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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司法行为的进行是群众十分关注的公共事务之一,言论、新闻、资讯自由的目的便是促进社会对于政府和公共事务的关心和讨论。然而随着新闻媒介的不断发展,新闻报道中的异化现象亟需加以重视。为了遏制刑事案件报道的媒体失信行为,必须设置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规范。
关键词:刑事案件报道;媒体;诚信;规范
媒体监督、媒体宣传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媒体失信行为的发生,反而会起到逆反作用。当媒体角色具有不恰当的立场态度和错误认识时,就可能影响受方即社会大众心理,形成错误的、巨大的舆论导向。
一、刑事案件报道中的媒体失信行为
刑事案件报道是指对进入法定程序的刑事事件的报道。其中的媒体失信行为包括“媒体审判”、媒体纠问、媒体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媒体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等。“媒体审判”、媒体纠问表现为媒体对司法行为的干涉。在刑法学界,以陈兴良、张志铭、蔡定剑为代表的部分法学家对媒体干预司法表示了担忧,认为媒体的过度介入司法将给法院带来压力。[1]媒体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媒体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针对的是案件当事人的侵权。实践中,媒体深挖事实,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如尹冬桂状告武汉某报案,这是国内首例受贿原告在狱中胜诉的名誉权案例。
二、刑事案件报道中媒体失信行为的原因
刑事案件报道中媒体发生失信行为的根源在于利益驱使。为了提升竞争力,吸引受方眼球,不少媒体、记者不注重案例报道本身,过分追求细节,或是选择追逐猎奇和反常,以隐私招徕受众。除此之外,部分媒体记者法学知识薄弱、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刑事新闻报道缺乏写作规范、行业规制强制力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亦为重要。
三、刑事案件报道中媒体行为的规范
(一)刑事案件报道记者需具备法学知识,要实行执业准入
法律语言具有专业性、规范性、中立性、严谨性。作为刑事案件报道记者一是要充分了解法律术语的概念、内涵、外延,了解实体法规定的罪名、刑罚、犯罪形态、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活动名称、强制措施种类等,注意区分,才能完成规范的刑事案件报道;二是忌用日常用语代替法律术语。如用少年犯代替未成年人嫌犯;三是注意同一法律术语在不同诉讼活动中可能有不同外延。如近亲属这一法律概念在刑事诉讼法、民事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分别有不同范围。四是切忌发生歧义,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抢劫两次被判刑。王某是因“抢劫两次”被判刑还是因抢劫“两次被判刑”?后者可能涉及累犯问题。
法学知识是刑事案件报道的必备知识。要广泛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知识水平,可以在新闻学专业中设立新闻法学科目,或是招录记者时优先选拔新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并且设立该行业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
(二)要提高刑事案件报道记者的职业道德
新闻工作者的新闻道德不可偏移。刑事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力量的积极增长能有效提升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和社会公信力。而道德失范却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氛围。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真实再现事件本身与情感化的舆论引导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对立,要找到两者的找到平衡点,需要新闻工作者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职业操守和职业素质的自我约束,努力当好新闻的采集者和传播者,不当裁判者,不搞关系稿、人情稿、金钱稿。
(三)刑事案件报道需注意写作规范
首先,媒体获得的任何案件性材料都必须经过全面、准确、客观地核实。要坚持司法机关、被害人、加害人“三见面”原则,不偏袒一方当事人说话。要严把编辑观,被使用的案件材料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正当手段获得,包括办案单位许可。要正确把握案件报道时机,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干扰刑事司法工作。陈述案情要言之有据,包括案件当事人、事实经过、法律责任界定、刑事法律后果等,是来自于诉状、判决书认定等要交代清楚。援引未生效法律文书时要作出说明。作为报道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律文书如果发生变化,一定要作好连续报道。案件追踪报道要有始有终,有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的消息就要有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后续报道。
其次,标题概括、图片展示应该注意如下节点。标题是对整篇报道的高度概括,标题的制作不仅应遵循新闻学的规律,还应遵守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图片展示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隐私,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聋、哑、盲人等特殊人群,要遮掩面部或其他显要特征。另外,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出于对特定证人的保护需要,许多国家规定证人的个人情况可以不公开,包括证人的姓名、外貌特征等。并且,为保护受害人免受二次伤害,某些犯罪中的受害人情况不得公开披露。
再次,刑事案件报道新闻还要注意报道的尺度。不能肆意渲染细节,把犯罪的操作手法、犯罪现场、工具、场景描述得过于详细,以免成为预备犯罪者的反侦查教材。西方学者格伯纳等人在一些案例研究中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2]
第四,媒体对于未审结的案件,不可轻易下结论。对于尚未经过生效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擅自确定其罪名。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我国,亦是在国际司法界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第五,刑事案件报道新闻的传播主要应在于传播法治观念,而不在于迎合公众兴趣,要真实、理性、公允。忌用夸张、渲染、失实、歧视性报道或评论,制造舆论导向。因为受众可能在个别媒体的影响下,忽视案件事实本身,失去自身理性判断能力,形成强大的舆论偏向,并对刑事司法过程或是案件当事人、律师造成强大压力,并把普通的刑事案件放大成为影响重大的公共事件。
四、结语
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媒体的言论、资讯、新闻表达自由与刑事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获得公平审理的权利和法律及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些利益、权利存在着价值上的博弈,三者间不仅要相互平衡,还要相得益彰。要如何平衡、取舍、协调不仅是道德价值判断的问题,还是中国法治道路上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国在前进,作为舆论前沿的新闻媒介也应前进,建立法治新闻媒体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韩元.法学家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J].新闻记者,2006,(02).56—57
[2]赵鼎生.西方报纸编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刑事案件报道;媒体;诚信;规范
媒体监督、媒体宣传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媒体失信行为的发生,反而会起到逆反作用。当媒体角色具有不恰当的立场态度和错误认识时,就可能影响受方即社会大众心理,形成错误的、巨大的舆论导向。
一、刑事案件报道中的媒体失信行为
刑事案件报道是指对进入法定程序的刑事事件的报道。其中的媒体失信行为包括“媒体审判”、媒体纠问、媒体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媒体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等。“媒体审判”、媒体纠问表现为媒体对司法行为的干涉。在刑法学界,以陈兴良、张志铭、蔡定剑为代表的部分法学家对媒体干预司法表示了担忧,认为媒体的过度介入司法将给法院带来压力。[1]媒体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媒体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针对的是案件当事人的侵权。实践中,媒体深挖事实,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如尹冬桂状告武汉某报案,这是国内首例受贿原告在狱中胜诉的名誉权案例。
二、刑事案件报道中媒体失信行为的原因
刑事案件报道中媒体发生失信行为的根源在于利益驱使。为了提升竞争力,吸引受方眼球,不少媒体、记者不注重案例报道本身,过分追求细节,或是选择追逐猎奇和反常,以隐私招徕受众。除此之外,部分媒体记者法学知识薄弱、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刑事新闻报道缺乏写作规范、行业规制强制力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亦为重要。
三、刑事案件报道中媒体行为的规范
(一)刑事案件报道记者需具备法学知识,要实行执业准入
法律语言具有专业性、规范性、中立性、严谨性。作为刑事案件报道记者一是要充分了解法律术语的概念、内涵、外延,了解实体法规定的罪名、刑罚、犯罪形态、程序法规定的程序活动名称、强制措施种类等,注意区分,才能完成规范的刑事案件报道;二是忌用日常用语代替法律术语。如用少年犯代替未成年人嫌犯;三是注意同一法律术语在不同诉讼活动中可能有不同外延。如近亲属这一法律概念在刑事诉讼法、民事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分别有不同范围。四是切忌发生歧义,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抢劫两次被判刑。王某是因“抢劫两次”被判刑还是因抢劫“两次被判刑”?后者可能涉及累犯问题。
法学知识是刑事案件报道的必备知识。要广泛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知识水平,可以在新闻学专业中设立新闻法学科目,或是招录记者时优先选拔新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并且设立该行业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
(二)要提高刑事案件报道记者的职业道德
新闻工作者的新闻道德不可偏移。刑事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力量的积极增长能有效提升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和社会公信力。而道德失范却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氛围。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真实再现事件本身与情感化的舆论引导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对立,要找到两者的找到平衡点,需要新闻工作者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职业操守和职业素质的自我约束,努力当好新闻的采集者和传播者,不当裁判者,不搞关系稿、人情稿、金钱稿。
(三)刑事案件报道需注意写作规范
首先,媒体获得的任何案件性材料都必须经过全面、准确、客观地核实。要坚持司法机关、被害人、加害人“三见面”原则,不偏袒一方当事人说话。要严把编辑观,被使用的案件材料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正当手段获得,包括办案单位许可。要正确把握案件报道时机,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干扰刑事司法工作。陈述案情要言之有据,包括案件当事人、事实经过、法律责任界定、刑事法律后果等,是来自于诉状、判决书认定等要交代清楚。援引未生效法律文书时要作出说明。作为报道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律文书如果发生变化,一定要作好连续报道。案件追踪报道要有始有终,有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的消息就要有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后续报道。
其次,标题概括、图片展示应该注意如下节点。标题是对整篇报道的高度概括,标题的制作不仅应遵循新闻学的规律,还应遵守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图片展示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隐私,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聋、哑、盲人等特殊人群,要遮掩面部或其他显要特征。另外,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出于对特定证人的保护需要,许多国家规定证人的个人情况可以不公开,包括证人的姓名、外貌特征等。并且,为保护受害人免受二次伤害,某些犯罪中的受害人情况不得公开披露。
再次,刑事案件报道新闻还要注意报道的尺度。不能肆意渲染细节,把犯罪的操作手法、犯罪现场、工具、场景描述得过于详细,以免成为预备犯罪者的反侦查教材。西方学者格伯纳等人在一些案例研究中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2]
第四,媒体对于未审结的案件,不可轻易下结论。对于尚未经过生效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擅自确定其罪名。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我国,亦是在国际司法界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第五,刑事案件报道新闻的传播主要应在于传播法治观念,而不在于迎合公众兴趣,要真实、理性、公允。忌用夸张、渲染、失实、歧视性报道或评论,制造舆论导向。因为受众可能在个别媒体的影响下,忽视案件事实本身,失去自身理性判断能力,形成强大的舆论偏向,并对刑事司法过程或是案件当事人、律师造成强大压力,并把普通的刑事案件放大成为影响重大的公共事件。
四、结语
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媒体的言论、资讯、新闻表达自由与刑事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获得公平审理的权利和法律及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些利益、权利存在着价值上的博弈,三者间不仅要相互平衡,还要相得益彰。要如何平衡、取舍、协调不仅是道德价值判断的问题,还是中国法治道路上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国在前进,作为舆论前沿的新闻媒介也应前进,建立法治新闻媒体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韩元.法学家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J].新闻记者,2006,(02).56—57
[2]赵鼎生.西方报纸编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