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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将接近于真实的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明标准.但是在我国,实行单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适应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需要。重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应当加强立法,通过实体法或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确立多级证明标准体系,在特殊情况下,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区分不同情况确立证明标准,实现证明标准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