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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雾霾"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雾霾天气的频繁出现充分显现出当前的环境危机。保护环境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措施之一的司法救济程序也显得日益重要。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尚未明确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范围。本文通过对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