪政文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制裁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违法行为,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