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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自2009年12月26日公布后,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如潮评论。其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与其理性预期相一致,以有无意思联络重新构建了多数人侵权的分类体系。因此,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切实提高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可操作性,已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