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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目前,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的权利和义务纷争有增无减,致使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针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日益暴露出的弊端,笔者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