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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该契约除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外,在交房时间条款中补充约定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应至迟于2007年6月交房,如逾期90日仍未交房,我有权利退房,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总价的4%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契约签订后罗嘉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到了2007年10月开发商仍未交房,我多次发函催促,开发商称,我们也想按合同约定按期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但不能如期交房是由于施工中遇到暴雨,致使没法按工程进度施工,