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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2006年12月28日表示,业外可以与广电合作发展IPTV。朱虹表示,按当前管理要求,IPTV业务开办机构应掌握IPTV集成平台的资产所有权、内容集成权和管理运营权等关键性主体权利,这些权利不能对外合作。但在技术设备的提供以及IPTV市场推广等具体业务环节上,广电可与拥有相应技术、市场资源的单位展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