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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环境权产生的经济前提和原因;同时指出环境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重新构建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环境立法过分强调了环境监督管理机关的权力,忽视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导致了污染防止乏力和公民权利救济不能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环境权的立法应从三个方面完善: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二是完善环保民事诉讼制度;三是完善环保行政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