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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功能分析的结论为评价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标尺来衡量,我国该制度存在着功能障碍:解决行政纠纷能力的不足;恢复规则性正义方面效果欠佳;调整个体与政府关系上的无能,对民主宪政功能的微弱。在行政诉讼的结构范围内,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症结在于:一是制度上的原因,即行政诉讼内部结构及外部结构之民主政治要素范围内的不完善;制度外的原因则是行政诉讼外部结构之观念要素的滞后。因此,对症下药,在制度上与制度外两方面寻找对策,通过改善行政诉讼制度结构来摆脱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