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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24日,"大舜号"客货混装船从山东烟台港出发前往辽宁省大连,海上风力八级,并继续增大。船在浪中摇摆近三个小时后,船长经批准决定返航。底舱固定汽车的链条因之前摇摆松动加上返航转弯船体倾斜造成断裂,致使汽车碰撞,汽车油箱起火爆炸。船长一边指挥灭火,一边与烟台联系救援。由于海面风浪大,救助方无法靠上"大舜号",最终大舜号火势蔓延,主机熄火船舶随浪漂移,连续几个大浪将船舶打翻,倒插入海。船员旅客共312人,仅生还36人。①
该起海难发生的原因多面,恶劣的天气致使救助难度大是救助未成功的重点。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对海上人命有救助义务,但也有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另外,海商法还规定只进行人命救助的情况下,救助人无权请求报酬。在本案中,天气及其恶劣,救助难度大,是否采取行动完全取决于救助方船长。如果采取救助行动,救助方要冒很大的风险。船长受雇于船舶所有人,要考虑到采取行动给本船带来的危险后果,以及给船舶所有人带来的损失。在救助难度大而船舶残值无几,或救助方仅救助了人命的情况下,即使获得了成功,救助方的付出与回报不相称,往往会导致救助方的救助不力,灾难加重。
是否要给予人命救助方一定的费用?从以上案例分析中,笔者认为应该给予人命救助方合理的费用。但对一个制度存有异议,应先了解它渊源与理论基础,,才可做出准确的判断,得出解决方案。
一、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学说
历来是否给予人命救助方救助报酬存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否定说学者认为,一方面,救助人命是出于人道主义,自中世纪以来,欧洲航运逐渐兴旺,为确保人类航行安全,船长对海上遇难人员给予救助惯例,已经成为习惯了。到19世纪和20世纪,很多国家也认为人命救助乃人类道德之表现,除非被救助人基于感激而给予救助人奖赏外,法院并无义务要求给付救助人人命救助报酬。另一方面,救助报酬权依附于获救财物价值之上,而人身是无法估价的,因而报酬请求权不存在。
持肯定观点学者认为,否定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不但违反平衡与正义,而且会使人感觉财产价值高于人命,其结果将导致救助人对海上遇难人命的忽视,而只愿意对财产进行救助以确保其报酬。人命救助会给救助人带来一定的费用甚至损失,基于公平和奖励原则,应使人命救助人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补偿。此观点又分两种:一种认为单纯人命救助不能索取救助报酬,只承认在救助财产的同时又救助人命时,救人者可以参与分配救助报酬,称为相对肯定说;另一种则认为人命救助者的报酬请求权是独立的,不必依存于对物救助,称为绝对肯定说。②
二、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设立
随着航运的发展,"大舜号"案例分析中曝出的问题,业内越来越倾向绝对肯定说。笔者认为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是有必要设立的,问题是以何种形式设立。理论上的救助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是指传统的救助报酬,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或履约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回报,包括冒险奖金和救助成本,前者用于鼓励救助方对遇难的海上财产进行救助。广义的救助报酬即救助款项,《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指被救方应支付给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救助报酬和酬金都是被救助方对救助方的成功救助或满意履约依法给予的对应的经济性回报。但酬金与救助成功的对应性较弱,其数额大小较报酬更偏重于主观性。补偿是指救助人在对财产的救助中耗费人、财、物力而未成功且无报酬,但救助给被救助方或社会带来有益结果,受益方依法或自愿提供财务以抵消其在救助中的合理支出。为避免混淆,本文以"救助报酬"代替广义的救助报酬做人命救助制度探讨。
酬金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而补偿的形式出现较晚,之前的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设立方式一直局限在救助报酬。这也是争议存在的关键。救助报酬中包含冒险奖金与救助成本。人命救助是一种良好道德品质的表现。为加以肯定,法律赋予人命救助以强制性。如此,人命救助无需冒险奖金给予鼓励。否则,反有为钱财而救助人命的嫌疑。但救助报酬中包含救助成本,如果人命救助方不能获得相当于其救助成本的费用,即使是法定人命救助义务也有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前提,邻近或过往船舶的船长很可能放弃救助,放任海难后果的加剧。若能够给予救助方相当于其人命救助所花费的成本费用,救助船救助人命的损失得以获得足额补偿,笔者认为,在人命救助的法定义务下,救助方将更加积极地救助人命。因而,人命"救助报酬"应以补偿的形式设立。
三、人命救助补偿制度设想
当船舶遭遇海难,救助人对其进行救助作业,无论有无救助财产或救助财产有无成效,只要有尽力救助人命且无重大过失就应该支付救助方为救助人命的成本与所花费的费用作为人命救助补偿。人命救助补偿与救助报酬应分别计算,人命救助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支付,且支付金额为人命救助补偿超过救助报酬差额部分。
由于人命救助本身就是强制性的,不应考虑该救助人是否自愿或有救助义务。所以只要实施了人命救助,都有权获得人命救助补偿。人命救助应采取"无效果,有补偿"原则。因为人命救助补偿是基于一种公平合理原则而补偿救助方付出的费用,除非救助方有重大过失。
救助报酬是由船舶、货物和其他海上获救财产所有人按比例分摊,超出救助报酬的人命救助补偿,可以借鉴英国与加拿大这些航海大国的先行做法设立专项基金来支付。基金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获得:(1)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2)各航运公司和港口企业的摊款,我国目前有众多的航运公司和港口企业,他们的船舶设备是大量海难事故的主体,而他们的船员也好似人命救助的对象,他们有理由成为建立我国人命救助基金的主要出资方;(3)保险公司对救助基金的支持,通常從事海上运输的船员和旅客都会进行保险,而海难事故导致得人身赔偿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极大的经济损失,建立人命救助基金鼓励对人命进行救助,减少人身伤亡符合保险公司自身利益;(4)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③
四、结 论
鉴于海上人命救助的重要性与维护人命救助方利益的需要,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设立是有必要的。以补偿的形式设立的人命"救助报酬",给予救助方与其支付救助成本相当的费用,有助于消除过往船只船长的后顾之忧,更积极主动地营救遇难人员,符合鼓励救助人命的立法初衷。
注释:
①周刚."大舜号"轮渡船火灾翻沉事故始末[J].中国消防,2008(8):16-18
②马力.小议海难救助之人命救助[J].金卡工程,2009(3):107-108
③蒋涛.论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支付主体[J].金卡工程,2009(12):183
参考文献:
[1] 陈宪民.海商法理论与司法实践,2006.247
[2] 傅廷中.海商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33
[3] (加拿大)威廉·台特雷等.国际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93
[4] 王婵.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问题的初探[J].珠江水运,2005(4):39-41
[5] 曲涛.海上人命救助报酬的探讨[J].航海技术,2003(5):75-76
[6] 司玉琢等.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80-290.
作者简介:王琦璐 (1988-)女,福建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主要方向:海商法。
该起海难发生的原因多面,恶劣的天气致使救助难度大是救助未成功的重点。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对海上人命有救助义务,但也有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另外,海商法还规定只进行人命救助的情况下,救助人无权请求报酬。在本案中,天气及其恶劣,救助难度大,是否采取行动完全取决于救助方船长。如果采取救助行动,救助方要冒很大的风险。船长受雇于船舶所有人,要考虑到采取行动给本船带来的危险后果,以及给船舶所有人带来的损失。在救助难度大而船舶残值无几,或救助方仅救助了人命的情况下,即使获得了成功,救助方的付出与回报不相称,往往会导致救助方的救助不力,灾难加重。
是否要给予人命救助方一定的费用?从以上案例分析中,笔者认为应该给予人命救助方合理的费用。但对一个制度存有异议,应先了解它渊源与理论基础,,才可做出准确的判断,得出解决方案。
一、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学说
历来是否给予人命救助方救助报酬存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否定说学者认为,一方面,救助人命是出于人道主义,自中世纪以来,欧洲航运逐渐兴旺,为确保人类航行安全,船长对海上遇难人员给予救助惯例,已经成为习惯了。到19世纪和20世纪,很多国家也认为人命救助乃人类道德之表现,除非被救助人基于感激而给予救助人奖赏外,法院并无义务要求给付救助人人命救助报酬。另一方面,救助报酬权依附于获救财物价值之上,而人身是无法估价的,因而报酬请求权不存在。
持肯定观点学者认为,否定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不但违反平衡与正义,而且会使人感觉财产价值高于人命,其结果将导致救助人对海上遇难人命的忽视,而只愿意对财产进行救助以确保其报酬。人命救助会给救助人带来一定的费用甚至损失,基于公平和奖励原则,应使人命救助人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补偿。此观点又分两种:一种认为单纯人命救助不能索取救助报酬,只承认在救助财产的同时又救助人命时,救人者可以参与分配救助报酬,称为相对肯定说;另一种则认为人命救助者的报酬请求权是独立的,不必依存于对物救助,称为绝对肯定说。②
二、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设立
随着航运的发展,"大舜号"案例分析中曝出的问题,业内越来越倾向绝对肯定说。笔者认为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是有必要设立的,问题是以何种形式设立。理论上的救助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是指传统的救助报酬,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或履约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回报,包括冒险奖金和救助成本,前者用于鼓励救助方对遇难的海上财产进行救助。广义的救助报酬即救助款项,《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指被救方应支付给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救助报酬和酬金都是被救助方对救助方的成功救助或满意履约依法给予的对应的经济性回报。但酬金与救助成功的对应性较弱,其数额大小较报酬更偏重于主观性。补偿是指救助人在对财产的救助中耗费人、财、物力而未成功且无报酬,但救助给被救助方或社会带来有益结果,受益方依法或自愿提供财务以抵消其在救助中的合理支出。为避免混淆,本文以"救助报酬"代替广义的救助报酬做人命救助制度探讨。
酬金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而补偿的形式出现较晚,之前的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设立方式一直局限在救助报酬。这也是争议存在的关键。救助报酬中包含冒险奖金与救助成本。人命救助是一种良好道德品质的表现。为加以肯定,法律赋予人命救助以强制性。如此,人命救助无需冒险奖金给予鼓励。否则,反有为钱财而救助人命的嫌疑。但救助报酬中包含救助成本,如果人命救助方不能获得相当于其救助成本的费用,即使是法定人命救助义务也有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前提,邻近或过往船舶的船长很可能放弃救助,放任海难后果的加剧。若能够给予救助方相当于其人命救助所花费的成本费用,救助船救助人命的损失得以获得足额补偿,笔者认为,在人命救助的法定义务下,救助方将更加积极地救助人命。因而,人命"救助报酬"应以补偿的形式设立。
三、人命救助补偿制度设想
当船舶遭遇海难,救助人对其进行救助作业,无论有无救助财产或救助财产有无成效,只要有尽力救助人命且无重大过失就应该支付救助方为救助人命的成本与所花费的费用作为人命救助补偿。人命救助补偿与救助报酬应分别计算,人命救助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支付,且支付金额为人命救助补偿超过救助报酬差额部分。
由于人命救助本身就是强制性的,不应考虑该救助人是否自愿或有救助义务。所以只要实施了人命救助,都有权获得人命救助补偿。人命救助应采取"无效果,有补偿"原则。因为人命救助补偿是基于一种公平合理原则而补偿救助方付出的费用,除非救助方有重大过失。
救助报酬是由船舶、货物和其他海上获救财产所有人按比例分摊,超出救助报酬的人命救助补偿,可以借鉴英国与加拿大这些航海大国的先行做法设立专项基金来支付。基金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获得:(1)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2)各航运公司和港口企业的摊款,我国目前有众多的航运公司和港口企业,他们的船舶设备是大量海难事故的主体,而他们的船员也好似人命救助的对象,他们有理由成为建立我国人命救助基金的主要出资方;(3)保险公司对救助基金的支持,通常從事海上运输的船员和旅客都会进行保险,而海难事故导致得人身赔偿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极大的经济损失,建立人命救助基金鼓励对人命进行救助,减少人身伤亡符合保险公司自身利益;(4)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③
四、结 论
鉴于海上人命救助的重要性与维护人命救助方利益的需要,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设立是有必要的。以补偿的形式设立的人命"救助报酬",给予救助方与其支付救助成本相当的费用,有助于消除过往船只船长的后顾之忧,更积极主动地营救遇难人员,符合鼓励救助人命的立法初衷。
注释:
①周刚."大舜号"轮渡船火灾翻沉事故始末[J].中国消防,2008(8):16-18
②马力.小议海难救助之人命救助[J].金卡工程,2009(3):107-108
③蒋涛.论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支付主体[J].金卡工程,2009(12):183
参考文献:
[1] 陈宪民.海商法理论与司法实践,2006.247
[2] 傅廷中.海商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33
[3] (加拿大)威廉·台特雷等.国际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93
[4] 王婵.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问题的初探[J].珠江水运,2005(4):39-41
[5] 曲涛.海上人命救助报酬的探讨[J].航海技术,2003(5):75-76
[6] 司玉琢等.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80-290.
作者简介:王琦璐 (1988-)女,福建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主要方向: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