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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个国家都通过各种各样的政策措施建设来为企业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中税收是他们首选的手段。虽然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制度,但是收效甚微。因此,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们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落到实处。
我国与企业自主创新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我们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这些制度在推出初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长远看来,我国目前的税制设计并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不能完全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国家税收支持,甚至其中有些制度设计由于缺乏科学性而成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道路上的阻碍。
(一)税收激励制度的总体目标不成体系
目前,我国大多是对某个或某类具体事项的具体创新提供税收减免支持,缺乏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机制的整体规划。而且由于太急功近利,这些支持主要指向产业链的下游产业,因为创新的收益最终在这些企业中反映出来。这种做法忽略了研发的过程,只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如果没有前期和中期的研究和开发,哪会有后期的创新,更不会有收益可言。同时,相比于自行研发,我国税法中给予引进技术和设备更多的优惠,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在这样的税收制度指引下,企业往往致力于引进技术,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方面加大力度,而减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对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没有实质的作用。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法层级低,稳定性差
目前,在我国税法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规定其实很少,而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或者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这样,法律的执行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又由于税收制度与经济的发展联系紧密,这样层次低、稳定性差的税法并不会让纳税人产生信任的感觉,也会给税款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不便。
(三)制度性缺陷妨碍企业自主创新
1、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根据我国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有购进原材料的费用允许在进项税中抵扣,而对于企业大宗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费用则不允许抵扣。表面上看来,这种做法在短期内确实能够保持财政收入的增加,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质上是对资本品进行重复征税,会打击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弱化企业的投资效果,长远看来并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
2、对创新人才的税收激励范围过小。我国目前对创新人才虽然也有税收优惠,但是由于其覆盖范围非常小,条件显得非常苛刻,依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或者“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省级以下单位或者企业内部发给各种科技进步创新奖则全数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其实能够享受到这种优惠的人是凤毛麟角,大多数人根本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也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技术创新。所以,建议不要对免税的创新奖金收入设定那么高的要求,对于含金量稍微低点的奖金也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免税或者至少是相比其他收入来说设定较低的税率。
3、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和一些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很少能享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支持,但直接面对市场竞争压力的中小企业反而在成长的过程中具有了顽强的生命力,成为改革创新的主力军。但是,不可否认中小企业在融资等各个方面面临的问题还是让他们的成长举步维艰,考虑到中小企业已经做出的贡献和蕴藏着的巨大潜力,我国的税法体系应当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弥补目前法律规定中的空白。
(四)税收优惠方式有限,优惠范围偏小
1、多为直接优惠,间接优惠偏少。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以及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等间接措施来给予企业税收优惠。而据统计,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约有三分之二左右的优惠措施是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措施,而间接优惠措施则相对偏少。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解决了积弊已久的内外资企业不同待遇问题,但统一后的优惠多表现为降低税率或者减免税额等直接方式。享受这种直接优惠的企业多数为已经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创收的企业,而那些尚处于科研阶段最需要政府财政支持的企业却恰恰享受不到这种优惠。这种唯结果论的减免税方式不仅起不到激励创新的作用,而且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
2、优惠范围偏小,且存在地域差异和行业差异。我国税法规定,只有那些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才能享受到一些特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在同类企业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同时,这种死板的规定还为一些并非高新技术的企业享受优惠大开方便之门。有些企业为了适用税收优惠,千方百计在开发区内登记注册,但实际上却在开发区外进行经营活动,这种情况所带来的税收征管方面的麻烦也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完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
自主创新是一个全球命题,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收效显著。在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时候,我们可以也需要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取之以长,补己之短。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一)明确总体目标
首先要明确总体目标,目标与国家未来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达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企业的技术创新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它分为不同的阶段和过程,从技术的研究、开发,到技术成果的转化,以及后期对技术的改造等各个阶段都需要国家税收的大力支持,缺少任何一环技术创新都不能顺畅进行。所以,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应该顺应这一发展过程,针对不同的阶段都要给予特定的支持,系统规划,相互协调。 (二)提升法律层次
层次越高的法律,越具有稳定性。在我国,可行的做法是根据实践的需要修订税法,将现行法律体系中一些较为成熟的规定,比如说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暂行条例,通过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同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制定单独的法律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立法经验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比如说美国的《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和《经济复兴税法》,以及日本的《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税则》都对本国的科技创新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还应当结合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优惠覆盖到各种形态下的企业。例如,在企业的创业初期需要的是对研究、开放、设备购进抵扣方面的税收优惠,而在企业的成长期,需要的则是对利润收入的税收优惠。
(三)矫正制度缺陷
1、推进增值税的转型,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投资。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统一,但是增值税仍然区别征收,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应该抓住时机,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推向全国,同时扩张到所有行业,取消行业区别。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消费型的增值税法律制度,才能保证企业长远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
2、加大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一个企业的创新,最终来源于创新型人才,所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制度建设中更是要对企业中的创新人才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支持。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多种多样的减免税规定,鼓励个人和家庭增加教育支出,并对学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税收鼓励个人或者企业捐赠教育。英国、加拿大的税法也有类似的规定,韩国税法还提供对为国内服务的外籍技术人员五年内劳动所得的免税待遇。为了鼓励对高科技人才的培育,支持对企业或者个人对新技术的开发,我们应该同时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来实现这一目标。对企业来说,首先应提高企业所得税法中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计提比例,以此来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人才保证。同时,对于因科研取得特殊成绩而获得的各项奖励、津贴,不论其级别高低,都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对科研人员以自己的技术投资入股而取得的收益,也应当给予相应的优惠,少征税来鼓励技术为企业经营注入活力。
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是成长最快的科技创新力量,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本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例如美国专门制定《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投资给予税收优惠;英国政府从2000年起,实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税务信贷,将免税对象扩大到尚未盈利的企业,对小型高技术企业投资减免20%的公司税。澳大利亚1994年开始将投资于中小企业的融通资金税率从36%降到15%。对国外的做法进行借鉴,也是我国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现实需要。在对增值税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待遇,只要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不论其大小,都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应当体现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可以规定专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的规定。同时,融资难也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困境,国家可以通过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提供减免营业税优惠来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四)丰富税收优惠方式,拓宽优惠覆盖面
1、建立有层次的税收优惠方式,尤其是要发挥间接优惠的作用。和直接优惠直接对自主创新所得收益进行减免税的优惠不同,间接优惠更加侧重于在研发阶段对企业的扶持。虽然说直接优惠保证创新已经确实落到了实处,但是间接优惠的支持则可以保证更多自主创新可以真正进行下去,对企业来说更加实惠也会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而且,可以通过对优惠设定严格的配套审核条件,也可以保证这种优惠切实地发挥其作用,取得成效也只是时间的问题。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也告诉我们,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技术开发基金、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更能激发企业的活力。所以,我们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来用更多的间接优惠措施来充分发挥政策法律对企业、对市场的导向作用。
2、建立普遍适用的激励制度,拓宽优惠的覆盖面,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的优势。首先应当打破税收优惠的地域界限,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给予相同的优惠,不能纠结于墙里和墙外形式上的区别,考量的因素应当为高新技术本身。同时,也要渐渐放开对行业、产品的限制,创新无处不在,消除现行规定中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将原来的特惠制改为普惠制,促进各类中小型企业的全面创新。
我国与企业自主创新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我们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这些制度在推出初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长远看来,我国目前的税制设计并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不能完全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国家税收支持,甚至其中有些制度设计由于缺乏科学性而成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道路上的阻碍。
(一)税收激励制度的总体目标不成体系
目前,我国大多是对某个或某类具体事项的具体创新提供税收减免支持,缺乏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机制的整体规划。而且由于太急功近利,这些支持主要指向产业链的下游产业,因为创新的收益最终在这些企业中反映出来。这种做法忽略了研发的过程,只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如果没有前期和中期的研究和开发,哪会有后期的创新,更不会有收益可言。同时,相比于自行研发,我国税法中给予引进技术和设备更多的优惠,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在这样的税收制度指引下,企业往往致力于引进技术,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方面加大力度,而减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对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没有实质的作用。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法层级低,稳定性差
目前,在我国税法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规定其实很少,而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或者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这样,法律的执行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又由于税收制度与经济的发展联系紧密,这样层次低、稳定性差的税法并不会让纳税人产生信任的感觉,也会给税款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不便。
(三)制度性缺陷妨碍企业自主创新
1、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根据我国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有购进原材料的费用允许在进项税中抵扣,而对于企业大宗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费用则不允许抵扣。表面上看来,这种做法在短期内确实能够保持财政收入的增加,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质上是对资本品进行重复征税,会打击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弱化企业的投资效果,长远看来并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
2、对创新人才的税收激励范围过小。我国目前对创新人才虽然也有税收优惠,但是由于其覆盖范围非常小,条件显得非常苛刻,依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或者“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省级以下单位或者企业内部发给各种科技进步创新奖则全数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其实能够享受到这种优惠的人是凤毛麟角,大多数人根本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也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技术创新。所以,建议不要对免税的创新奖金收入设定那么高的要求,对于含金量稍微低点的奖金也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免税或者至少是相比其他收入来说设定较低的税率。
3、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和一些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很少能享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各项支持,但直接面对市场竞争压力的中小企业反而在成长的过程中具有了顽强的生命力,成为改革创新的主力军。但是,不可否认中小企业在融资等各个方面面临的问题还是让他们的成长举步维艰,考虑到中小企业已经做出的贡献和蕴藏着的巨大潜力,我国的税法体系应当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弥补目前法律规定中的空白。
(四)税收优惠方式有限,优惠范围偏小
1、多为直接优惠,间接优惠偏少。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以及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等间接措施来给予企业税收优惠。而据统计,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约有三分之二左右的优惠措施是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措施,而间接优惠措施则相对偏少。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解决了积弊已久的内外资企业不同待遇问题,但统一后的优惠多表现为降低税率或者减免税额等直接方式。享受这种直接优惠的企业多数为已经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创收的企业,而那些尚处于科研阶段最需要政府财政支持的企业却恰恰享受不到这种优惠。这种唯结果论的减免税方式不仅起不到激励创新的作用,而且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
2、优惠范围偏小,且存在地域差异和行业差异。我国税法规定,只有那些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才能享受到一些特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在同类企业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同时,这种死板的规定还为一些并非高新技术的企业享受优惠大开方便之门。有些企业为了适用税收优惠,千方百计在开发区内登记注册,但实际上却在开发区外进行经营活动,这种情况所带来的税收征管方面的麻烦也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完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
自主创新是一个全球命题,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收效显著。在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时候,我们可以也需要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取之以长,补己之短。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一)明确总体目标
首先要明确总体目标,目标与国家未来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达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企业的技术创新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它分为不同的阶段和过程,从技术的研究、开发,到技术成果的转化,以及后期对技术的改造等各个阶段都需要国家税收的大力支持,缺少任何一环技术创新都不能顺畅进行。所以,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应该顺应这一发展过程,针对不同的阶段都要给予特定的支持,系统规划,相互协调。 (二)提升法律层次
层次越高的法律,越具有稳定性。在我国,可行的做法是根据实践的需要修订税法,将现行法律体系中一些较为成熟的规定,比如说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暂行条例,通过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使其更加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同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制定单独的法律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立法经验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比如说美国的《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和《经济复兴税法》,以及日本的《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税则》都对本国的科技创新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在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还应当结合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优惠覆盖到各种形态下的企业。例如,在企业的创业初期需要的是对研究、开放、设备购进抵扣方面的税收优惠,而在企业的成长期,需要的则是对利润收入的税收优惠。
(三)矫正制度缺陷
1、推进增值税的转型,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投资。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统一,但是增值税仍然区别征收,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应该抓住时机,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推向全国,同时扩张到所有行业,取消行业区别。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消费型的增值税法律制度,才能保证企业长远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
2、加大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一个企业的创新,最终来源于创新型人才,所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制度建设中更是要对企业中的创新人才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支持。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多种多样的减免税规定,鼓励个人和家庭增加教育支出,并对学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税收鼓励个人或者企业捐赠教育。英国、加拿大的税法也有类似的规定,韩国税法还提供对为国内服务的外籍技术人员五年内劳动所得的免税待遇。为了鼓励对高科技人才的培育,支持对企业或者个人对新技术的开发,我们应该同时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来实现这一目标。对企业来说,首先应提高企业所得税法中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计提比例,以此来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人才保证。同时,对于因科研取得特殊成绩而获得的各项奖励、津贴,不论其级别高低,都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对科研人员以自己的技术投资入股而取得的收益,也应当给予相应的优惠,少征税来鼓励技术为企业经营注入活力。
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是成长最快的科技创新力量,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本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例如美国专门制定《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投资给予税收优惠;英国政府从2000年起,实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税务信贷,将免税对象扩大到尚未盈利的企业,对小型高技术企业投资减免20%的公司税。澳大利亚1994年开始将投资于中小企业的融通资金税率从36%降到15%。对国外的做法进行借鉴,也是我国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现实需要。在对增值税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待遇,只要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不论其大小,都可以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应当体现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可以规定专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的规定。同时,融资难也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困境,国家可以通过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提供减免营业税优惠来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四)丰富税收优惠方式,拓宽优惠覆盖面
1、建立有层次的税收优惠方式,尤其是要发挥间接优惠的作用。和直接优惠直接对自主创新所得收益进行减免税的优惠不同,间接优惠更加侧重于在研发阶段对企业的扶持。虽然说直接优惠保证创新已经确实落到了实处,但是间接优惠的支持则可以保证更多自主创新可以真正进行下去,对企业来说更加实惠也会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而且,可以通过对优惠设定严格的配套审核条件,也可以保证这种优惠切实地发挥其作用,取得成效也只是时间的问题。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也告诉我们,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技术开发基金、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更能激发企业的活力。所以,我们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来用更多的间接优惠措施来充分发挥政策法律对企业、对市场的导向作用。
2、建立普遍适用的激励制度,拓宽优惠的覆盖面,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的优势。首先应当打破税收优惠的地域界限,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给予相同的优惠,不能纠结于墙里和墙外形式上的区别,考量的因素应当为高新技术本身。同时,也要渐渐放开对行业、产品的限制,创新无处不在,消除现行规定中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将原来的特惠制改为普惠制,促进各类中小型企业的全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