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JC2110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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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坚持公平执法,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公平正义已成为当今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更是工商行政管理一切工作的目标追求。2009年,江苏省镇江工商局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积极寻求公平执法新途径,试行“开门审案”工作,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进行实质性公开,实施“阳光工程”,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开门审案”对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水平,树立公平公正执法权威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提出“开门审案”的动因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背景,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工商部门作为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不断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避免权力运行失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开门审案”作为一种执法探索模式,它的出现既有历史的背景、现实的要求,更体现了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
  首先,开门审案是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信息公开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前提。工商行政管理涉及各项法律法规达500余部,权力执行的过程包含诸多环节和大量信息。执法管理相对人获取信息的能力相对于行政机关是弱者,如果不把这些环节和信息向人民群众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够,不仅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会成为空话,而且也极易为某些人搞暗箱操作提供便利。过去工商部门的执法工作仅限于工商部门内部操作,缺乏开放的意识,社会各界往往处于“雾里看花”,工商机关的很多执法工作凭空多了份神秘,执法相对人更是多了一份疑虑。因此,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让权力执行的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开门审案工作将立案、审案、结案的办理全过程进行实质性公开,是政务公开的切实行动,有效提高了权力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开门审案是廉洁从政的必然要求。从过去的执法办案实践看,很多案件往往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受“说情打招呼”的影响,存在办人情案和以权谋私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政府部门体制内监督权力行使的方法虽然比较多,但由于体制内监督的局限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问题。开门审案,在保持内部监督力量的同时,全过程的引入外部监督,使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处于阳光下运行,接受着包括行政相对人、法律专家、行业代表、新闻媒体等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能更有效促使权力正确运行,最大程度缩小权力失控的空间,从而确保执法的廉洁性、法律的公正性。
  再次,开门审案是和谐监管的必然要求。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对于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不能一罚了之,而是要正确行使公权力,通过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也包括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工商部门在监管和执法中面临的矛盾比较多,加之群众对行政执法存在认识上的偏颇,容易遭遇非议和误解,有些行政相对人有抵触的情绪,处罚结果的执行比较难。实行开门审案,不仅能充分尊重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全程说理而且坚持让执法的全过程充满亲和力,执法者与相对人处于平等地位,坦诚沟通,以理服人,化解矛盾,消融了对立情绪,减少了行政复议和诉讼。
  
  二、开展“开门审案”的做法
  
  2008年12月,镇江工商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在丹徒区工商局率先开展“开门审案”试点,制订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开展“开门审案、阳光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行政处罚开门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制度。目前,共开门审案21件,吸纳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31条,采纳率80%以上,案件准确率达100%,全部案件做到无诉讼、无复议。具体做法是:
  (一)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细则》规定,对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尚属首次办理的新型案件以及引起政府或者群众普遍关注的三类案件采取“开门审案”方式。另外,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列入公开审案范围,以尽量避免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上述案件由局经检大队上报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列为开门审理的案件。法制机构对列为开门审理的案件,在公开审理前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等要求进行审查核对,严格把关,避免因办案疏漏而影响公开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现象发生。
  (二)随机抽取专家参评。组建了“开门审案”法律专家团,根据社会评价和案件审理需要,由局机关向有关法制、司法和行政执法等部门提出聘请专家的意向,经专家所在单位的推荐和批准,在征得专家个人同意的基础上,颁发聘书,建立专家名册。目前先后向地方人大、法制办、政协、纪委和检察院等部门聘请法律专家7名,每次开门审案前三天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参加审案的制度。
  (三)及时公开信息。一般在组织“开门审案”前三天,将“开门审案”的时间、地点、案件等信息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的专家成员、企业及各界代表,视情况也可以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在电视、报纸等相关媒体上告知,便于纪检监察、新闻媒介等部门和愿意旁听的群众及早知情和参与,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规范审理程序。“开门审案”共有6项审理程序:一是开宗明义。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开门审案”,表明指导思想,提出审理要求。二是案情介绍。案件的主办人员简要报告个案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应当处罚的理由和根据、适用法律的条款和依据以及办案机构拟主张的处罚意见。三是初步审理。案件审理小组成员审查案情、查证证据、核对依据、发表审理意见,然后由主持人归纳初审意见。四是专家评议。应邀与会的专家,根据具体案件的违法事实,针对审查中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行使自由裁量幅度的合理性等进行评议;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也可以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当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五是审理决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依法采纳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表决的方式形成审理决定。六是专家点评。一个案件审理结束,再进行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相关的案件可以并案审理。当本期提请审理的案件全部审理完毕后,请与会专家进行点评,以便对审理工作进行补充和完善,为审理“类似案件”打下基础。
  (五)强化审后监督。为确保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平公正,在公开审理之后采取四条措施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一是执法监察纠错。纪检监察部门在全程参与“开门审案”,认真进行现场监督后,根据专家的点评、有 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后监督,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调阅卷宗、审查案情、研究法律,依法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误或过失,发出《行政执法监察建议书》,提出纠偏改错的意见。二是上级裁定终审。案件审理小组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正确意见应当采纳:如认为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不当时,则进行答复和说明;如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则请求上一级工商部门予以裁定,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三是跟踪督查落实。案件审理定性后,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保证审理结果的全面落实。四是行政例会完善提高。实行专家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逋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库成员例会,将专家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通报给专家库成员,并对采纳情况说明,对开门审案工作进行讨论研究,不断完善提高。
  
  三、实行“开门审案”的成效
  
  “开门审案”作为一种法制实践创新,把行政机关集体审议等内部监督和来自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事前公开与事中公开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理念,实现了公正与效率同行,工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一)案件办理效率的提高更加明显。开门审案对案件办理效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取证、处罚、执行上。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往往由于手段的原因,取证较为困难,由于开门审案中社会监督面的扩大,行政相对人往往碍于压力对执法部门的取证不敢过于抗拒,这使得办理案件更加容易。在处罚上,被处罚的企业往往会编造出种种理由,找出种种借口抵制处罚,有的还耍手段找地方政府告状投诉软环境,而开门审案通过全程说理使行政相对人心理上更易接受处罚,同时也能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杜绝说情风。在执行上,过去有的处罚案件要办上大半年,现在由于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促进了案件处罚的落实。实践表明。开门审案的办理时间进一步缩短,处罚决定的效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也更好。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沟通互动更加理性。在开门审案过程中导人了听证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让行政相对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列席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使相对人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充分的陈述和申辩,也使其了解到处罚结果形成的过程及依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和抵触情绪,这就拉近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罚者与被处罚者之间的距离,行政执法的和谐性得到了有效提高。
  (三)法律法规的适用更加准确。“开门审案”制度的施行,对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仅要依法办事,还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加强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素养,规范办案程序,减少因违法违规操作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同时由于在案件审理环节引人了专家评案,促使办案人员从现场检查开始,就全程注重程序的规范、证据的充分、适用法律的准确,着眼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有助于行政执法决定正当性的提高。从而降低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能性,所办案件均成“铁案”。
  (四)办案公平的社会认同感更加强烈。开门审案将原来貌似神秘的审案过程公开化、透明化,使行政执法的每一环节都在阳光之下操作。通过全程说理和案例分析,引入专家和群众的参与评论,使公众加深了对相关法律从感性到理性的认知,起到良好的普法效果。“开门审案”既是一个还知情权于民,宣传工商法规的过程,也是一个让社会各界参与工商执法过程,使外界对工商执法加强了解,增进了理解,减少了误解,避免了曲解。加强群众的信任感。同时也有效防止可能的渎职、以权谋私、执法不公等现象的发生,解决了少数人的腐败问题。事实证明,“开门审案”的做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工商机关社会形象明显提升。
  
  四、推行“开门审案”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推行“开门审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科学界定适用范围。从理论上讲,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可以实行“开门审案”制度,但考虑到审案工作的效率、成本、保密、法律专家的聘请和参与度诸多因素,“开门审案”工作必须由县级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开门审案”的范围和频率。要按照三种类型案件的原则,结合所办案件的性质、特点等灵活把握,妥善处理各种关系和矛盾。要通过不断总结,深入研究,尽可能的将制度细化、量化、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在适用过程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第二,强化办案主体责任意识。“开门审案”制度的出发点是基于广泛听取意见,最终作出合法的、科学的、合理的处罚决定,法律专家所给出的意见和建议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参考,而并不能代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自主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不能因为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而抱有免责心理,对由处罚结果所形成的行政责任进行推诿。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执法办案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三,努力营造“开门审案”的良好环境。“开门审案”充分体现了开放、民主、规范、公平等意识和理念,能产生综合效应。因此,在实施“开门审案”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丰富其申述形式,保证其申辩权。着力推进全程说理的执法新模式,使“说理式文书”与“开门审案”相辅相成,双向互动;要加大宣传力度,从树立工商机关的社会形象出发,从扩大普法宣传效果出发,努力提高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真正做到“处罚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办理一个案件、树立一个形象”:要努力提高“开门审案”的质量和水平。实践中,人们对同一案件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往往会影响审案效果,这就需要审案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造诣和现行政策水平。把握好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说服行政相对人接受或基本接受,实现和谐执法目标。
  第四,引入“见证执法”环节。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管理现状中令人忧虑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生效的处罚结果不能获得实际的执行,则等于无监管、无处罚。对此,我们将考虑引入“见证执行”环节。聘请执行监督员,监督案件处罚结果的执行。对工商机关来说,见证程序迫使执法人员以更规范的方式行使权力,杜绝执行腐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见证程序将其暴露在来自社会的执行监督员面前,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压力。减弱采取“老赖”行为的动机:对社会大众来说,能更多的知晓工商、理解支持工商。
  第五,绩效由群众评定。“开门审案”是社会各界看得见,感受得到的阳光工程。如何长期坚持,提高实效,应由群众来评判,由群众来检验。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工商工作的透明度。凡涉及工商职权行为的有关信息,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方式越具体、越直接、越有成效,越能提高工商部门的公信力;要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拓宽沟通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诉求,尊重民众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争取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工商工作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增强开放意识,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要通过各种渠道,发挥传媒机构和现代网络作用,宣传工商法规和工商法治文化,宣传工商部门的服务举措和创新工作。开展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述职述廉,开展民意调查和评议等行之有效活动,建立起开放,有序的工作机制,打造品牌工商。
  
  责任编辑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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