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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相冲突的情况,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借鉴域外经验处理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的关系时,应当遵循“审判前提问题”这一原则:如果某种诉讼应以另一种诉讼的结果为依据,就应该(或可以)中止该诉讼,等待另一种诉讼的裁判结果,并以此为据恢复诉讼并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