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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学界泛起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其立论的最大"法宝"在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权,即公共安全。其实,"危害后果严重"不是判断主要客体的依据,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取决于其行为特性和本国立法价值取向及立法传统。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具有兼容性,将其归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